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国家的发展和历史的变迁,印度知识产权制度经历着它的发展历程。从印度知识产权制度建立至今,经历了殖民化时期、本土化时期和国际化时期三个发展阶段。具体来说,1957年前属于印度知识产权制度的殖民化时期;1958年到 1990年为印度知识产权制度的本土化时期,1991年后至今则为印度知识产权制度的国际化时期。
知识产权制度殖民化时期的专利法
印度最早的知识产权立法是由英国统治者完成的。印度于1858年沦为英国的殖民地,这个时期的印度知识产权立法已经搭建起了印度知识产权制度的雏形,产生印度专利法和印度版权法。
专利法
印度沦为殖民地的第二年,即1859年,印度最早的专利法出现。当时,英国统治者制定专利法的目的只是为了保护英国专利持有者的利益在印度区域内不受侵犯,从而控制整个印度市场。
随后,英国殖民者又相继颁布了《1882年专利及设计法》、《1888年发明及设计法》以及《1911年专利及设计法》。其中,《1911年专利及设计法》是印度第一部关于专利保护的综合性立法,该法一直实施至1970年才被《1970年专利法》取代。
版权法
1847年印度制定了第一部《版权法》。并于1911年和1914年先后对《版权法》进行了修订。1947年印度独立后,按照《印度宪法》第372条第1款的规定,印度仍沿用《1914年版权法》。该《版权法》明确规定:第一、版权自作品创作之时即拥有;第二、版权保护的是作品内容。第三、版权保护期限为作者死后25 年。
知识产权制度本土化时期的专利法
知识产权制度本土化时期自1958年至1990年。
印度于1947年独立,因历届政府对科学技术的发展都比较重视,建立了与科技政策相配合的知识产权制度。期间,由于印度实行自力更生为目标的经济政策,限制和排斥注入型外资,严格限定外资的流向,印度形成一种高度封闭的内向型经济。这一时期主要分为两个阶段:
第一阶段自1958至1982年
(1)专利法
1947 年印度独立后,印度开始着手制定自己的专利法。印度议会在1970年通过了独立后的第一部专利法。该《专利法》明确规定:
第一、授予专利权的目的是为了鼓励发明,促进发明的商业化利用,授予专利不是为了垄断专利产品的进口;
第二、认可专利的两种形式:产品专利以及过程专利;
第三、印度承认为期14年的产品专利的保护,然而在食品、化学、药物领域不能授予产品专利,只承认为期7年的过程专利。
(2)版权法
1957年,印度颁布了新的《1957年版权法》。
同时,为了健全组织机构,印度政府依据该法于1958年1月设立了版权委员会。
(3)商标法
1958年,印度颁布了第一部商标法 ——《贸易和商品标志法》,首次规定了商标的注册和保护,进一步完善了印度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
第二阶段自1983至1990年
印度知识产权制度本土化时期的第二阶段是以公营经济为主、限制私营经济的典型时代,是重在保护知识产权的社会利益而忽视私人权利的时代,也是版权制度进一步健全和完善的关键时期。
在此期间印度国内出现大量的版权纠纷问题,为了制止纠纷就需要加强立法,从而有效地促进了印度版权制度的发展。
1983年,印度对《版权法》进行了修订,明确规定:因教育目的而翻译和复制外国作品必须获得许可;对作者的权利提供充分保护等。1984年,针对日益增多的盗版现象,印度再次对《版权法》进行了修订,并于1987年成立了专门负责向政府提交修订版权法建议报告的工作组,工作组的职责是通过国内外调研、结合现有《版权法》,在立法层面提出合理化修订建议。
知识产权制度国际化时期的知识产权法
知识产权制度国际化时期从1991年至今。
1991年印度经济进入实质性改革时期,这次工业改革的内容包括:基本取消工业许可证、积极鼓励外国投资、引进国外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促进出口、放宽技术引进限制、扩大公营企业经营自主权、修改《垄断与限制性贸易行为法》等,也宣布将对商标和专利进行改革。
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入,印度国内微电子技术、生物工程、超大型计算机、材料的合成与加工、传感器以及计算机软件等新技术已赶上世界先进水平。
1993年,印度政府公布了“新技术政策声明”,以立法形式确保科技在国家社会和经济发展中的地位和作用。
印度在殖民化时期就已经签署了《伯尔尼公约》和《国际版权公约》。1994年印度签署了TRIPS协定;1998年12月,印度加入巴黎公约,并签署了专利合作条约。印度的知识产权制度逐步进入了国际化时期。
专利法
印度在加入WTO之后,于1994年修改了专利法,之后几次对专利法进行了修改,其目的是修改1970年的《专利法》与《TRIPS协定》的内容一致。修改的范围有:(1)药品;(2)专利的期限;(3)强制许可制度;(4)发明的概念;(5)微生物的概念。
经过从1994年至2005年的一系列修改,印度《专利法》在真正意义上完全实现了与《TRIPS协定》的接轨。
外观设计法
2000年,印度颁布了新的《外观设计法》,其主要内容包括:扩大了外观设计的定义范围、引入了国际通用的分类体系、规定了失效外观设计的恢复、申诉的受理机关改为高等法院、规定了注册外观设计的两年保密期、规定注册外观设计的保护期为5-10年,期满后可再延展5年。
版权法
在印度知识产权国际化时期,印度国内对维护版权方面做出了严格的立法和执法,两次修改版权法,并严厉打击盗版;同时,进一步加强了企业与政府的合作,引导印度国内软件市场正常发展。
印度在1994年对《版权法》进行修订并颁布了《版权(修订)法》,包括版权保护期限扩展至作者死后60年等内容。1999年12月30日,印度进一步对《版权法》进行了修订,并于2000年1月15日正式实施,通过此次修订,印度《版权法》实现了与《TRIPS协定》的完全接轨。
商标法
《商标法》(1999年)加强了对产品商标及服务商标的法律保护,并对防范欺骗性商标的使用做了详细规定,该法于2003年9月15日开始实施。2000年,印度通过了《商品的地理标识法》和《外观设计法》。
在知识产权方面,印度全面引进、完善专利制度,拟在所有技术领域引入产品专利保护制度,履行TRIPS要求的调整国内立法的义务,印度政府承诺于2005年1月1日前在食品、药品等领域与TRIPS接轨。
总的来说,随着印度经济的不断发展,印度的知识产权制度及时地做出了适应性的修订,逐渐更新、完善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为印度有效实现知识产权保护提供了基本保障,而司法部门、行政管理部门以及民间团体的积极互动、密切配合为印度有效实现知识产权保护提供了基本手段。
专利、商标、版权、外观设计、植物新品种、地理标志、信息技术等。
专利
印度专利法保护对象只有发明。根据2005 年修正案,所谓发明(《专利(修订)法(2005)》,第2条(J)款)是指含有创造性步骤、并且能够工业应用的新产品或者新工艺方法。
商标
商标(《商标法(1999)》,第2条(1)款(zb))指能够表明该商品标识或服务标识与其他标识的区别,现行法律除文字、图形等,还规定商品的形状、包装材料和颜色组合均可以作为商标注册。印度的商标种类包括商品商标、服务商标、证明商标、立体商标等。
版权
版权是指按照印度版权法享有的独占性的权利。印度版权法规定,版权人享有使用、再版、传播上述作品的专有权,同时享有复制、改编、翻译,允许他人使用、再版、传播上述版权人的专有权。任何人在未得到版权人的授权许可的前提下,通过实施上述作品的版权盈利,构成版权侵权。
印度版权法保护的范围包括印度国内产生和存在的文学、戏剧、音乐、计算机程序、艺术、电影、录音等作品。
外观设计
“外观设计”(《外观设计法(2000)》,第2条(d)款)是指形状、结构、图案、装饰、或者线条或颜色的组合作用于任何二维产品、三维产品或两种形式结合的产品;该产品可以是通过单独或合并使用手工、机械或化学的工业过程或手段而制造,其产品的设计引人注意;但不包括任何模式或构造原理或在本质上仅是机械装置的任何事物,不包括任何印度相关法律定义的商标。
植物新品种
1993年印度农业部起草了《植物品种和农民权益保护法》,(Protection of Plant Varieties and Farmers Rights Act,简称PPV&FR),并于2003 年9 月予以公布。
PPV&FR规定可以注册为植物品种的条件:凡是符合新颖性、特异性、一致性和稳定性要求的品种,皆可注册为新品种;如果现存品种符合特异性、一致性和稳定性的标准,在规定的期限内也可以注册。
法案中涉及到的受保护植物品种,除UPOV公约规定的新品种之外,还有实质性衍生品种(Essentially Derived Variety)、现存品种(Extent Variety)和农民品种(Farmers’ Variety)。
根据PPV&FR 法案的规定,育种者对授权品种享有生产、销售、使用、进出口专有权。其保护期限为,自授权之日起,林木和藤本植物为18 年,其他植物为15 年。
地理标志
地理标志,又称原产地标记,反映了商品与地理来源之间的密切关联性。只有在各个成员国本国注册为地理标志的产品才能在WTO成员国中获得合法保护,因此,世界贸易组织(WTO)实施的《与贸易相关的知识产权协定》TRIPS 协议对地理标志保护只提出了一般性原则,并要求其成员国在此基础制定更为详细的国内法律保护制度。
作为TRIPS协议的成员国,印度在《1999 年商品地理标志(注册与保护)法》中规定(《1999 年商品地理标志(注册与保护)法》第11条第2款),地理标志是与商品有关的标志,该标志标示的商品是来源于或制造于一国境内某地区或某地点的农产品、天然产品或工业制成品,该商品的特定质量、声誉或其他特征主要归因于其地理来源;就工业制成品而言,是指生产、加工或制备等活动之一发生在该国的某地区或某地点的产品。地理标志由表达商品地理来源的名称、地理或图形表示,或者它们的组合等因素构成。名称也可以是任何缩写形式。
信息技术
印度对信息技术的保护主要依靠的是《专利法》、《版权法》和《信息技术法》。《信息技术法》的正式实施使印度成为世界上少数几个有信息技术法的国家之一。
印度《信息技术法》,对非法进入计算机网络和数据库、篡改源文件、传播计算机病毒、复制软件和伪造电子签名等违法行为等都做了明确界定,并制定了具体的罚则。同时,还提出电子记录和电子签名的法律依据,使电子商务和电子政务的发展有法可依。
印度对信息技术的保护非常全面,除对计算机软件做了保护之外,还对涉及电子签名、电子记录等的数据、计算机、计算机网络、计算机系统、计算机数据库、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计算机源代码、敏感的个人数据或信息、通信数据、受保护系统、网络安全等做了详细的保护规定。
印度是一个文明古国,拥有悠久而灿烂的法律文化。这种法律文化具有深厚的宗教哲学基础和鲜明的民族特征,在古代东方曾大放异彩。它曾经伴随着宗教传播到东南亚、东亚一带,因此形成了东方三大法律文化圈之一的“印度法系”。经过两千多年相对稳定而缓慢的发展,至近代沦为英国殖民地以后,印度传统法律文化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印度社会接受了现代西方法制文明,加入了普通法系的行列。独立以后,为配合“民主社会主义”目标的实现,迅速改变经济落后局面,有效地贯彻国家的经济政策,印度加强了经济立法,包括一系列知识产权立法。
印度现行知识产权法律
印度现行的知识产权法律主要由《专利法》、《生物多样性法》、《植物品种和农民权利保护法》、《半导体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法》、《外观设计法》、《商标法》、《版权法》、《地理标志产品法》和《信息技术法》构成(详见下表)。
序号 |
法律 |
相应的实施细则、法规 |
1 |
《专利(修订)法(2005)》 |
《专利法(修订)细则(2006)》 |
2 |
《生物多样性法(2002)》 |
《生物多样性法细则(2004)》 |
3 |
《植物品种和农民权利保护法(2001)》 |
《植物品种和农民权利保护法(独特性、均匀性、稳定性注册标准)条例(2009)》;
《植物品种和农民权利保护法(第二次修订)细则(2009)》 |
4 |
《半导体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法(2000)》 |
《半导体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法细则(2001)》 |
5 |
《外观设计法(2000)》 |
《外观设计法(修订)细则(2008)》 |
6 |
《商标法(1999)》 |
《商标法细则(2002)》 |
7 |
《1957版权法(1999年最后一次修订)》 |
《版权法细则(1958)》;《国际版权令(2000)》 |
8 |
《地理标志产品(注册与保护)法(1999)》 |
《地理标志产品(注册与保护)法细则(2002)》 |
9 |
《信息技术法(2000)》 |
《信息技术(核证机关)细则(2000)(Information Technology (Certifying Authorities Rules))》,《信息技术条例(2011)》 |
10 |
《电影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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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书籍出版与登记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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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1908年民事诉讼法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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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1963年特别救济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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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印度刑法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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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刑事诉讼法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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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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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货物的知识产权实施细则(2007)》 |
印度加入的有关知识产权的国际条约
印度的现代知识产权制度主要是国内外经济与政治压力的产物。印度自殖民统治结束以来,逐渐改革知识产权立法,促进本土创造与发明。自上世纪90 年代以来,印度尝试改变其知识产权制度以适应全球发展的需要。然而,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之间激烈的意识形态冲突使得印度的知识产权国际化道路不是一帆风顺,而是充满争议,特别是在专利领域。在国际知识产权权利保护与实施的范围与最低标准方面印度与发达国家有着截然相反的立场。印度加入知识产权国际公约和条约的具体情况详见下表:
序号 |
加入的国际条约/公约 |
加入时间 |
1 |
《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1886 年)》 |
1928. 4. 1 |
2 |
《世界版权公约(1952 年)》 |
1957.10.21 |
3 |
《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1967 年)》 |
1975. 1. 5 |
4 |
《保护录音制品制作者防止未经许可复制其录音制品日内瓦公约(1971年)》 |
1975. 2. 12 |
5 |
《保护表演者、唱片制作者和广播组织罗马公约(1961 年)》 |
1979 |
6 |
《保护奥林匹克会徽内罗毕条约(1981 年)》 |
1983. 8. 29 |
7 |
《关于集成电路知识产权华盛顿条约(1989 年提出,未生效)》 |
1990. 5. 30 |
8 |
《生物多样性公约(1992 年)》 |
1994. 5. 19 |
9 |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1994 年)》 |
1995. 1. 1 |
10 |
《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1883 年)》 |
1998. 12. 7 |
11 |
《专利合作条约(1970 年)》 |
1998. 12. 7 |
12 |
《为专利批准程序呈送微生物备案取得国际承认布达佩斯条约(1977年)》 |
2001. 12. 17 |
13 |
《粮食和农业植物遗传资源国际条约》 |
2004. 6. 29 |
14 |
《国际植物保护公约》 |
2005. 10. 2 |
印度基本的政治体系以及与知识产权相关的管理体系如下图:
立法机关
印度的联邦立法机构为国会。印度宪法规定:“国会由总统及两院,即人民院(Lok Sabha,两院中的下院)和联邦院(Rajya Sabha,两院中的上院)组成。”
人民院议员主要由成年居民普选产生;联邦院议员由各邦立法议会间接选举和总统任命。宪法还规定各院会议一年不得少于两次,总统可以随时召集两院会议或宣布闭会,会议的时间、地点由总统决定,但两次会议的间隔不得超过六个月。
作为印度全国最高立法机构,议会的主要职权就是行使立法权,制定法律。印度的立法机关在宪法中处于政治体系的核心地位,但实际运作中,议会的实际权力弱小,更多的作用是使政府及其政策合法化。
行政确权机关和执法机关
目前,印度知识产权确权主管部门主要包括:
印度工业产权局
The Office of the Controller General of Patents,Designs & Trade Marks,简称CGPDTM,即印度工业产权局,隶属于印度商务部工业政策与促进局,总部设在孟买(Mumbai),下设专利局(含外观设计局)、专利信息服务中心(PIS)、商标注册局、地理标识注册局和知识产权学院五个机构。印度工业产权局是印度专利、外观设计、商标及地理标志等事务的主管机关,负责专利、外观设计、商标及地理标志的申请、审查、核准;向政府提交知识产权相关事务的政策建议;承担印度作为《保护知识产权巴黎公约》及《专利合作条约》成员的联系协调工作。印度工业产权局只负责相关工业产权的注册与管理,没有行政执法职能。
(1)印度专利局
印度专利局总部设在加尔各答(Kolkata),下设三个专利分局,分别位于钦奈(Chennai)、新德里(New Delhi)和孟买(Mumbai),是印度专利的管理部门。三个专利分局负责管理各自辖区范围内的专利事务,三个分局管辖外的范围由总部负责管理,总部和分局均有权授予专利,且审查标准一致。专利局局长平时在加尔各答办公,定期前往各个分局巡视。
印度专利局的职能:
第一、负责专利申请的受理、审查、核准、续展、无效专利的恢复、强制许可证的颁发及专利代理机构的登记等相关事宜;
第二、印度专利局建立了内部局域网,可提供印度国内所有专利申请文献、专利申请处理情况和各种知识产权出版物等信息的数字化检索,还可以检索主要发达国家的专利说明书等文献。外观设计局设于专利局内部,主要负责管理工业品外观设计的注册、续展、撤销等,其机构设置与专利局相同。截止到2009年初 ,外观设计局数据库可检索外观设计超过8万件。
(2)专利信息服务中心
专利信息服务中心(PIS)自1980年起向公众提供专利信息服务,位于马哈拉斯特拉邦的那格浦尔(Nagpur)。专利信息服务中心可以提供全球范围的专利说明书、专利技术信息及相关文献等,还对外提供全球范围的专利说明书复印和检索服务。
(3)商标注册局
根据《1999年修正案》规定,印度中央政府所任命的印度专利设计商标总局局长具有商标注册权利。根据商标法的规定设立了商标注册局,商标总局隶属于印度专利设计商标总局。
商标注册局为印度商标的管理部门,总部设在孟买,下设四个分局,分别位于阿哈迈德巴德(Ahmedabad)、加尔各答、钦奈及新德里。中央政府根据所管辖地区的不同,确定了商标注册分局所开展的业务。
商标局的职能:
负责管理商标的申请、注册、续展、修订和撤销等相关事务;
负责管理各自辖区范围内的其他商标事务。
申请商标注册时,首先由商标代理人将申请书递交给所属区域的商标注册局。商标注册局对申请书审查无误后受理商标注册申请,并将申请书转交位于孟买的商标注册局总部。商标注册局通过《商标期刊》将申请书公布于众。如果自申请书公布之日起3个月内未收到异议,则商标获得注册。
负责管理商标的申请、注册、续展、转让和撤销等相关事务;
负责管理各自辖区范围内的其他商标事务。
申请商标注册时,商标申请人将申请文件递交给所属区域的商标注册局或总局。商标审查官会对商标进行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商标注册局对通过审查的商标通过《商标期刊》将申请公布于众。如果自申请公布之日起3个月内未收到异议,则商标获准注册。
(4)地理标志注册局
地理标志注册局(GIR)位于钦奈,负责地理标志注册事务。此外,GIR还与印度各邦商会、政府及大学合作,积极举办研讨会,提高人们对地理标识的认识,鼓励人们挖掘出更多的潜在地理标识。
(5)知识产权学院
知识产权学院(原为专利信息办公室)设置在那格浦尔(Nagpur),负责向社会公众提供知识产权方面的信息,以及专业人才的培训。
印度版权局和版权委员会
印度版权局和版权委员会是印度版权的管理部门。
印度版权局于1958年1月依据《1957年版权法》的规定在首都新德里组建而成,隶属于教育部,其主要职能是:受理版权登记注册、发放版权证书等相关事务。版权局成员包括注册官、副注册官及一般工作人员。
印度版权委员会隶属于印度人力资源发展部教育司,其主要职能是:受理版权案件行政申诉、发放版权强制许可证。版权委员会由主席及2-14人的委员会成员组成,委员会成员任期不得超过5年。
印度知识产权申诉委员会
印度知识产权申诉委员会(IPAB,Intellectual Property Of Appellate Board)于2003年9月15日成立,负责受理专利、外观设计及商标等案件的申诉和专利撤销案件。
知识产权申诉委员成员包括主席、副主席及中央政府指定的其他成员。委员会成员任期为5年。知识产权申诉委员在钦奈、阿哈迈德巴德、新德里、孟买和加尔各答等五地设有申诉庭,每个申诉庭由1位法官和1位技术官员组成。 IPAB的所有成员由印度政府指定。
知识产权申诉委员会的裁决可以被高等法院和联邦最高法院否定。
2007年4月前,因为当时政府没有指派一个熟悉专利法的“技术”成员,致使IPAB虽然审理商标案件非常活跃却很难涉及专利案件。
印度警察局
印度警察局是印度知识产权保护执法的重要力量。印度在全国23个邦及中央直辖区的警察局内设立了独立的版权实施处,专门负责处理打击盗版案件及其他知识产权侵权案件。
海关
印度海关实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阻止进口货物侵犯知识产权。
司法
印度司法体系的一个独特特征是,虽然它的联邦体制是由中央政府联合各个自治州构成,但是印度有一个单一的法院集成系统,具有高度统一的特点。
最高法院处于权力的顶端,接下来是每个州的高等法院,再下来是联邦地方法院的各级机构。印度最高法院审理下级法院和有关公众利益案件的上诉,它对中央政府与州政府间或是州政府之间的纠纷具有原始司法管辖权。每个州和直辖区都有一个具有上诉和司法管辖权的高等法院。
印度的法院按级别大体可以分为以下三类:
(i)联邦最高法院
(ii)高等法院
(iii)联邦地方法院(区域法院)。
印度知识产权申诉委员会(IPAB)成立之前,高等法院审理各类知识产权行政办公室提起的上诉。IPAB成立之后,在高等法院悬而未决又属IPAB管辖的案件被移交至IPAB。现在IPAB对专利撤销享有管辖权,地区法院仍然对专利侵权纠纷享有原始管辖权,高等法院对涉及专利有效性的侵权诉讼享有管辖权。
印度自20世纪90年代开始大幅修订知识产权法律。为与国际接轨,印度在2005年的专利法修订中新增计算机软件和医药产品专利保护的条款,强有力地刺激和吸引印度国内和国外的投资者。印度对知识产权的保护秉承“需要则保护”的原则,将知识产权制度作为一种政策工具,根据自己的需要而实际运用。
在版权领域,印度版权法甚至不亚于发达国家,是世界上保护最严格的版权制度之一,有严厉的罚金和刑事责任作为保障,并得到了强力执行,这促使印度的电影等文化产业在国际上发展迅速。
印度还重视与知识产权相关的其它法律制度的基础性作用:例如,专门为信息产业制定《信息技术法》,以法律的形式对其进行保护,表明其对信息产业的重视。此外,印度还重视服务贸易立法,从具有传统优势的信息、生物科技开始向电信等众多服务贸易领域扩展,如今印度已是电信领域投资的最大热门。
在专利侵权赔偿方面,损害赔偿金额应当参考补偿原告而不是惩罚被告的目的予以公平评估。法院通常不支持惩罚性损害赔偿金的请求。法院针对严重侵犯知识产权的案件做出的较为严厉的惩罚性/惩戒性损害赔偿金判决的案例,通常还只是涉及到商标和版权侵权。
专利
印度专利法保护对象只有发明。根据2005年修正案,所谓发明是指具有创造性、并具有产业利用价值的新颖产品以及该产品的生产过程或方法。
专利申请官费如下表(《专利法(修订)细则(2006)》附表1):
官费明细(卢比) |
电子申请 |
纸件申请 |
自然人 |
小实体 |
其他 |
自然人 |
小实体 |
其他 |
提交申请 |
1600 |
4000 |
8000 |
1760 |
4400 |
8800 |
每超过30页附加费 |
160 |
400 |
800 |
176 |
440 |
880 |
超过10项权利要求后每项附加费 |
320 |
800 |
1600 |
352 |
880 |
1760 |
请求提前公开 |
2500 |
6250 |
12500 |
2750 |
6875 |
13750 |
提实审:基于专利法Section 11(B) |
4000 |
10000 |
20000 |
4400 |
11000 |
22000 |
提实审:基于专利法细则Rule 20(4)(ii) |
5600 |
14000 |
28000 |
6160 |
15400 |
30800 |
授权前修改申请文件 |
800 |
2000 |
4000 |
880 |
2200 |
4400 |
授权后修改申请文件 |
1600 |
4000 |
8000 |
1760 |
4400 |
8800 |
3-6年每年年费 |
800 |
2000 |
4000 |
880 |
2200 |
4400 |
7-10年每年年费 |
2400 |
6000 |
12000 |
2640 |
6600 |
13200 |
11-15年每年年费 |
4800 |
12000 |
24000 |
5280 |
13200 |
26400 |
16-20年每年年费 |
8000 |
20000 |
40000 |
8800 |
22000 |
44000 |
著录项目变更 |
320 |
800 |
1600 |
352 |
880 |
1760 |
印度专利申请的基本要求:首先,专利真正的最早发明者或者最早提出概念者;受到该专利真正发明者或者概念最初提出者委托的人;在死亡前是该专利申请权利的已故者法律上的代表者,以上三者都可以申请专利,或者具备前两个条件的个人或者多人都可以申请专利。其次,应当在法定的期限内缴纳专利费用并提交下列文件:
1. 申请信息表(FORM1 下载请点击链接):包括申请人和发明人姓名和地址国籍等信息、发明名称、优先权信息(如有)、国际申请日和国际申请号(如有)。
2. 申请文件(FORM2 下载请点击链接):包括英文版本或印地语版本的临时说明书或完整说明书、(提交临时专利说明书的应在申请提交日起12个月内提交完整专利说明书,否则视为自动放弃申请),如果是PCT途经申请的还需要提供PCT国际公开文本及英译文等文件。
3. 声明(FORM5 下载请点击链接);声明申请人享有发明并写明真实、原始发明人的名字;声明人不是申请人或申请人之一的,应当提交申请人相信所写明的人就是真实、原始发明人的声明;
4. 同族专利申请信息(FORM3 下载请点击链接):同样的发明在其他国家/地区提出专利申请的情况和信息。包括同族专利申请所在国家、申请日、申请号、申请状态、公开日期和授权日期等信息;
5.专利代理委托书(FORM26 下载请点击链接):委托印度代理机构提交申请的,需要填写委托书
6 优先权证明文件(如果有);
专利申请流程
印度专利申请的基本流程:
上图的蓝色虚线以上部分,示出了印度专利申请的大体流程,基本上经历:提交申请 → 形式审查通过后于申请日(或最早的优先权日)起十八个月公开(在公开之日起六个月内,申请未被授权前可以提起授权前异议) → 自专利申请提交日(或最早的优先权日)起48个月内提出专利申请的审查请求 → 审查部门对于专利申请进行实质审查,并发出第一次审查报告;审查流程主要包括:(a)形式审查和检索,(b)实质审查,(c)申请人答复,(d)再次审查,(e)做出最终决定(如驳回或授权决定)等内容 → 对决定(如驳回决定)不服的可自收到驳回决定之日起3个月内向印度知识产权申诉委员会提出上诉(Appeal)。
授权条件
根据《专利(修订)法(2005)》规定,发明专利应满足具有新颖性、创造性、产业实用性。所谓新颖性,是已知、公开、众所周知的、被世界认可的新颖性,新颖性是发明专利必须具备的条件。所谓创造性是指与现有知识比较,具有技术创新性或者具有经济价值或者以上两者皆具的特征,并且该发明对该领域的技术熟练者而言不是显而易见的。需要注意的是,包含以上特征的发明构思必须具有单一性,即专利申请的所有构思是与同一发明构思相关的,也就是说必须是基于同一发明构思的。
除此之外,印度专利法还对不授予专利权的情况做了详细规定。首先将疾病治疗方法、电脑程序、商业方法排除在专利申请保护的范围之外。其次,详细规定了不能授予发明专利权的类型:无意义的发明;明显违背自然法则的发明;发明用途违背公共秩序、道德规范或者对公共卫生有害的发明;变换方式表达对已知科学原理的发现;对已知物质的新用途,已知方法、机械或装置的新用途的发现;通过简单混合得到的物质,其成分的性质构成单一或者就是该单纯物质的制造方法;对已知装置的简单排布、再排布或者重复排布,且各设备以已知方式相互独立地起作用;单纯对已知物质新形式的发现,且该发现没有改进物质已知功用,或者仅为已知物质的新属性或新用途或者仅为已知工艺、机械或装置的用途,除非该已知工艺产生了新产品或至少产生了一种新的反应物,例如已知物质的盐类、酯类、醚类、多晶形物、代谢物、纯形式、粒子大小、异构体、异构体混合物、络合物、组合物以及已知物质的其他衍生物被认为是相同物质;农业或者园艺方法;根据1962年的原子能法规定,与原子能相关的发明。等等。
专利审查:审查概况
谁负责审查专利申请?
中央政府将印度专利局的总部设在加尔各答。为了方便专利注册,中央政府还下设了三个分局,即新德里专利分局、孟买专利分局和钦奈专利分局。在负责区域划分上,新德里专利分局负责印度北部地区的专利相关事项,孟买专利分局负责包含中央邦以及切蒂斯格尔州在内的西部地区,钦奈专利分局负责南部地区,加尔各答专利局总部负责余下区域在内的东部地区。外国申请人提出申请,由印度代理人根据所在辖区向所属专利局提出申请。
审查周期:在申请后到授予专利序号LPD(Letters Patents Document)之间,大概需要3-5年的时间。对专利申请文件的公开,是在申请日(或最早的优先权日)起十八个月;提出实质审查请求的期限是在申请日(或最早的优先权日)起四十八个月内;专利的授权或驳回,如果不涉及授权前异议,一般是在发出第一次审查报告起一年内。
异议和撤销程序
(1)授权前异议程序( 《专利(修订)法(2005)》,第25条第(1)款)
根据印度专利法规定,任何人可以在专利申请公开后6个月内对于未授权的申请向专利局提交授权前异议请求。授权前异议可以作为一种商业策略,延长竞争对手的专利申请的授权周期。
授权前异议请求(representation)需要在实质审查请求已经提出的前提下提出。如果授权前异议请求是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且该申请还没有授予专利权,官员会考虑异议人提出的请求,如果该异议请求被考虑,官员会将异议请求通知申请人,要求申请人在三个月内答复,并提交证据和意见陈述等。官员根据需要可以指定进行听证。如果异议请求被接受,申请将被驳回,如果该异议请求被拒绝,申请将被授权(如果需要通过申请人修改申请说明书而被授权)。
如果申请人对于官员作出的驳回决定不服的,可以在作出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印度知识产权申诉委员会(Intellectual Property Appellate Board,IPAB)提起上诉。
(2)授权后异议程序(《专利(修订)法(2005)》,第25条第(2)款)
印度未设置无效程序,而是设置了授权后异议程序以对授权后专利的有效性进行质疑。
任何利益相关人(the person interested)均可以在授予专利权公告之日起一年内向专利局提起异议申请。异议理由包括:非专利保护客体、非法获得、无新颖性、无创造性、未充分公开、权利要求得不到说明书支持、非最佳实施例、未满足信息披露、未披露或错误提及生物资源的来源或地理起源等。
收到异议人的异议申请后,专利局官员应当通知专利权人并转发给专利权人异议申请。专利权人应在收到该通知之日起的三个月内提出书面意见陈述和证据。
收到授权后异议请求后,官员在收到异议请求后成立异议组(Opposition Board),并将相关文件转送给专利权人。专利权人接到转发的异议请求后需在三个月内答辩。异议人和专利权人可以请求听证,经异议组审查,会作出命令(order),包括:专利权被维持,经修改专利权被维持,专利权被撤销。
异议人和专利权人对命令不服,可以在三个月内向IPAB提起上诉。具体流程可参见本章1.1节中的流程图蓝色虚线以下部分。
(3)专利撤销程序(《专利(修订)法(2005)》,第64条)
提出时机:专利授权公告后且在专利权有效期的任何时间,任何人包括中央政府均可以提起针对该专利权的撤销请求。
受理机构:印度知识产权申诉委员会或高级法院,其中高级法院受理在专利侵权诉讼中提起反诉而提起的撤销请求。
根据《2005年修正案》第64 条规定,在专利有效期内,对专利提起撤销请求的理由包括:
第一、在完整说明书的权利要求中保护的发明,已经在具有更早的优先权日、且在印度已经授权的另一件专利的完整说明书的有效权利要求中申请过;
第二、被授予专利权的申请人是根据本法规定无权提出申请的申请人;
第三、该项专利是通过侵犯请求人或请求人所委托的代理人所申明的权利而非法获得的;
第四、该完整说明书中任一权利要求的主题不属于本法规定范围内的发明; 即根据《2005年修正案》第3条规定,不属于发明授权的主题。
第五、在该完整说明书的任一权利要求中,请求保护的发明已经在该权利要求所享有的优先权日之前在印度为公众所知或在印度公开使用过,或由于在印度及别国依本法第13条规定的任何资料中公布过而不构成新的发明;
第六、在该完整说明书的任一权利要求中,请求保护的发明相对于在该权利要求所享有的优先权日之前在印度为公众所知或在印度公开使用过、或相对于在印度或别国公布过的技术是显而易见的或不含任何创造性步骤;
第七、完整说明书的任一权利要求中请求保护的发明是不实用的;
第八、在完整说明书中,没有对请求保护的该项发明或其实施方法进行充分、完整的说明;
第九、没有对完整说明书中权利要求的范围进行充分、清楚的限定,或完整说明书的任一权利要求没有获得说明书所公开的内容的充分支持;
第十、该项专利是根据虚假的设想或表述获得的;
十一、完整说明书中权利要求的主题依本法不能被授予专利;
十二、完整说明书权利要求中请求保护的发明,除前述第64 条第(3)款规定外,在权利要求所享有的优先权日前在印度秘密使用过;
十三、专利申请人没有向专利、设计及商标管理总局披露本法第8条规定的所要求提供的信息,或提供了虚假信息,尤其是与申请人所知完全相反的信息;
十四、申请人违反第35 条所规定的保密条款或违反第39条的规定在阴蒂之外使用或促成使用所申请的专利;
十五、通过欺诈手段获得根据第57条或第58条对完整说明书进行修改的许可;
十六、完整说明书中未公开或错误提供用于该发明的生物材料的来源或地理来源;
十七、在该完整说明书的任一权利要求中,申请保护的发明相对于在印度当地或者土著社区或者其他地方可以获得的口头的或其他形式的公知常识,是可预期的。
商标
申请人资格:
印度商标法规定,在印度获取商标权要基于使用。根据《1999年商标法》及《商标法实施条例2002》,任何在印度使用或者打算使用商标的主体,无论是个人还是公司或者其他商业实体均有权申请注册商标。当然,如果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均打算注册该商标,也可以作为共同申请人来申请注册商标。
商标的种类和构成要素:
印度商标的种类依据不同的分类方法分为多种,如商品商标、服务商标、集体商标、证明商标、联合商标等。
在印度,可以作为商标注册和保护的要素包括但不限于文字、图形、数字、标签、字母、品牌、产品的形状、产品包装、颜色组合或者所有前述要素的组合。
申请要求
(1)商标的使用是商标注册的基础,可以以“已经使用”或者“打算使用”作为基础提交申请;
(2)申请人需提供详细的申请人信息,包括申请人名称、地址,国籍,公司性质,商标,所指定的商品/服务等;
(3)申请人需提供清晰的商标图样;
(4)中国申请人需委托当地代理组织提交商标注册申请,因此,需要提供申请人签署的委托书。
申请流程
(1)申请人按照官方的要求提交申请。印度既是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成员国,也是《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的成员国,因此,在印度提交商标注册申请的方式可以是直接向印度官方提交,也可以通过马德里途径指定印度领土延伸。此外,印度是《巴黎公约》成员国,在提交印度申请时可以要求优先权保护。
(2)官方对收到的新申请进行数据录入,扫描,维也纳分类,编码等工作。
(3)申请受理后,印度官方将对商标申请进行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形式审查主要是对申请文件是否符合官方的要求进行审查;实质审查主要是申请商标是否违法《商标法》禁用条款的规定,是否与在先注册商标构成近似。对于通过审查的商标,会被刊登在商标公告上进行公告,公告期为3个月,任何人可以在公告期内提出异议申请。对于没有通过审查的案件,申请人将会收到驳回通知,在驳回期限内提交复审申请,如果复审中,审查人员仍然坚持驳回,会下发庭审通知,申请人可以在庭审阶段与审查员面对面,充分陈述自己的意见和证据材料以争取商标获准注册。
(4)对于公告期内没有遭遇异议或者经过异议裁定可以注册的商标将会获准注册,并下发注册证书。
(5)商标注册的有效期为10年,注册日期从核准注册日起算。注册有效期满后仍需继续使用的,应该在有效期满前6个月提交续展申请,续展申请可以多次提交,每次续展注册的有效期为10年。
顺利注册的前提下,印度的申请周期约为3-5年的时间。
商标权的主体是指能够申请注册商标的人。依照《1999 年修正案》,商标的所有者,无论是个人还是公司或者其他商业实体均可申请注册商标。商标所有者或者商标登记者,具有注册相同商标或者使用类似商标的权利。在商标注册公布之前,该商标或者该商标的前任权利所有者,先于商标公布日使用了该商标、或该商标与服务有关,这些都不妨碍商标注册申请者享有法定权利。
印度的商标有商品商标和服务商标两大类。所谓商标是指通过图标 —— 包括商品的形态、包装材料和颜色组合,能够表明该商品标识或服务标识与其他标识的区别;或者注册商标或者一个商标能表明商品或者服务与贸易的关系时,商标注册者或许可使用者能使用这个商标;或者根据本法的相关规定,商标的使用或者拟使用,以为说明以及欲说明商品或服务与贸易的关系为目的时,商标权人或者许可使用者就能使用该商标,包括证明商标或者集体商标。
印度可以申请商标的事物包括以下三类:三维图标;声音 —— 以传统的形式记录下的乐曲式声音;气味 —— 依据气味的光谱分析组成、化学式、气味样本的储存、具体的语言能够说明某种气味的存在,或者根据以上组合能够证明某种气味的存在都在商标申请的范围内。
商标的保护期限:商标注册的有效期为从注册之日起10 年,每10 年续展一次。
版权
印度版权法主要针对印度国内产生和存在的文学、戏剧、音乐、计算机程序、艺术、电影、录音等作品进行保护,在保护对象的权限方面具有自身的特点。
根据1957年版权法的规定,在首都新德里设立的印度版权局(Copyright Office)是印度受理版权登记注册、发放版权证书等相关事务的主管机关,版权局设有注册官和副注册官。
1958年,印度设立版权委员会(Copyright Board)作为一个准司法机构,其管辖范围为整个印度。版权委员会主要负责版权登记注册、版权转让等工作。
在印度,知识产权持有人如遭遇侵权,有三种救济途径可供选择,即民事救济、刑事救济和行政救济。
司法保护
司法保护包括民事救济和刑事救济两种。
民事救济
民事救济是印度打击知识产权侵权的有效手段。印度知识产权法为打击侵权提供了以下几种民事救济方式:
(1)申请搜查令。原告可以向法院申请搜查令,到被告的住所突击搜查其所有的文件和证据,避免对方在得知诉讼后毁掉证据。
(2)申请临时性禁令。法院在判决前,原告为了防止发生不可挽回的损失可以向法院申请临时性禁令,临时采取包括扣押、封存、冻结等措施,以保证最终判决之前维持现状,防止被告逃避法律责任。申请禁令的具体程序在《1908年民事诉讼法典》及《1963年特别救济法》中作了规定。
(3)损害赔偿。侵权方对由已方造成的损害向受害方支付经济赔偿。一般情况下,赔偿能够弥补原告的损失。
(4)返还利润。在一定情况下,即使侵权人不知道,或无充分理由应知道自己从事的活动构成侵权,被侵权人仍可以向法院申请,责令侵权人返还所得利润。(王华芳: “中国印度知识产权制度之比较冶, 载《湖南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8 年第8 卷第2 期。)
除民事救济,被侵权人也可以获得刑事诉讼。提起刑事诉讼的具体程序在《刑事诉讼法典》中作了规定。印度法律规定,法庭可以命令侵权人将侵权产品的复制品及用于侵权的工具交给被侵权人。对侵权人的刑事处罚包括没收侵权产品、罚金和监禁三种。(印度知识产权保护情况调研冶, http: / / class. wtojob. com/ class231_ 10334. shtml (2011 年8 月18 日最后访问))
(1)没收侵权产品:认定侵权后,法庭可授权副调查官以上的警官无需逮捕证就可逮捕侵权人,并没收侵权产品或用于侵权的工具。
(2)罚金:5-20万卢比不等。
(3)监禁:6个月以上3年以下。
印度与知识产权相关的行政部门主要包括:印度专利、设计、商标及地理标志管理总局、印度版权局及版权委员会、印度知识产权申诉委员会。上述行政机构的职能在第四部分有详细阐述,其都不具有行政执法权,印度知识产权行政执法主要体现在海关执法方面。
执法依据
2007年,印度政府通告发布了《进口货物的知识产权实施规则(2007)》(以下简称为“规则”),该规则提供有利于知识产权权利人的一般或特定的海关监视公告,以防止进口的货物侵犯其知识产权,特别是商标、专利、版权和外观设计等。《1962年海关法》同时也是执法依据。
执法程序
知识产权权利人通过申请海关监视公告能够较为有效地避免侵权商品进入印度,在印度申请海关监视公告的程序可总结如下(详情请点击链接):
(1)每项知识产权需要单独提交相关的监视公告(Notice)申请。
(2)监视公告申请需要按照要求提交一系列文件或信息。上述文件需要在公告提交之日起15天补充完整。
(3)海关需要在30日内答复同意或者拒绝上述监视公告。一旦同意登记上述公告,则最低有效期通常为1年。
(4)海关基于权利持有人提供的监视公告,在有理由相信进口商品涉嫌侵犯知识产权的情况下,海关将停止该商品的清关,通知进口人和所述权利持有人,如果权利持有人在10个工作日内没有参与该诉讼(在特殊情况可延长10天)并导致作出有利于进口人的决定的,该商品将被放行。
(5)海关对显而易见或有理由相信该进口商品是侵权商品的,也可主动停止商品清关。此情况下,权利持有人将被要求参与该诉讼,如果该权利持有人5个工作日内不参加该诉讼,该商品将被放行。
(6)如果在规定期限内,权利持有人或授权的代表参与该诉讼程序且海关有理由相信该商品侵犯知识产权的,可基于《1962年海关法》第111(d)条,或基于该法第110条没收该商品。
(7)海关允许权利持有人、进口人或其授权代表人检验该商品,停止清关,并提供样品用于检验、测试和分析,以帮助确认该商品是否为盗版、假冒产品或其他侵权产品,同时对私密信息予以保密。
(8)根据权利持有人的要求,海关可告知其进口人的姓名和地址,并保护涉密信息,海关还提供关于已停止清关的商品的其他相关信息。
(9)根据进口人或其授权代表人的要求,海关可告知其权利持有人的名字和地址,并保护涉密信息,海关还提供关于已停止清关商品的其他相关信息。
(10)对于经海关鉴定属于侵犯知识产权的扣押商品,且属于《1962年海关法》第111(d)条规定的“被没收且没有法律程序处理”的相关商品,海关将在官方监督下销毁该商品或经权利持有人“不反对”或同意之后以正常商业渠道处理该商品。
对于我国企业而言,从涉嫌侵权人的角度来看,在印度进行应诉,一方面应充分利用印度诉讼法对侵权诉讼时效的严格限制,用好诉讼时效这一抗辩理由;另一方面,在印度进行侵权应诉,还应从以下几方面着手准备:第一、应诉程序时间长、成本较高,需要涉嫌侵权人有比较雄厚的经济基础;第二、考虑到在印度应诉成本昂贵,我国企业在将产品投入到印度境内前,需要委托专业代理机构进行预警分析,将风险降到最低。具体而言,首先,检索该产品在印度境内是否有相关专利;如果有,是否能通过适当策略规避该专利;如果没有,则可放心进入印度市场。其次,如果该产品在印度有专利权且无法规避,就需要考虑该专利是否能被撤销;在此基础上,还需要考虑事先取得专利权人授权许可的成本。最后,综合各方面因素之后,再决定该产品是否进入印度市场。
被诉侵权后应提起确权诉讼
在专利权人发出警告信后,为避免专利权人提起诉讼时对企业伤害已经大到难以控制,因此为了化被动为主动,建议中国企业在专利权人提起诉讼前向有管辖权的地方法院提起确认诉讼,确认专利权无效和/或确认产品没有侵权,或者向印度知识产权申诉委员会或高等法院递交专利授权后异议请求或撤销专利请求,使自己身为原告,而专利权人为被告。
在此阶段,着力将专利范围、专利是否有效及产品是否侵权等基础问题加以解决,使之后的纠纷较大幅度减少。因此,若此阶段能将专利是否有效及被控侵权者是否侵权厘清,则诉讼程序不但大为减轻,而且诉讼结果往往也呼之欲出,有助于中国企业及早作其他更进一步的规划及布局。
中国企业如何应对诉讼
一旦产品被诉侵犯印度专利权,则中国企业应积极应诉。考虑到印度法律体系和我国的不同,应委托专业代理机构代为应诉,并根据案件进展情况适时调整诉讼策略,力争以最小的代价结束诉讼。
在此阶段,中国企业除了在规定时间内回答原告诉状、传票以及抓住答辩机会以外,最主要策略在于寻找策略反击对方,此阶段的流程如下:
第一、检查原告诉状
(1)请求法院命令原告将诉状叙述不明的内容进一步阐明。
(2)要求法院删除诉状中不明、不必要或多余内容。
(3)找寻原告起诉内容漏洞,预先准备。
第二、进行积极抗辩
建议作为被告的中国企业应尽可能提起所有可能的积极抗辩,例如,提出专利授权后异议请求或专利撤销请求、时效消灭、双方间有授权契约、未侵权等。
提起反诉
提起反诉相比于积极抗辩的优点在于反诉为诉讼,而积极抗辩仅为抗辩,因此前者在判决后若有不服判决者尚可上诉,后者则不允许,因此应优先考虑提起反诉,以增强防御力量。
当提起反诉时,应基于事实而提出,否则,不利于法院作出对反诉当事人有利的判决结果以及请求以其他方式解决纠纷的可能。
中国企业如何应对临时禁令
若法庭相信被告的侵权行为正在给原告造成无法用金钱弥补的不可挽回的损失,这种情况下,对于原告的申请禁止令请求,法庭会授予单方面临时禁止令。
这个阶段后,原被告双方就是否应当实施临时禁令进行口头辩论。此时,建议中国企业提交相应的答复和抗辩。法院将综合考虑利益平衡,公共利益及不可挽回的因素,法院可能会撤销临时禁止令。
利益平衡:是指一旦禁止令被授予,哪一方的利益将遭受损害。例如,被告出售侵权产品很多年,原告知道这一情况,并且在侵权诉讼程序之前未提出任何异议,在这种情况下利益平衡的结果可能有利于被告人。
不可挽回的损害和伤害:是指在申请临时禁令的诉讼程序结束时,法院决定该禁令是否有必要,或原告是否可以以金钱(损害赔偿或侵权人因侵权获得的利润)方式被补偿。在这方面,原告可以通过举证证明所造成的伤害无法通过金钱补偿,如声誉损失、被告的资产不足等因素。
基于公共利益的考虑:印度注意到,特别是在有关拯救生命的药物案件中,另外一个因素是公众利益的考虑,例如,病人的健康。一个典型的案例,原告是一家以较高价格进口药品的外国公司,被告是一家在印度制造药品且以低廉价格出售药品的印度公司。在少数情况下法院已经拒绝颁发禁止令,原因是如果判定侵权可能导致供应中断,而该进口药品价格昂贵,因此会导致依赖这些药品维持生命的贫困患者就无法获得治疗疾病的药物。
因此,作为中国企业,在收到印度权利人申请禁止令请求时,可以基于利益平衡,公共利益及不可挽回的因素三个方面进行积极抗辩,以使法院能够撤销临时禁令。
保存材料,沟通调解
企业收到对方发出的律师函或被直接起诉后,应妥善保存与所涉产品的产品手册、电子文档、内部邮件等原始材料。
企业应积极与对方或对方的中国代理商、分销商、位于中国的关联公司等机构就涉案纠纷进行沟通,了解对方行为出发点和目的。
企业可考虑引入客户、政府有关部门、行业协会等第三方进行调解、斡旋、谈判。
组建应诉团队
企业应组建应诉团队。一般而言,应诉团队应包含中国律师、印度律师、企业决策层、企业研发人员和企业知识产权法务人员等。
准确把握诉讼时效
印度诉讼法规定自侵权之日起三年之内,受害方有权提起诉讼,印度诉讼法以侵权行为发生日计算诉讼时效,而不是以受害方知道该侵权行为之日计算诉讼时效,因此,印度诉讼法对专利权人维权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如果专利权人在专利侵权行为发生三年内没有察觉到该侵权行为或者虽然察觉到了该侵权行为但未来得及起诉,则专利权人即丧失胜诉权。从该规定可知,专利权人最多可以主张三年内的专利侵权赔偿,发生在提起诉讼之日起三年之前的侵权行为,均已超过三年的诉讼时效,无法胜诉。而像我国这样以得知或者应当得知专利侵权行为之日计算诉讼时效的规定,专利权人可以主张更多年份内的专利侵权赔偿,比如五年或者十年等,只要得知该侵权行为的时间不超过两年即可。
申请临时禁止令
根据需要,原告可以在提起专利侵权诉讼的同时提交临时禁令申请,和主张在案件的审理过程中保全被告的财产(包括侵权物品)的请求。在召开第一次听证会时,如果案件的初步证据成立,并且利益损失考量更偏向于原告,并且法庭相信被告的侵权行为正在给原告造成无法用金钱弥补的不可挽回的损失,这种情况下,法庭会授予单方面临时禁令。
提起反诉
诉讼中,企业可依照案件审理国法律的规定就对方知识产权是否有效等向案件审理国法院提起反诉。
印度专利侵权判定
印度专利侵权判定时会考虑涉案专利的实质性内容,忽略在此实质性内容基础上删除或者添加的某些技术特征,也即只要涉嫌侵权产品或者方法覆盖了涉案专利的实质性内容,即构成专利侵权,这些规定比较有利于专利权人。因此,对于我国企业而言,从专利权人的角度来看,在印度进行专利维权,既要准确把握在印度不利于专利权人的诉讼时效方面的严格限制,同时也要充分利用有利于专利权人的侵权判定方面的宽松规定;同时也要充分考虑并正确面对以下问题:
第一,维权程序耗时很长;
第二,维权耗资很大,需要专利权人有比较雄厚的经济基础;
第三,鉴于各个国家的法律规定在某些方面存在较大的区别,所以切勿以本国法律来判断在其他国家发生的生产、销售等行为构成侵权的可能性,建议专利权人在提起侵权诉讼前,通过侵权发生地所属国专业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进行侵权评估,看是否根据侵权发生地所属国的法律的确构成侵权,从而为专利权人成功维权提供有利保障,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第四,要充分且正确地了解自身所拥有专利权的稳定性,在提起侵权诉讼前,尽可能对专利权进行稳定性评估;因为侵权人在成为侵权诉讼中的被告后, 一般会针对该专利权提起无效,这样如果自身专利权稳定性不够,则不仅无法达成维权的目的,反而会使专利权丧失。
总之,希望本概览能够给中国企业在印度的商业活动提供帮助。
撰写人:李灵洁、赵立春 北京康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