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以其强大且富有活力的机械制造业闻名于世,而其完善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对于机械制造业起到了强有力的支持作用。随着历史的发展、社会经济的变化,德国的知识产权制度从建立到完善大致经历了以下几个阶段(参见《德国知识产权法的历史演进》,龚璇,华中科技大学硕士学位论文、《德国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德国大使馆经济商务参赞处网页、《2003年欧洲知识产权考察纪要》,中国科学院知识产权考察组):
德意志联邦时期(18世纪-19世纪)
尽管在英国、法国早在18世纪已经颁布了一系列知识产权法律,但德国由于其诸侯割据的状态,迟迟不能颁布统一的知识产权法。当时实行的还是特权制度。然而,随着经济的方展,在联邦内部陆续有了对专利和商标的规定,例如1842年的德意志联邦关税同盟协议规定了,应对具有新颖性和特殊性的事物授予专利,而普鲁士在1818年颁布了关于钢铁制造厂标示的规定。这些成为了日后德国知识产权法的萌芽。之后在德国的一些联邦,例如萨克森、符腾堡、巴伐利亚州内,相继出台了一些关于授予专利权的规定。但此时对于专利的其他法律诉讼问题没有进行规定。
德意志帝国时期(1871年-1918年):
随着俾斯麦相继统一了北德意志,并建立了统一的德意志帝国,1870年至1877年期间,在德国掀起了立法高潮。在此期间,德国连续出台了一系列知识产权法,为建立知识产权体系打下了基础。并且在1903年,德国加入了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
《专利法》与《实用新型法》
1877年,德意志帝国颁布了第一部《专利法》。该法案采取了先申请制,并且包含专利撤回及强制许可条款。这些原则一直延续到现今的德国专利法中。1891年,德国联邦参议员对专利法进行了修订,补充了大量条款,例如发明创造者享有财产返还请求权等。并且于该年通过了《实用新型法》,以作为专利法的补充,促进对创造性较低的小发明的保护。实用新型法的保护时间总共为6年,并且实行注册登记制。
《著作权法》和《版权法》
1870年,德意志帝国颁布了统一的《著作权法》,其保护范围包括文字作品、图片、音乐作品和戏剧作品等。于1876年,该法添加了对摄影作品以及图画作品的保护。1901年,颁布了适用于文学作品和音乐作品的《版权法》,从而调整了著作权的使用形式。
《商标法》
《商标保护法》颁布于1874年,该法案对商标权及名称权予以保护,为避免不正当竞争起到了积极的作用。1894年,该法由《商标法》取代。在《商标法》中,引入了初审与注册相结合的制度,并对《商标保护法》进行了完善。
《外观设计法》
1876年颁布了《外观设计法》,其对于工业产品的外观实施了保护。本法案一直沿用至今,在1989年才进行了重大修改。
魏玛共和国及纳粹时期
在此期间,德国于1922年、1925年和1928年分别加入了有关国际商标注册的马德里条约MMA、反对商标标志欺诈和误导产地来源的马德里条约MHA和有关工业样品的国际保存的海牙条约HMA。并且随着科技水平的提高,德国对知识产权法进行了相应的调整。
《专利法》
在纳粹德国时期,专利法由先申请制改为了先发明制,并于1942年通过了有关职务发明的法案。
《著作权法》
在此时期,由于无线电和电影等新技术的出现,修订著作权法的要求日益迫切。在1923年至1932年间,出台了密集的修订草案,并于1920年成立了记者、作家著作权注册登记协会,以便更好地保护作者的著作权。
《商标法》
1936年,出台了新的《商标法》,该法弥补了之前商标法对于实质商标权的不足,以交易认同的方式保护了商标权人的权利。
德意志联邦共和国时期
二战结束后,德国的发展重心再次回到制造业上。德意志联邦共和国沿用了之前的知识产权法,颁布了从属的法律例如1966年颁布了《专利律师规章》,1967年颁布了《雇员发明法》。
并且在二战结束后,德国在1949年至1953年之间出台了一系列的过渡法律,专利法再次确定了以先申请制为基础的原则。1949年,为专利法引入了实质审查制。1968年,德国对专利法进行了彻底的改革,提出了实质审查7年的期限,增加了无效程序等,使得专利法更适应于战后的时代。
近年来,为适应社会的进步和科技的发展,德国知识产权法的修订更为频繁,例如1994年将《商标法》修改为《商标和其他标识保护法》,将商业标识、地理来源标识、众所周知的驰名商标等一同纳入其保护范围。
德国的知识产权制度至今已经形成了完善的法律体系,并且代表了世界知识产权立法的发展趋势。可以说,战后德国的经济崛起,完善的法律体系是功不可没的。
知识产权主要分为工业产权和著作权。
工业产权包括发明专利、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商标、地理标志、植物品种等。
著作权包括文学、科学和艺术作品等。
德国现行知识产权法律
作为传统的大陆法系的代表,尽管德国统一的法制史不过一百年,但德国以其民法典为基础,建立了庞大而完善的法律体系。这种法典式的法律体系深深影响了欧洲各国、日本、韩国、以及我国的立法历史。以民法典为核心,德国现行的知识产权法律主要包括《专利法》、《实用新型法》、《外观设计法》、《商标法》等,详见下表。
序号 |
法律 |
相应的实施细则、法规 |
1 |
专利法 |
专利审查指南 |
专利条约 |
德国专利商标局关于专利事务的实施细则 |
2 |
实用新型法 |
实用新型法实施细则 |
3 |
外观设计法 |
工业品外观设计保护法实施细则 |
4 |
微电子半导体产品保护法 |
|
5 |
商标和其他标记保护法 |
关于执行商标法的实施细则 |
6 |
著作权法 |
|
7 |
反不正当竞争法 |
|
专利法最新修订情况
2021年8月17日,德国颁布“第二专利法现代化法案”(Second Patent Law Modernisation Act),针对专利法进行了修订,该修订将在2022年5月1日生效。主要内容包括:
第一、在特殊案情下,如违反比例性原则,则获得专利侵权禁令救济的权利可能会受到限制,该项修改使法院在裁定侵权禁令时有更多的回旋余地,增加了专利权人拿到禁令的难度。
第二,对《专利法》第82条和第83条进行修订,通过规定无效程序中答辩的最后期限和及时转发德国联邦专利法院关于专利有效性状态的初步意见,使侵权和无效审理的程序同步,简化了联邦专利法院的专利无效程序。
第三,将在专利诉讼中适用《商业秘密法》(Gesetz zum Schutz vonGeschäftsgeheimnissen, GeschGehG),诉讼当事方必须对受保护信息保密,原则上不得在法院诉讼之外使用或披露这类信息
德国专利商标局(DPMA)于2021年9月7日发出通知,根据第二专利法现代化法案对相关知识产权程序进行了修订,主要内容包括:
一是提供以视频方式参与相关程序的选择。①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28a条的规定,通过视频会议参与法院的听证、谈判和讯问,也可以现场参与,证据也可以通过视频会议在线提供。② 在合适的情况下,DPMA 决定参与者可以通过视频会议参加会议。
二是制定关于因公共假期延期的统一规则,慕尼黑、耶拿、柏林(DPMA的三个办公地点)任一地点的公共假期都会延长截止日期,将延长公共假期的下一个工作日。
三是进入国家阶段的期限从30个月延长至31个月。
德国加入的有关知识产权的国际条约
虽然德国的知识产权法开始时间晚于英美等国,但德国一向是知识产权国际条约的积极推动与参与者,这与其世界经济地位密不可分。随着市场经济国际化的发展,德国工商业的主要利润已经越来越依靠海外市场,特别是机械制造业和制药业。如果德国产品的权利在海外市场无法受到保护,那么对于德国工商业的冲击无疑是巨大的。因此,德国积极推动了欧盟专利的进程,并且参与了众多的有关知识产权的国际条约。主要包括:TRIPS协议、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世界版权公约、专利合作条约、欧洲专利公约、共同体专利公约、为专利批准程序呈送微生物备案以取得国际承认布达佩斯条约、专利国际分类协定、工业品外观设计国际分类珞珈诺协定、有关工业样品的国际保存的海牙条约等。
德国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详见下图
立法机关
联邦议会
德国的最高立法机关是联邦议会。联邦德国议会实行两院制 ,上院为联邦参议院,按各州人口比例由各州政府指派3-6名州政府成员组成,共68名议员,无固定任期;其立法职权主要有:提出法案,审议下院通过的法案,行使立法否决权。德国下院为联邦议院,由选民选举产生,本届议会共672名议员;联邦议院每届任期4年;其立法职权主要是:提出和通过法案,监督法律的执行。在立法方面,德国总统负责签署并颁布法律、法令;解散联邦议会;任免国家高级官员。
司法
德国的法院系统分为普通法院、劳动法院、行政法院、社会法院和税务法院五个系统。其中,普通法院系统负责民事诉讼和刑事案件。普通法院系统分为初级法院、地方法院、州法院、联邦法院四个级别。普通法院系统的诉讼制度采取三审终结制。地区法院既可以作为一审法院,也可以作为二审法院。
专利诉讼属于民事案件,因此其适用于普通法院系统。专利案件依其性质而划分为无效、异议案件和侵权案件。对于不同性质的专利案件,应向不同的法院提起诉讼。
专利法院
德国设有专门的专利法院,不服德国专利商标局的法律事务部的审理的,可以向专利法院提起申诉。专利法院负责专利无效、异议等案件的审理。专利法院由技术委员和法务委员组成,以保证其专业性。专利法院分为申诉判决委员会和无效判决委员会。
申诉判决委员会主要负责因专利申请驳回、不许可专利等提起的申诉。
无效判决委员会主要负责因专利无效异议、强制许可等提起的申诉。
不服专利法院的判决的,可以向联邦法院提起上诉。
地方法院
专利侵权案件的审理采取普遍适用的民事诉讼程序,即由地区法院、州法院和联邦法院负责。地方法院负责专利侵权案件的一审。请求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地方法院提起侵权诉讼。地方法院可以应请求人的请求颁布临时禁令,以扣押涉嫌物品。
州法院
对地方法院的判决不服的,可以向州法院提起申诉。对州法院的判决不服的,可以向联邦法院提起上诉。
联邦法院
德国联邦法院是德国最高司法仲裁机构,如对专利法院或者地区法院的裁决有异议者,可以向德国联邦法院提起上诉。联邦法院的判决结果为最终裁决。
行政确权机关
德国的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包括:
德国专利商标局(DPMA)(参见《德国专利商标局情况介绍》,国家知识产权局网页,以及德国专利商标局网址)
德国专利商标局成立于1877年。1945年以前称为德意志帝国专利局,1949年,原德意志帝国专利局更名为德国专利局,1990年10月3日,前德意志民主共和国发明和专利事务局的工作职责并入德国专利局,1998年11月1日,德国专利局正式更名为德国专利商标局(DPMA),主要办公地点分别设在慕尼黑、耶拿(自1998年9月)和柏林(柏林技术信息中心)。DPMA为德国联邦司法部管辖的联邦高级行政机构,是管理德国工业产权的中心,主要职能如下。
① 发明专利申请的受理、审查和授权;
② 实用新型、工业产品外观设计、商标和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申请受理、审查和注册,相关信息的公布;
③ 代表政府对工业产权状况执行监督管理,对知识产权授权纠纷进行裁决。
DPMA负责除著作权和植物新品种保护之外的所有知识产权授权和管理事宜。
下设有不同的部门:
(1) 专利部,分别设有通用机械、机械工程、专利管理和电学、化学、物理审查处,主要负责各技术领域专利申请的审批;
(2) 信息与交流部,负责内外信息与交流、文献服务、分类、审查文档管理、信息技术管理、规划和发展等事务
(3) 商标与外观设计部,负责商标、实用新型、外观设计的注册和管理;
(4) 四部为中心管理和法律事务部,负责全局的综合性管理、规划部署以及法律事务。DPMA另在柏林和耶拿分局设有专利信息和商标、外观设计分部。
德国版权集体管理组织(参见《德国版权集体管理组织浅析及对我建议》,驻慕尼黑总领馆经商室)
1965年9月,联邦德国颁布实施《版权及邻接权管理法》。该法律规定,为保护权利人利益,协调与传播者、使用者相互关系,促进文化发展和文化产业的繁荣,权利人、出版社可联合组成集体管理组织(Verwertungsgesellschaft),委托其集中行使作品复制、传播、公开表演等权利。作为国家承认的托管机构,集体管理组织具有独立法人地位,依法管理所在领域的版权。
目前,德国的集体管理组织主要有文字作品管理协会(Wort)、音乐版本管理协会(VG Musikedition)、电影演出权管理公司(GüFA)、电影及电视制片人集体管理公司(VFF)、表演艺术家集体管理公司(VG Bild Kunst)、电影与电视演出权管理公司(GWFF)、 音乐作品与录音产品生产企业管理协会(GVL)、电影作品使用权管理有限公司(VGF)、AGICOA 版权保护有限公司、卫星发射企业集体管理公司(VG Satellit)。
德国品种局
联邦德国品种登记局是联邦德国唯一的品种登记机构,育种者可以向本机构申请品种登记和保护。它的任务是对申请的品种进行鉴定、登记和保护。
行政执法机关
德国海关
德国海关有权查扣、没收涉嫌侵权的产品,是行政执法中的重要一环。
德国海关体系由高、中、低三级单位组成。联邦财政部是德国海关最高领导机构,八家高级财政管理委员会为中层机构,遍布全国各地的海关总局为基层机构。
在知识产权方面,海关的主要任务是,对境内涉嫌侵权进出口商品的查扣工作,阻止主要来自外国的假冒商品进入零售领域,为工商业界提供法律保护。
德国海关主要查扣的侵权产品分为商标侵权和产品侵权两类。其主要执法方式有:按欧盟细则查扣、按德国细则查扣。德国细则查扣方式中,海关依据权利人的申请进行查扣。欧盟细则查扣方式中,海关可以依据申请进行查扣。在没有申请的情况下,海关也可以依职权进行查扣,即在没有指令的情况下,只要有足够的侵权嫌疑,海关仍然可以进行四天的查扣。
在此需要说明的是,查扣不等同于民事法中的“没收”。如果事后经查明举报理由有误或其他,查扣物品应返还事主。
警察部门
德国警察部门主要作为法院指令的执行部门。所有权人请求法院颁布的临时禁令、搜查令等由警察负责执行。
立法方面
德国的知识产权法以民法典为基础,形成了对工业产权、著作权的多方面保护。一方面在知识产权法中,明确规定了可授予专利、商标等的保护客体和发生侵权时相应的法律救济措施。另一发面,为了维护发明人的正当权益,在《专利法》等中专门规定了严厉的惩戒条款,一旦确认确实侵权,地区法院有权没收、销毁侵权产品,侵权人将面临刑事处罚,并且如果在确认有嫌疑的情况下,不仅侵权产品,甚至侵权人的其他产品也可能被禁止在德国出售。这为执法部门的执法提供了法律依据,并为请求人的请求提供了法律保障。德国的知识产权法结合了民法、刑法的内容,明确了知识产权的立法、司法和行政确权部门,并且在立法上对打击侵权行为提供了法律依据。随着技术的进步和仿造成品的降低,侵权案件的数量大幅上升。因此,德国也以近乎每年一部的速度修订着知识产权法的法律法规,以期能满足日益变化的立法需要。
德国针对专利保护方面做出了以下几方面的最新修改。
一是针对复杂产品(例如汽车)的零部件的次要元素侵犯专利权的情况,如果同意禁令请求,则该复杂产品需要重新设计该元素,将消耗大量的时间和经济成本,造成该复杂产品的生产长期停滞,这与被侵犯的专利的价值完全不成比例,因此德国专利法的139条修改为:“由于个案的特殊情况,在禁令将导致侵权人或第三方的不成比例的困难时,则排除禁令请求。被侵权一方可以在合理的范围内要求赔偿金。损害赔偿要求不受此影响”。
二是针对专利侵权诉讼中无效程序耗时过长的问题,德国专利法第82条和第83条进行了修订,改为“如果针对被诉专利的侵权案件正在同步审理中,德国联邦专利法院关于专利有效性状态的初步意见应在无效诉讼被送达后六个月内依职权交给审理侵权案件的法院”,这样可以方便法院对无效诉讼的可能结果进行简要审查。
三是针对专利侵权诉讼中可能涉及各方的保密利益,如为了证明对专利保护范围的区别而详细披露己方产品的技术细节,专利诉讼中可以选择参考《商业秘密法》中的相关规定,包括诉讼当事方必须对受保护信息保密,原则上不得在法院诉讼之外使用或披露这类信息,法院可以应要求将可查阅文档或参与庭审的人员限制在一定范围之内等。
执法方面
德国的防侵权主要以司法诉讼为主,行政手段为辅。即在国内侵权纠纷中,鼓励受害人以司法途径声张权利,行政执法手段一般依被侵权人的请求而行使。在行政执法方面,以海关为主。海关主要依据欧盟关于知识产权的条例和德国国内法中的相关规定执法。在海关认定有足够的侵权嫌疑时,其有不经法院指令直接查扣产品的权利。
发明专利
德国实行专利、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分别立法的形式,因此,德国的专利法仅指发明专利。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采取登记注册制度。
发明的申请人
德国专利法以先申请为原则,即在审查时不进行发明人身份的确认。《专利法》第7条第1款规定,为了不因为确认发明人而延误发明申请的实质审查,在专利局的审查过程中,申请人视为有权请求授予专利的人。
发明专利保护的客体
德国《专利法》第1条规定,专利应授予所有技术领域中新颖的、基于创造性活动的、可工业应用的发明。
不可授予专利权的发明主题包括:
(1)发现以及科学理论和数学方法;
(2)美学创作;
(3)智力活动、游戏或者商业活动的方案、规则和方法,和数据处理装置的程序;
(4)信息的表达。等等
申请费用
普通发明专利申请程序:
官费名称 |
金额(欧元) |
电子申请的费用(10项权利要求以内) |
40 |
超项费 |
20/项 |
纸质形式申请的费用(10项权利要求以内) |
60 |
超项费 |
30/项 |
检索申请费 |
300 |
已提出检索后的审查费用 |
150 |
未提出检索请求的审查费用 |
350 |
第3年年费 |
70 |
第4年年费 |
70 |
第5年年费 |
90 |
第6年年费 |
130 |
第7年年费 |
180 |
第8年年费 |
240 |
第9年年费 |
290 |
第10年年费 |
350 |
第11年年费 |
470 |
第12年年费 |
620 |
第13年年费 |
760 |
第14年年费 |
910 |
第15年年费 |
1,060 |
第16年年费 |
1,230 |
滞纳金 |
50 |
异议程序 |
100 |
实用新型申请程序:
官费名称 |
金额(欧元) |
申请费 |
40 |
第4-6年年费 |
210 |
第7-8年年费 |
350 |
第9-10年年费 |
530 |
滞纳金 |
50 |
异议程序 |
100 |
PCT国家阶段:
官费名称 |
金额(欧元) |
发明专利 |
申请费(10项权利要求以内) |
60 |
超项费 |
30/项 |
已有国际检索的审查费用 |
150 |
没有国际检索的审查费用 |
350 |
自第3年起的年费 |
70 |
实用新型 |
申请费 |
40 |
检索费 |
250 |
异议程序 |
200 |
费用减免:
为促进技术的进步,如果专利权人允许其他人实施其专利的,可以享有费用减免。《专利法》第23条第1款规定了:如果专利申请人或者在登记簿中注册的专利权人(第30条第1款)已经以书面方式向专利局声明,允许任何人支付合理补偿以使用其发明,则收到该声明后,应向专利局缴纳的年费减半。
申请材料
依据德国专利法,在申请发明专利时应递交以下材料:
申请人姓名;
专利授权请求书,其中应当简要且准确地描述该发明;
一项或者多项权利要求,其中说明了应具有保护能力的内容;
发明的说明书;
权利要求或者说明书参考的附图。
不是以德语撰写的发明申请,应提交德语译文。译文可于申请日起三个月内补交。
在必要的情况下,应提交生物材料保藏证明。
要求优先权的,如是外国优先权,应提交优先权副本。
授予专利权的条件
依据德国专利法,可授予专利权的发明主题应是所有技术领域中新颖的、基于创造性活动的、可工业应用的发明。即发明应具有新颖性、创造性和工业实用性。
a)新颖性判断
《专利法》第3条第1款规定了:不属于现有技术的发明,应认定其是新颖的。依此来进行新颖性判断。现有技术具体指:在申请日以前,通过书面说明、口头描述、使用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向公众公开的所有认知。依据《专利法》第3条第2款,现有技术还包括在递交申请当天或之后公开的请求在德国境内受保护的德国或欧洲专利申请以及PCT申请,即中国专利法所指的抵触申请。
b)创造性判断
如果普通技术人员不能以相近的方式由现有技术得到所申请的发明,则视为具有创造性的。这与我国的创造性判断相类似。
c)工业性应用
发明应当能够在包括农业在内的任何工业领域内制造或实施,才视为可工业应用的。
德国的审查流程
德国的审查流程与中国类似,都经历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阶段。
在形式审查中,主要审查申请材料是否齐全、并初步检查是否是可授权的发明主题、是否要求优先权等形式问题。如果形式审查合格,德国专利商标局将给予申请号和申请日。并在申请日起18个月后公开。
在实质审查之前,申请人可以向德国专利商标局提出检索请求,以便确定发明的授予专利权的可能性。
德国采取“先公开,后审查”的制度,实质审查的提出期限长达7年。如果在7年之后,依然没有提出实质审查要求,则发明视为撤回。在实质审查中,将对发明的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进行审查,审查员将针对技术方案中的缺陷和障碍下发审查通知书。如果申请人在指定时间内没有消除障碍,专利将予以驳回。
如果通过实质审查,并顺利授权,在授权公告后9个月内,任何人都有权提出异议。若有异议,将启动异议程序,异议程序的结果可能是专利废除、专利部分维持或者异议驳回。若公告后9个月时间届满后,没有人提出异议,专利将获得20年的保护时间。
复审和无效程序
(1)复审
对于不予受理、专利驳回等不能授予专利权的审查决定,在审查决定的指定期限内可以向专利法院提起异议,请求驳回审查决定。如果对专利法院的判决有异议的,还可以向联邦法院提起上诉。
(2)专利无效、异议
时间:在专利授权公告后九个月内提出异议。或者任何时间都可以提出专利无效请求
权利人:任何人都有权向专利审查部提起异议。但非法侵占的情况下,只有受害人才有资格提起异议。
理由:不是非法侵占的情况下,理由仅应是专利法中规定的废除理由。即:
1.该专利的主题依照专利法第1第5条的规定,不具有受专利保护的能力,
2.专利不能以本领域技术人员可实施的明确且完整的方式说明发明,
3.未经他人同意,引用他人的说明书、附图、模型、设备或者工具,或者他人使用的方法作为专利的重要内容(非法获得),
4.如果专利基于分案申请或者第7条第2款规定的新申请,并且专利的内容超出了向负责在先申请的主管部门原始递交的在先申请文本的内容,也同样适用本项规定;
受理方:专利审查部、专利法院、和联邦法院。
实用新型
德国的实用新型采取注册制,其保护客体与专利类似,但不包含方法发明。实用新型也应当具有新颖性、创造性和工业实用性。但实用新型中所指的现有技术与发明中的现有技术略有区别,《实用新型法》第三条第1款指出:现有技术包括,在申请日之前,通过书面说明或者通过在本法适用范围内完成的应用对公众公开的认知。也就是说,实用新型的现有技术范围比专利法中的现有技术范围略大。
但是,实用新型的审查并不包括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的审查。德国专利商标局对与实用新型仅进行形式审查。而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则作为对注册实用新型提出撤销请求的理由在异议程序中提出。
实用新型可以声明享有同一发明主题的专利申请的申请日。并且在专利异议程序结束两个月之内,也可以请求享有专利申请的申请日。这使得众多驳回或废除的专利能够以实用新型的方式获得保护,而进一步保护了发明创造。
外观设计
外观设计的保护客体为:任何能够工业制造或手工生产的产品的设计,以及产品的零部件的设计。
外观设计应具有新颖性和独创性,但是德国专利商标局在审查时,并不对外观设计的新颖性和独创性进行审查,而是将其作为驳回条款应用于无效程序中。因此,外观设计的申请只需满足《外观设计法》中的形式要件即可。
商标和其他标识
德国的商标法全称为《商标和其他标识法》,其保护客体为商标、商业标识、地理来源标识。
商标是指任何能够使企业的商品或服务与其他企业的商品或服务区分开的标识,特别是文字、图案、字母、数字、声音标识、三维造型、包括颜色或者颜色的组合。商标分为文字商标、图形商标、文字/图形商标、三维商标、声音商标,色标线商标、和其他的商标形式。
商业标识则包括公司标识和作品标题。作品标题即出版物、电影、音乐、戏剧或类似作品的名称或特殊标识。
商标注册的绝对保护障碍为:
1.缺乏区分性;
2.明显的混淆风险;
3.在商标中含有国家主权徽章;
4.与善良风俗或公共秩序相抵触;
等等。
商标的驳回条款包括:
1.与在先申请的或注册的商标相同,并且该商标注册的商品或服务与已申请或已注册的在先商标的商品或服务相同;
2.由于该商标与在先申请的或注册的商标相同或近似,并且该商标使用的商品或服务的相同或近似在相关受众中存在混淆可能性,包括与其他商标产生联系的可能性;
等等
商标的所有权人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者有能力获得权利并承担责任的合伙组织。
商标的审查程序:首先审查是否存在绝对的保护障碍,即是否是《商标和其他标识法》所规定的不予保护的情形。其次,审查是否存在注册障碍,即文件是否齐全,是否具备所有的申请要件等。如果合格,则在商标注册簿中登记。注册在电子商标册中公开。在审查程序中,并不审查是否有类似的注册商标或标识。如果审查通过后,因为已有商标或标识而被提起异议的,商标将存在可能的撤销风险。
著作权
与专利、商标等不同,著作权属于自然权,不需要在德国的有关部门进行登记注册。
《著作权》的保护客体包括:文学、科学和艺术作品,特别是
语言作品,如文字作品、讲话、计算机程序;
音乐作品;
哑剧作品,包括舞蹈作品;
造型艺术,包括建筑艺术作品和工艺美术作品,以及这些作品的设计草稿;
照片,包括类似于照片实施的作品;
影视作品,包括类似于影视实施的作品;
科学和技术方法的表现形式,如草图、计划、表格、符号、图片和造型。
《著作权》法中的著作权人指作品的创作者。作品由多人完成的,在没有特别分配权利份额的情况下,创作者为共同著作权人,并共同实施相关的民事权利。
著作权的保护期限为作者过世后70年。
德国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以司法为主,行政为辅。在《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中都结合民法典规定了对侵权的法律救济途径和惩戒条款。受害人在不同的侵权情形都可以使用相应的法律手段进行救济。
临时禁令
德国是展会大国,在展会上时常出现类似或相近产品,甚至出现仿制品。
为保护权利人的利益,防止侵权人在展会期间销毁或者离开德国境内。请求人可以不经警告信程序且无需确切的实际证据直接请求法院的临时禁令,并可以在行动之后再提供相应的证据。由于事先可以不经由律师警告信通知对方,临时禁令的实施往往是突然的、毫无征兆的,从而侵权人无法预先销毁或藏匿涉嫌物品。
临时禁令颁发的条件:
《民事诉讼条例》第935条规定:当诉讼标的的现有状态的改变使得权利无法实施或者实施更困难时,可以颁布与诉讼标的相关的临时禁令。
《民事诉讼条例》第937条规定:在紧急情况下,法院可以不经口头审理作出临时禁令的决定。
由此可见,临时禁令的条件在于,首先权利人应具有德国境内的明确的知识产权,其次,权利人应向法院证明确为紧急情况,最后,侵权行为应当清楚明显。因此,权利人应向法院说明所面临的紧迫性。如果申请的等待时间过长,即与采取措施的时间间隔过长,通常临时禁令的申请将被驳回。另外,权利人应当向法院证实侵权行为是否清楚明显。对于专利案件而言,如果涉及情况较为复杂,临时禁令的申请可能被驳回。
临时禁令的内容由法院依据自由裁量权而定,其包括执行方式和不遵守禁令的处罚措施。并且临时禁令可以结合拘捕条款共同使用。对于侵权纠纷,临时禁令的内容通常是出示和检查、查扣嫌疑物品。临时禁令的执行由当地警方完成。
临时禁令属于法院下达的判决,侵权人有服从的义务。如果不遵从临时禁令,将面临行政处罚。
临时禁令(PI)的流程见下图:
在最新的案件判决结果中,德国慕尼黑法院对其他国家法院签发的禁诉令以临时禁令(einstweilige Verfügung)的形式作出了反禁诉令,由此反映出了德国反禁令规则近年来发生了以下重要的变化。
一是若存在下述情形,德国法院可推定存在首次侵害风险,则SEP权利人均可以在德国法规定的相应期间内向德国法院以诉前临时禁令的方式申请反禁诉令,包括:
-- 专利使用人威胁要申请禁诉令
-- 专利使用人已经提出禁诉令申请;
-- 专利使用人已在通常会授予禁诉令的司法管辖区提起或威胁提起授予许可或确定合理费用的主诉讼;
-- 专利使用人曾威胁或申请对其他专利权人发出禁诉令,而且没有迹象表明其今后会有不同的行为;
-- 专利使用人未在专利权人规定的短期期限内(例如首次侵权告知时)以书面形式声明不提出禁诉令申请。
二是德国法院可以认为专利使用人若真的愿意寻求FRAND许可,就不会在其已经在全球范围开始使用并持续使用相关专利的情况下,又通过禁诉令的方式侵害专利权人就其类财产所享有的受法律保护的地位。因此,专利使用人以后在收到侵权告知后,不仅要作出严肃的专利许可意愿声明,还应表明他不会申请禁诉令,否则就有可能不能针对权利人的永久禁令主张FRAND抗辩。
侵权诉讼
如果权利人认定某物品有侵权嫌疑,首先可以向侵权方发送警告信,其中包含停止侵权声明和赔偿条款等。如果侵权方无视警告信而继续其侵权行动,权利人可以提起侵权诉讼并提出主张,例如赔偿专利使用费用等。
侵权诉讼适用一般的民事诉讼程序,即受理法院为地方法院、州法院和联邦法院。
被侵权人的起诉对象既包括直接实施侵权、例如未经许可直接实施发明的侵权人,也可以包括生产、制造、销售、提供、占有、要求接受侵权产品或服务的对象,即间接实施侵权的对象。还包括非故意实施侵权行为的对象。
在侵权案件中,原告负有举证责任。但权利人有权请求嫌疑人出示涉嫌侵权的物品和文件等,并且如果涉嫌以商业规模进行的侵权,权利人有权请求嫌疑人出示其金融往来,例如账单、发票等。这些侵权物品和文件构成了权利人的主张的基础。在必要时,权利人可以请求法院搜查令。
权利人可以主张侵权人召回或者从销售渠道中清除嫌疑物品,并且主张侵权人赔偿其损失。赔偿数额的计算可以基于侵权人实际获得的效益,也可以基于实施权利而应支付的费用。
在有重复侵权风险时,权利人有权请求停止侵权。
在德国专利诉讼量最多的三个法院是慕尼黑、曼海姆和杜塞尔多夫,目前杜塞尔多夫有三个专利法庭,曼海姆有两个。慕尼黑地方法院近年来受理案件逐渐增多,在2019-2020年接连超过曼海姆的受理量。为此,2021年8月16日开始,德国慕尼黑地方法院在现有第7庭和第21庭审理专利诉讼之外,新设立了44庭民事法庭处理专利诉讼的案件,现阶段该法庭有一半的职能用来处理专利案件。
刑事救济
除了民事诉讼之外,在相关的法律法规中还结合刑法规定了侵权人的刑事责任。通常,检查机关仅仅依委托来采取措施,但在基于特殊的公众利益时,检查机关也可以依职权采取措施。
未经权利所有人许可而实施专利的,可以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处以罚金。对于以商业规模实施专利侵权的,可以处五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或者罚款处分。此外,对于所查处的物品,可以予以没收。
德国知识产权的行政执法主要依靠海关完成。海关负责对涉嫌侵权的物品的查扣。如果存在明显的侵权行为,海关可以基于申请人的申请和为此所提供的担保,对涉嫌物品进行查扣。权利人还可以请求销毁物品,销毁由海关执行。
执法依据
德国海关的执法主要依据德国国内法和欧盟第608/2013号令的条例。
在国内法方面,德国海关的主要依据是《海关条例》和《专利法》、《商标和其他标识法》、《著作权法》中的相关规定。
执法程序
根据欧盟第608/2013号令
(1)查扣程序
权利人可以向海关当局提出查扣或中止放行有侵权嫌疑的物品的请求,如果申请获得批准,之后由海关执行物品查扣。
在查扣后的一个工作日内,海关将通知申请人或者物品的持有者或物主,并且如果有请求的话,海关向决定持有人或者申请人通知所扣押的物品的类型、数量、来源、海关程序等。
如果海关认定物品有侵权的嫌疑时,在没有批准的查扣申请或者申请人没有获得查扣批准的情况下,海关依然可以查扣或者中止放行该物品。并且在作出查扣之前,海关将通知最有可能提出查扣申请的相关权利人。并在查扣之后,向相关权利人通知查扣结果。但是,如果在查扣后1个工作日内没有发现能通知的相关权利人,或者在查扣后四天内没有获得批准,则查扣撤销。
(2)销毁程序
在收到查扣通知后十个工作日之内,申请人可以向海关当局提出销毁货物请求,易坏品应在三个工作日内提出申请。申请应包括关于该货物侵权的报告。申请还应附有申请人、持有人和物主关于销毁货物的书面同意函。销毁的申请期限基于届满前的申请人申请可以延长。
收到查扣通知后于十个工作日之内,或者对于易坏品于三个工作日内,申请人、持有人和物主没对销毁提出异议的,视为同意销毁。
如果持有人或者物主对销毁没有作出书面确认,申请人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采取确认物品侵权的程序。
销毁的组织工作可以由海关承担,但销毁货物的费用和相应责任应由申请人承担。
根据德国国内法
根据德国国内法的规定,海关的执法主要依申请人的申请来进行。申请人应当为此申请提供一定的担保。
海关在查扣之后,将立即通知物主和申请人。并通知申请人有关产品的来源、数量、存放地点、以及物主的姓名和住址。如果侵权情形不涉及商业秘密或者运营秘密,申请人有检查涉嫌侵权产品的机会。
如果物主或者所有者最迟在送达查扣通知后两周内没有对查扣提出争辩,海关将没收已查扣的产品。
如果物主或者所有者对查扣提出了争辩,海关当局将立即通知申请人。申请人随后立即向海关说明其是否维持产品查扣申请。
如果申请人撤回申请的,海关应当立即停止查扣。
如果申请人维持申请并递交相应的法院判决,海关当局则采取必要措施。
如果在查扣通知送达申请人两周后,海关将停止查扣;申请人证明已申请了法院审理但仍未收到判决书的,查扣最多可以再延长两周。
随着中德之间合作的不断加深,中德企业之间的知识产权纠纷的数量也不断增长。然而,由于对德国知识产权体系的不了解,我国企业在德国市场屡屡受到“技术壁垒”的约束,导致不得不缴纳高昂的专利使用费用,或者甚至被迫撤出德国市场。可以说,知识产权已经成为我国企业进入德国市场、甚至欧盟市场所必经的关口。
为避免知识产权纠纷,在参加展会或者进入德国之前,应当事先做好海外专利预警工作。首先应当对竞争对手有全面的了解,即了解其在德国和欧盟境内受保护的专利、商标等知识产权,理解其专利布局。其次,评估纠纷风险,包括可能发生纠纷的对象、有风险的产品、以及如果发生纠纷时,对纠纷有管辖权的法院。最后,应提前向地方法院提交保护性备忘录,陈述不适合颁布临时禁令的理由。理由可以包括由于专利技术方案的复杂性而不具有明显侵权行为,或者时间不具备紧迫性等等。并且准备证明其合法来源的文件。
如果在德国境内遇到了知识产权纠纷,应当利用法律规定的上诉或抗辩理由积极应对。
海关扣押
如果货物在海关受到扣押,应当在海关的查扣通知所指定的争辩日期内向海关提出争辩,提出争辩后,将由申请人、即权利人负责侵权的举证。如果确实存在明显的侵权行为,可以委托律师与权利人进行调解。
临时禁令
在展会上遭遇临时禁令时,在展会现场首先应区分个人财产与公司财产。通常,临时禁令仅包括对涉嫌侵权的物品的扣押,而个人财产不在临时禁令扣押的范围内。
在执行临时禁令之后,应当在禁令颁布一个月内及时上诉,并主张临时禁令申请人赔偿其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并强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提起主诉讼。
上诉理由可以包括,如临时禁令不具备紧迫性、没有侵权行为等。如果权利人申请了多个临时禁令,也可以请求审查其是否有滥用临时禁令的行为。
如果侵权行为较为明显的,可以委托律师与对方达成和解。
知识产权侵权诉讼
在进入诉讼程序之前,通常涉嫌侵权的一方会收到权利人委托律师的警告信,其中包括事实陈述、停止侵权声明和支付使用费用等要求。对于警告信,应仔细查看其警示是否具备充足的理由。如果警告信中没有说明具体的认定侵权理由,或者警告不能成立,根据德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没有具体理由的警告可能涉及不正当竞争。如果警告理由成立,此时应考虑另委托己方律师起草停止侵权声明,以免导致其他后续结果。
在进入诉讼程序之后,应积极应诉。缺席判决将导致原告胜诉,并且强制执行判决,其中可能包括将被告货物强制从德国市场上清除,甚至可能禁止被告再次进入德国市场。
在诉讼程序中,应以现有技术等理由抗辩,并推荐相应的专家提出技术意见,以供法院参考。如果侵权行为极其明显,应当尽量避免故意侵权,以免触犯刑事处罚条款。
对一审判决不服的,可以继续上诉,直到三审终结为止。
鉴于德国在知识产权方面的完善的立法,中国企业应积极利用相关的法律法规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首先应做好品牌的海外监控工作。根据本企业的专利布局策略,利用多渠道长期监控类似产品等。
遭到侵权时,首先应当及时收集充足的证据,以便在维权时做好举证工作。然后,委托律师进行维权的准备工作,向对方发送警告信,表达希望停止侵权并支付使用费用的主张。如果不发送警告信,且对方承认事实的,有可能由起诉方承担法庭费用。
经沟通无效的,可以提起侵权诉讼。如果对方有进出口侵权物品的意向时,可以向海关申请查扣嫌疑物品。如果在紧急情况下,例如对方来德国参展时,可以申请临时禁令,请求查扣嫌疑物品。
在提起侵权诉讼时,应确定起诉对象。例如依据德国《专利法》,间接实施侵权行为的,即参与生产、制造,占有、提供侵权物品等人,也可以作为起诉对象。但对于直接侵权和间接侵权的诉讼主张应有所区别。对于直接侵权,可以主张其赔付获得的收益、禁止其在德国境内出售产品等。对于间接侵权,可以主张其赔付相应的应支付权利使用费用。
如果对法庭判决拒不执行的,可以请求法院强制执行。
总之,我国企业应充分利用德国完善的立法体系,充分结合《反不正当竞争法》、《民事诉讼条例》、欧盟第608/2013号令和《专利法》、《著作权法》等多方位、多角度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获得应有的赔偿。
撰写人:徐珊 北京康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