专利制度
专利法的建立及发展
作为英属北美殖民地,加拿大专利制度的起源也可追溯到英国早期的专利立法。
英国专利法在很长时期内都是包括加拿大在内的英联邦各国专利法的母法。
加拿大联邦建立后,于1869年颁布了第一部专利法,主要以英国立法体例为蓝本。后来,受美国政治法律制度的影响,加拿大对其专利法进行了部分修改,如在专利审批授权程序中,采用“先发明原则”等。
1970年、1985年和1987年,又先后进行了一些重要修订,对申请原则、审批程序及保护期限等规定作了修改。
现行专利法是修订于1985年的专利法。
1993年5月6日,经联邦议会批准,再次修正了专利法,删除一些陈旧的、有争议的规定,增补了部分新的内容(如发明创造性要求、关于专利药品、微生物保藏及过渡条款等)。最新一次专利法修订在2014年。
相关法律法规最新修订
2019年7月30日,加拿大正式批准加入《专利法条约》(Patent Law Treaty,简称PLT)。专利法修正案和新专利细则于2019年10月30日生效,使得更新后的专利制度将允许加拿大实施《专利法条约》。
专利法修正案和新专利细则主要修改的内容包括:
①PCT申请修法前最迟可以在优先权日起42个月进入加拿大国家阶段,修改为30个月,超过30个月则需提交非故意声明并支付恢复权利费用。
②修法前要获得申请日,必须提交英文或法文的申请文件并支付申请费,修改后为可以用任何语言先提交申请,申请费和英语或法语翻译可以延期。专利局将发出通知,告知未缴纳申请费或缺少译文,规定提交译文的期限为两个月,以及缴纳申请费和滞纳金的期限为三个月。
③修法前在专利局关闭的时间(周末和节假日)无法获得申请日,修改为以电子方式提交申请可以在专利局关闭的时间获得申请日。
④修法前规定,不需要优先权文件的核证副本,且没有恢复优先权的规定。修改后为无论是在加拿大直接申请还是国际申请,必须提交优先权文件的核证副本。
⑤修法前规定,提交审查请求的截止日期是自申请日起五年,分案申请的审查请求截止日期为自母申请日起五年或自分案申请提交日起六个月,以较晚者为准。修改后为,对于2019年10月30日或之后提交的申请,请求审查的截止日期缩短为自申请日起四年,分案申请为母案请求实审截止日期或分案申请提交之日起三个月,以较晚者为准。
⑥修法前规定,对官方行动作出回应的标准期限是六个月,除非在极少数情况下可以设定更短的期限。修改后为,对2019年10月30日或之后发布的官方行动作出回应的截止日期将缩短至四个月。在支付延期费并提交请求延期的理由后,专利局可自行决定最多延长两个月。
2020年3月25日,鉴于COVID-19预警应急法案的修正,专利法第12部分第51节在“政府使用专利”项下增加了第19.4节。
工业外观设计制度
工业外观设计法的建立及发展
加拿大工业品外观设计单独立法给予保护,第一部《工业外观设计法》始于1879年;
1952年《工业外观设计法》全面修改,以注册证书形式予以保护;工业外观设计权有效期为自注册日起5年,可延长5年。
2008年10月5日起,修订后的《工业品外观设计细则》实施。该细则的修订主要涉及申请文件中图片和照片的颜色、大小等方面,放宽了部分限制,并对申请人绘制产品图片的方式作出明确规定,同时规定工业外观设计权的保护期限为自注册日起10年。
相关法律法规最新修订
2018年11月5日,加拿大加入《海牙协定日内瓦文本》,对《工业品外观设计法案》进行了修正,最新版本为Industrial Design Act (R.S.C., 1985, c. I-9) (as amended up to November 5, 2018)。
同日,《工业品外观设计实施细则》(SOR/2018-120)生效,废止了《工业品外观设计实施细则》(SOR/99-460)。该实施细则将工业品外观设计的保护期限从10年提高至15年,简化了提交申请和申请日的相关要求,改进了用于申请人的电子申请界面。
实施细则的其他主要修改还包括:工业外观设计局将不再颁发注册证书;提交分案申请的设计既可以是原始申请中申请的内容,也可以是原始申请中公开的任何内容(例如包含在更大环境视图中的其他设计),且申请人可以在申请后的两年之内提交分案申请;当同一申请人在不同日期提交相似的外观设计时,如果在后申请的申请日不晚于在先申请的申请日后12个月,则在先申请中的外观设计将不被考虑在现有技术中。
商标制度
商标法的建立及发展
加拿大现行《商标法》颁布于1985年,最近一次修订是在2008年12月31日。除了《商标法》,还有颁布于1996年的《商标法细则》,也进行了多次修订,最近一次修订是在2014年。
根据加拿大知识产权局网站的介绍,自2012年3月28日开始,遵照加拿大联邦法院的指令,商标注册局开始接受声音商标(sound marks)的注册申请。
相关法律法规最新修订
加拿大商标法的修正案于2019年6月17日生效。修订的主要内容包括:
①修订后的商标法取消了在申请中需包含申请理由的条款,申请人是否已经使用或打算使用该商标无关紧要。尽管取消了使用要求,但使用仍然是加拿大商标法的重要组成部分,此外根据《商标法》第45条的规定仍然可以基于未使用而取消注册。
②申请人可以对在过去6个月内提交的任何申请(不仅仅是在申请人的“原籍国”提交的申请)要求优先权。
③商标保护期限由15年改为10年,需每10年续展一次。
④商标的注册范围包括了非传统标志,例如颜色、全息图、动画图像和气味。
⑤商标审查标准增加了独特性审查。
著作权制度
著作权的建立及发展
加拿大现行《著作权法》颁布于1985年,最近一次修订是在2012年。Canada's Copyright Modernization Act ("Bill C-11") 在2012年11月7日生效,其中对于侵犯著作权的规定更加严厉。
除了《著作权法》,还有《著作权法细则》,也进行了多次修订,最近一次修订是在2013年。
针对著作权的司法救济包含民事和刑事两类。
同时加拿大政府正在推动一项名为《反盗版贸易协定》(ACTA)细则的制订,这是由于加拿大政府已于2011年签署了ACTA协议。上述细则主要目的是建立新的国际法律框架,抑制日益猖獗的盗版活动,防止当前急剧扩散的伪造商标及盗版商品在国际流通所造成的损失。
2016年6月22日起,《版权法修正案(知觉障碍者获取版权作品或其他事项)》(S.C.2016,c.4)生效。该修正案修订了《版权法》中关于知觉障碍者无需经版权人许可,即可获取受版权保护的材料,同时保护版权人利益的条款。主要是因为加拿大于2016年6月30日加入了《关于为盲人、视力障碍者或其他印刷品阅读障碍者获得已出版作品提供便利的马拉喀什条约》。
总体上,在知识产权方面,加拿大国内政府长期面临着来自加制造商和出口商协会(The Canadian Manufacturers and Exporters)以及加反假冒商品网络联盟(The Canadian Anti-Counterfeiting Network)及最大的贸易伙伴美国的压力。例如,2006年,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在其就知识产权保护问题发表的特别301报告中,将加拿大列入观察列表(watch list)国家。同时,2014年,美国政府的一份报告再次指出,加拿大的知识产权保护仅仅和俄罗斯处于同等水平,远远落后于其他工业发达国家。
相关法律法规最新修订
由于加拿大加入了CUSMA,且版权的修正案正在讨论中,接下来的版权法修正案可能包括:将版权期限从作者去世后的50年延长至70年;确立艺术家的转售权,即视觉艺术家每次公开转售其作品时都有权获得版税;引入不可转让的权利,在转让后不早于25年终止任何版权转让;改革版权返还规则,创作者死后25年自动将版权归还给其继承人;提高法定赔偿的上限和下限;新闻组织在由总督会同理事会指定的提供商拥有或控制的数字平台上分发其新闻作品时拥有获得报酬的权利。
总体上,加拿大的知识产权保护的立法进程受到美国影响比较大。
加拿大的知识产权保护类型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专利
专利保护任何新的和有用的工艺、机器、流程、新产品或物质组合等任何新的和有用的改进。 专利权人可防止他人制造、使用或销售等受专利保护的发明。
若想获得专利授权,发明必须满足新颖性、实用性和创造性的标准。专利保护期限为自申请日起二十年。
工业外观设计
加拿大《工业外观设计法》规定,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装饰以及其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制品的新设计。注册的保护期为10年,但是在5年保护期届满前六个月内需要支付续展费用,延长5年。
注册申请必须在设计首次对外公布后的一年之内提交。若申请人已在《巴黎公约》签署国提交设计申请,且在提交后6个月内对同一设计在加拿大提请注册,则可享有优先权。
商标
商标是指用来将个人的商品或服务与他人的商品或服务进行区分的字词、符号、声音或设计。商标注册有效期限为10年。10年有效期满后可通过续展费进行商标有效期续展。
在加拿大,通过在货物、服务或两者兼有上使用商标,或通过商标注册,均可以享有商标权。虽然商标不需注册即可获得保护,但商标注册能更好地确保商标权在整个加拿大获得保护,利于实施商标权。
著作权
著作权是对文学、戏剧、艺术、音乐作品和计算机程序等进行复制、发布、公开表演、或向公众进行传播的权利。著作权还包括表演者对其表演的所有权、录音和广播相关的权利。
加拿大加入了《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世界著作权公约》及《保护表演者、唱片制作者和广播组织罗马公约》。加拿大也签署了世界贸易组织的《关税与贸易总协定》。根据这些公约,加拿大承认其他公约签署国国民所创作的著作权作品和其他约定事项。加拿大也是《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和《北美自由贸易协定》的成员。
加拿大现行知识产权法律
加拿大现行知识产权法律主要包括:
加拿大加入的国际条约
加拿大加入了许多与知识产权相关的国际条约,以下列出部分主要的国际条约:
行政确权
加拿大知识产权局(CIPO)隶属于加拿大工业部,它负责管理和运行加拿大大部分的知识产权事务。它的管理范围主要包括了专利、商标、著作权及工业外观设计、集成电路布图、地理标志等,并据此成立了相应管理部门。
CIPO设有具有准司法效力的专利上诉委员会(Patent Board of Appeal)和商标异议委员会(Trademark Opposition Board)。
CIPO的职责主要包括:
· 促进使用知识产权系统和知识产权信息的开发;
· 鼓励发明,创新和创造力;
· 管理知识产权(专利、著作权、工业外观设计等)等。
司法
加拿大的法院包括四级;
1)省级法院/地区法院;
2)省级/地区高级法院和联邦法院以及专门联邦法院;
3)省级法院/地区上诉法院以及联邦上诉法院;
4)加拿大最高法院;
在加拿大,省级高级法院和联邦法院都对知识产权案件具有裁决权,但涉及专利上诉案件及商标异议案件以及不侵权之诉(declaration of non-infringement)则由联邦法院负责审理。此外,联邦法院没有针对仅仅基于普通法的诉讼的管辖权,因此,关于技术秘密和未注册商标的纠纷案件必须要到省级/地区法院进行审理。
省级法院/地区法院
省级法院/地区法院通常审理的案件主要涉及民事和刑事案件,包括了除青年(12-17岁)案件、交通肇事案等之外的家庭案件等。该等级的法院通常是处理一些与具体事物相关的刑事案件或者具体数额以下的财产纠纷等。
省级/地区高级法院和联邦法院
省级/地区高级法院和联邦法院都对知识产权案件具有裁判权,但涉及专利上诉案件及商标异议案件,则由联邦法院负责审理。
通常,大部分当事人都愿意选择联邦法院,一方面由于联邦法院的法官的经验相对丰富,另一方面是由于联邦法院可以签发全国范围内的禁令等。对于双方当事人均处于同一省的案件,推荐选择省级/地区高级法院。
省级法院/地区上诉法院以及联邦上诉法院
每一个省都拥有一个上诉法院,审理来自省级/地区高级法院的上诉案件。通常,审理案件的审判厅的人数通常为3个。
联邦上诉法院审理针对联邦法院提起的上诉案件。
加拿大最高法院
加拿大最高法院是最高审级法院,审理关于民法、刑法、宪法、行政法等的上诉案件。
行政执法
根据职责分工,加拿大皇家骑警(the Royal Canadian Mounted Police)负责打击假冒、盗版商品等执法工作。
海关尽管实际边境执法的一些职责,但是并没有相应明确的针对海关的该方面的职责。
立法较为全面
总体上看,加拿大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立法完善,能够为权利人提供充分的保护。加拿大针对不同类型的知识产权设立了单行法,同时,参加了知识产权相关的多个国际条约。
但是,加拿大的立法同样需要进一步完善,例如加拿大边境服务署(Canada Border Services Agency) 没有明确的职责规定对假冒和盗版商品采取及时、有效的行动、加拿大刑法适用条款偏弱,对假冒和盗版行为缺乏足够的震慑力,亟须改进、通过行政执法打击假冒和盗版问题无法律明文规定,因此力度亦不够等。
同时,在外界的压力下,尤其是美国的压力下,加拿大在立法的全面性和进程上也有明显的进一步改善。
保护力度在发达国家中具有比较劣势
尽管加拿大的知识产权保护力度相对于发展中国家有一定的优势,但是其在发达国家中具有比较劣势[]。
具体体现在:
1)边境执法力度和行政执法打击假冒和盗版问题力度不够;加拿大国内市场假冒、盗版商品猖獗,包括药品、软件、CD、DVD、儿童玩具、电子产品、服装、鞋类、汽车和飞机零部件、食品饮料、各种奢侈品等。据估算,每年在加拿大市场流通的假冒、盗版商品市值大约为200——300亿加元。
2)通过民事诉讼解决假冒和盗版问题成本高昂且不具备可行性。
3)刑事执法的力度不足,使得假冒、盗版商品猖獗。
专利
专利申请的类型
加拿大专利法保护的客体只有发明一种。
发明应具有新颖性、非显而易见性和实用性。发明可以是:
(1)新的组合形成的产品;
(2)生产过程(新颖的、有逻辑关联的一系列制作步骤,如制造化学品的方法步骤、或使用某一设备的方法);
(3)设备(可以用来制造产品或实现生产过程的新颖机械);
(4)物质组合(各种物质组合后形成一种新的物质)。
发明可以是产品、方法、设备、物质组合等。
专利申请的费用
加拿大是世界上非本国居民选择递交专利申请人次最高的六国之一,申请费用低,可延期5年实审。
发明专利申请官费:
年费费用:
加拿大知识产权局(CIPO)同样有针对特定群体的费用减免政策。大学和小企业人员数量为50人或更低的小企业将划归“小实体”范畴,小实体”范畴的申请人的官费通常为标准费用的50%。
自2022年1月1日起,部分费用将减少0.2%,例如申请费、超过150加元的维护费、实审费等。
专利申请和审查程序
实质审查的提出
在加拿大,专利申请并不是自动审查的。与美国不同,加拿大采用早期公开、延迟审查制度。要在加拿大获得专利申请的审查,申请人必须要求加拿大知识产权局(CIPO)审查其专利申请,并付审查费用。
加拿大实行延迟审查制度,请求专利审查必须在专利申请日起五年内提出,申请人也可以根据紧急情况请求加速审查。
绝大多数外国专利是通过专利合作条约(PCT)进入加拿大的。多数情况下申请人可以直接沿用已向其它专利局如美国专利局、欧洲专利局等递交的相关专利的英语文件从而节省成本。
加拿大专利局是PCT申请的国际检索单位和国际初步审查单位,有一定的专利审查水平,但审查实力尚无法与美国专利局、欧洲专利局等审查实力相媲美。
专利申请审查加速
在某些适当情况下,专利申请人可以要求加拿大知识产权局加快专利申请的审查。如果使用得当,有可能大幅度加速申请的审查,将等待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Office Action)的时间减少到 2至3个月。
· 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8条第(1)款(a)的加速审查
根据加拿大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8条第(1)款(a),申请人可以要求加拿大知识产权局加快审查专利申请。申请人须支付500加元的额外官方费用,并做出声明,如不加快审查进度,将可能损害申请人的权利。
· 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8条第(1)款(b)的加速审查[ http://www.smart-biggar.ca/en/articles_detail.cfm?news_id=419 Canadian Patent Rules amended to introduce procedure for advanced examination of applications relating to green technologies and to modify existing Special Order procedure]
加拿大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8条第(1)款(b)于2011年3月3日生效,提供了一个额外的机制,以加快审查有关所谓的“绿色技术”的专利申请。在这项新的规则下,申请人可以向加拿大知识产权局提交书面请求,说明该申请的技术有助于解决或减轻对环境的影响或保存自然环境和资源。目前,该请求不需要付任何额外的官方费用。
· 专利审查高速公路(Patent Prosecution Highway,简称PPH)
专利审查高速公路(PPH)是全球多个知识产权局的一项新举措。专利审查高速公路加快专利申请的审查。如果向一个国家提交的专利申请的权利要求通过了该国知识产权局的审查,那么可以借助专利审查高速公路向另一国知识产权局提出加速审查专利申请的要求。加拿大知识产权局目前与以下国家的专利局或知识产权局有专利审查高速公路的试点项目:美国,日本,英国,西班牙,芬兰,丹麦,德国,中国和韩国。目前在加拿大提出专利审查高速公路的要求不需要付任何额外的官方费用。
- 公众意见
在发明公开后,任何人均可以提出公众意见。
- 审查意见的发出与答复
加拿大知识产权局(CIPO)负责对专利申请进行审查,大部分申请在2——3年内完成审查。如果审查员不同意该专利申请授权,通常会发出审查意见通知书,申请人需要针对该通知书在该通知书中指定的期限内进行答复。答复可以是争辩或者是提交修改文件。
授权条件
加拿大专利法规定,申请专利的发明,必须符合专利法保护的客体,并且还必须具备“三性”(新颖性、非显而易见性和实用性)。
· 不属于专利法保护的客体
加拿大不属于专利法保护的客体包括:疾病的治疗方法、理论、只涉及算法的计算机程序本身等。
· 发明须具有新颖性
加拿大采用绝对新颖性标准。同时规定了丧失新颖性的例外。
· 发明须具有非显而易见性
加拿大要求该项发明做出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非显而易见的。
· 发明须具有实用性
实用性也被表述为“工业实用性”,主要是指发明的客体必须能在工业上制造或者使用。加拿大专利法只保护那些有一定实际应用价值的发明。专利技术必须解决实际问题,必须有作用,必须起到发明者所宣称的作用。如果不起作用,那就是没有实用性。此外,不能违背科学基本原理。
授权后程序
复审程序
任何人在专利权有效期间内均可以提起复审,质疑专利权利的有效性。
授权后修订程序
在发明专利授权4年之内,权利人可提交再颁专利申请,修正后的申请授予再颁专利。权利人可以扩大或者缩小权利要求保护范围,以修正错误。
工业外观设计
工业外观设计申请的提出
工业外观设计权的注册条件必须是具有原创性。
工业外观设计申请的提出时间可以是公开之前的任意时间。如果已公开,需要在公开后的12个月内提出申请。如果希望快速授权,可以考虑快速答复审查员的意见。
申请文件包括:题目、说明、图片或照片。同时需要缴纳申请费用。
申请的提交可以通过电子提交或者通过邮寄方式提交。
工业外观设计申请的审查
审查是按照提出申请的先后顺序来进行的。审查员会做初步的检索来判断是否该外观设计属于在先设计。
工业外观设计官费

商标
商标申请概述
加拿大商标权的产生基于使用在先原则,在原属国已注册的商标,在加拿大申请注册时,对其显著性的要求可以放松。本身不具有显著性的标志,在加拿大通过使用而获得显著性的,可以获得注册。
可以申请注册的商标有:商品商标、服务商标、联合商标和证明商标。
在未经注册的情况下,只有在一定地理区域内建立了信誉或商誉的相关商品或服的商标可以获得保护。商户名称或企业名称、公司注册成立或域名注册本身并不产生相应的商标权。
虽然上述商标不能进行注册,但也有例外。有些标志若已在加拿大使用并具显著性,或已在国外注册并具显著性,也可进行注册。
CIPO对商标注册申请进行审查。若商标可进行登记,则会在《商标公告》上进行公示。在两个月公示期内,任何人都可以提出异议。在这种情况下,能否进行商标注册将通过法律程序判定。
商标申请相关的重要期限
1)从注册日起算 15 年 ,注册有效期满需继续使用的,应在注册有效期满前 6个月申请续展注册,每次续展注册有效期为15年。
2)官方回执时间: 2周
3)注册所需时间: 18-26个月
4)商标异议期限:2个月
5)连续不使用撤销:3年
6)官方使用语言:英语
商标申请流程
在加拿大要申请商标注册,大致要经过5个程序:申请、审查、公告、异议和核准注册。
申请
申请文件的内容应该包括商标的名称或图案、商标使用或拟用的商品或服务的类别、商标使用或在加拿大为公众所知的时间、商标申请人的名称和地址等;如果商标在国外已经获得注册,则应向注册官递交由该国注册机构签发的商标证明文件的副本。
对于申请注册声音商标的,申请文件应当包括:其一,申请注册声音商标的声明;其二,描绘声波的图样;其三,对声音的文字描述;其四,包含该声音的电子录音。
申请人在递交申请文件之前,对拟申请的商标进行预先检索是非常有必要的,这可以防止自己的申请与他人的注册商标或者受理待批商标相冲突,从而防止自己的申请被驳回或者降低以后发生侵权纠纷的可能性。加拿大知识产权署建设了“加拿大商标数据库”(Trade-marks Database),在其官方网站上即可进入并免费检索。该数据库包含了在加拿大已注册和受理待批的所有商标数据。
值得注意的是,为了使拟注册的商标最大限度避免侵权或因混淆而被驳回或提出异议或撤销,最好再进行商号(trade name)的检索。在加拿大,商号是允许作为商标来使用的,而加拿大对未注册商标同样提供保护。但由于商号是商业主体在其从事业务的省份根据各省法律登记的,不像注册商标一样,有一个系统全面的数据库,所以对商号的检索较为繁琐和困难,因而建议申请人聘请专门的商标代理人进行检索。
由于加拿大没有正式的商品分类制度,因此一件商标申请可以包含不同的商品或服务类别,申请人只需要缴纳一份商标申请费用,该费用如果通过知识产权局网站在线缴纳,是250加元,通过其他方式缴纳则为300加元。
审查
商标局收到商标注册申请后,首先,对商标进行形式审查,即对提交的申请文件、商标图样、委托书等文件进行的合法性审查;符合规定的,将授予申请日和申请号。
其次,对商标进行实质审查,即根据法律审查商标是否有违反《商标法》的不可注册的情形;其次,要对商标数据库及相关商标记录进行彻底检索,以确定该申请没有与已注册的或申请待批商标产生冲突。对于审查员的质疑,申请人应及时回复,如未及时回复,或者回复仍然不能使审查员满意,商标申请将会被视为放弃或者被驳回。对于不通过实质审查的商标,审查官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驳回理由。
在这一程序中,如果审查员认为申请注册的商标含有非显著性部分,则会要求申请人递交一份就该非显著性部分不主张权利的放弃声明。
如果经过初步审查发现没有问题,则审查员会将商标申请在《商标期刊》上公告,并留出一定时间供社会公众提出异议;如果没有异议或异议不被支持,则核准注册,并发给商标注册证书。
公告
在商标注册申请正式公告前,审查员将会对商标做公告前检索,以确定在审查的几个月中,没有人获得注册或者申请与该商标相冲突的商标。如果公告前检索没有发现针对申请商标的冲突情况,审查员认为商标申请可以被接受后,便会在加拿大官方商标公告《商标期刊》刊登公告。
异议
自商标注册申请公告之日起两个月内,任何人均可在缴纳规定的费用后向商标局提交书面的异议声明,对于商标的可注册性、商标的显著性、申请人的资格等提出质疑,商标局会同时听取异议人的异议和申请人的答辩,并作出异议成立驳回商标注册或者异议不成立商标予以注册的决定。
核准注册
如果在商标注册申请的异议期内无人提出异议或提交异议时已过异议期或提出的异议申请被裁定不成立,则商标局会核准该商标的注册。如果当事人不服裁定提出上诉,商标局将根据法院对上诉的判决结果作出相应的决定。
值得注意的是,在加拿大提出商标注册申请时,必须在申请文件中标明其申请的基础,即该申请是基于商标的实际使用、商标已在加拿大驰名、商标已在外国使用并且在任一巴黎公约成员国或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国注册或已提出注册申请还是商标的意图使用。对于前三种情形,商标被核准注册后,商标局应即向申请人颁发商标注册证;而对于意向使用商标,申请人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商标局提交商标已实际使用的声明,商标局在收到声明后才会为申请人颁发商标注册证,否则视为放弃注册申请。商标注册的日期应登记在注册簿上,自登记之日起,商标注册生效。
申请数据概览
专利
加拿大近年来的专利申请趋势如下:
专利审查周期如下:
申请量、实审量和授权量如下:

外观设计
加拿大近年来的外观设计申请量如:
审查周期如下:

商标
加拿大近年来的商标申请量如下:
商标审查周期如下:
在加拿大知识产权持有人如遭遇侵权,有二种救济途径可供选择,即民事救济、刑事救济。
司法保护
司法保护包括民事救济和刑事救济两种。
民事救济
民事救济是打击知识产权侵权的有效手段。加拿大知识产权法为打击侵权提供了以下几种民事救济方式:申请临时性禁令和永久禁令。法院在判决前,原告为了防止发生不可挽回的损失可以向法院申请临时性禁令,以保证最终判决之前维持现状,防止被告逃避法律责任。
(1)申请临时性禁令和永久禁令。法院在判决前,原告为了防止发生不可挽回的损失可以向法院申请临时性禁令,以保证最终判决之前维持现状,防止被告逃避法律责任。
关于永久禁令,根据加拿大法律实践,法院倾向于不签发永久禁令,前提是被告给予了足够的损害赔偿。
(2)损害赔偿。侵权方对由已方造成的损害向受害方支付经济赔偿。一般情况下,赔偿能够弥补原告的损失。可以选择原告的损失或者是被告的利润作为损害赔偿的计算基础。
(3)销毁侵权产品。
刑事救济
除民事救济,被侵权人也可以获得刑事诉讼。加拿大法律规定,法庭可以命令侵权人。对侵权人的刑事处罚包括罚金和监禁等。
(1)罚金:根据不同类型的知识产权案件罚金不同。
(2)监禁:根据不同类型的知识产权案件监禁罚不同。
加拿大针对各种知识产权侵权后的救济方式的具体规定如下:
专利权
加拿大针对专利侵权方面的措施包括民事救济和刑事救济。
专利侵权的行为限于制造、销售、使用行为。
民事救济:
申请禁令阻止侵权行为;
侵权人赔偿损失
针对医药专利的侵权行为规定了更为严厉的惩罚。
刑事救济:
擅自在自己制造或销售的产品上使用专利权利人名称的,擅自在产品上使用“专利”字样,以达到欺骗公众目的等有可能会受到刑事救济。
其中,在加拿大专利侵权诉讼可以由专利权人或任何“根据专利权提出索赔”的人提起,即可以将专利下的明示或暗示利益追溯到专利权人的任何人,包括排他性、非排他性和暗示性被许可人以及分销商[ https://thelawreviews.co.uk/title/the-patent-litigation-law-review/canada]。
工业外观设计
民事救济:
申请禁令阻止侵权行为;
侵权人赔偿损失,该赔偿义务有可能是惩罚性的。
商标
针对商标,存在三种救济方式:边境扣押、民事、刑事。
边境扣押允许海关在边境扣押侵权产品。
民事救济包括停止侵权和被要求对侵权行为损失予以赔偿。
刑事措施一般包括判处罚金或监禁,也可以两者合并适用。
著作权
在著作权方面,如果未获得著作权人同意而使用其作品,将被视为侵犯其著作权。另外,出租、出售、分销或进口侵权作品的人,属于间接侵犯著作权。
针对著作权,存在三种救济方式:边境扣押、民事、刑事。
边境扣押允许海关在边境扣押侵权产品。
民事救济包括停止侵权和被要求对侵权行为损失予以赔偿。
刑事措施一般包括判处罚金或监禁,也可以两者合并适用。
民事诉讼流程
加拿大的民事诉讼流程中存在一些重要环节:
收集证据
证据收集包括文档证据收集以及口头的Discovery程序的证据搜集。同样,为了保存证据,法院可以签发Anton Pillar Order来保存证据。
法官的确定
通常省级/地区高级法院和联邦法院的法官均为独任,没有专门的知识产权法官,但联邦法院的法官通常都处理过较多的知识产权案件,具有丰富的经验。省级法院/地区上诉法院以及联邦上诉法院的审判厅由3名法官组成。
加拿大没有对专利侵权案件进行陪审团审判,所有事实和法律问题都由一名法官决定。
专家证人的确定
由于专利案件的技术性,通常法官都会依靠专家证人来确定一些技术问题。专家证人由当事双方来确定。总共不超出5个专家证人。
权利要求的解释
在权利要求解释的过程中,通常不允许发明原理方式进行解释。此外,在庭审过程中,不允许使用外部证据来解释权利要求。
另外,诉讼人可以提起小额索赔诉讼,属于行使知识产权的一种快速、简单且成本较低的诉讼。这是省法院系统的一个专门分支。小额索偿诉讼程序只是原告在其各自省级小额索赔诉讼的赔偿限额内寻求救济的一种选择。每个省和地区都有可以要求赔偿上限。在安大略省,小额索赔诉讼的赔偿额上限为35,000加元,而艾伯塔省的最高赔偿上限为50,000加元。
与世界上大多数国家不同,加拿大边境服务署(Canada Border Services Agency,CBSA) 没有明确的职责规定去监测是否边境处存在侵权产品。因此,作为海关查扣方式在加拿大的作用比其他国家要弱。
但是,在实践中,可以通过一些方式来使的加拿大海关实际起到在边境扣押产品的作用。
民事途径
在商标法案、著作权法案以及集成电路布图法案中,规定了CBSA需要辅助临时扣押产品。同样,在著作权法案、工业外观设计法案以及集成电路布图法案中,规定了进口侵权产品属于侵权行为。
因此,权利人应当考虑这些规定,当获得特定的运输信息或者是侵权者的物流等相关信息时。此外,权利人可以考虑从法庭获得指令(order)从而将侵权产品停止在边界,而无论有关于该IP的法律中是否有进口该产品是否是非法的明确的规定
对于专利权,因为没有的反对进口的规定,因此,可以考虑从法院获得最终的指令,确认特定被告的进口行为是非法的并阻止其进口。
皇家骑警途径
加拿大海关的另一困难在于存在严格的法律规定禁止向他人披露海关信息。因此,需要与加拿大皇家骑警(Royal Canadian Mounted Police RCMP)一起合作,扣押假冒产品。
当CBSA监测到这样的产品时,海关关员将这样的产品信息提供给加拿大皇家骑警。皇家骑警与权利人沟通进行进一步调查,最终抓获或者销毁产品。
确认事实关系
在收到侵权警告以后,首先研究并确认警告函中内容的事实关系,且需要了解对方的要求及目的。确认我方行为是否涉及侵害对方知识产权以及对方是否为相关权利人。
可以参考以下内容来判断:发送的主体是公司的负责人还是代理人;对方的知识产权是否处于有效期;是否明确指出对方的知识产权与我方产品及技术之间的关系;是否明确记载侵权的证据和理由;对方的要求是否表达明确(请求损害赔偿、中止制造和销售等);我方需要回复的期限。
明确对方的意图
在确认警告函中的事实关系之后,需要明确对方目的。对方发送警告函通常包含以下目的:请求停止侵权行为、索求经济赔偿(等价或加倍)、请求我方将涉嫌产品撤出专利权保护的市场、销毁产品等。
可以通过聘用律师或代理人来协助完成上述内容,通过合法手段尽可能地维护自身利益。
判断侵权与否和无效事由
在明确对方意图和所涉及的权利事实之后,首先应当确认对方的请求是否成立,即是否确实构成侵权。
对于著作权和商标、外观设计等可以进行简单判断的情形,可以由公司的技术人员进行初步的认定,如果有可能涉及侵权,再请求知识产权律师或代理人的协助。
对于专利权而言,由于通常涉及复杂的技术领域并且涉及对侵权程度的认定,建议请求律师或代理人的协助,以确定是否构成侵权以及认定侵权程度并估计可能的判决结果。
采取无效/未侵权等抗辩措施
如果确实构成侵权,也可以考虑是否可以提起对方专利无效。加拿大的无效可以通过缺乏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以及不是专利权的保护客体等来提起。
另外也可以争辩尽管专利有效,但是我方并未采取专利技术。在加拿大,采用该种措施时,通常会聚焦到是否使用该项技术。
同时,现有技术抗辩(Gillette Defence)也是加拿大的一种允许的抗辩方式。即证明无论对方的权利有效还是无效,所采用的技术均是现有技术的一个部分。不同的是,根据加拿大最高法院的判例,在进行上述抗辩时,需要首先对于权利要求进行解释。
其他的抗辩方式还有user right 进行抗辩。user right这种方式在加拿大包括:在先使用(加拿大专利法56条)、实验和研究使用、非商业规模的私人使用(加拿大专利法55条)等。
尤其是,在加拿大,在先使用也是常用一种抗辩方式,例如之前该项技术一直被作为技术秘密使用而未申请专利,加拿大法律保护在该情形下的使用权利。参见加拿大专利法56条。
此外,可能的抗辩理由还包括权利用尽。
首先,在进入加拿大市场之前,为了更好地维护权利方利益,应当先进行专利海外监控工作,提前做好维权准备。根据本企业的专利布局策略,利用多渠道长期监控类似产品并明确是否已经被侵权。
遭遇侵权时可以考虑采取以下策略进行维权:
收集证据/发出律师函
当权利被侵害的情况下,应视情况及时收集证据,并对证据进行公证。并且委托律师向侵权方发出律师函,通过协商的方式来解决,基于协商情况来决定是否提起诉讼。
选择诉讼平台
在加拿大提起诉讼可以选择在发法院提起还是在省级/地区法院提起。通常,大部分当事人都愿意选择联邦法院,一方面由于联邦法院的法官的经验相对丰富,另一方面是由于联邦法院可以签发全国范围内的禁令等。
专家证人的确定
由于专利案件的技术性,通常法官都会依靠专家证人来确定一些技术问题。专家证人由当事双方来确定。寻找好的专家证人对于诉讼尤为重要。。
明确诉讼请求
在提起侵权诉讼时,应确定起诉对象,即是否是直接侵权人或间接侵权人。但对于直接侵权和间接侵权的诉讼主张应有所区别。
当权利受到侵犯时,可以向法院提出的诉讼请求有;确认权利的请求;赔偿损失的请求;没收侵权的物质载体的请求;制止侵权行为或构成侵权威胁的行为的请求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