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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包装和不当利用驰名声誉侵犯欧盟商标权
2021-06-18 15:03:15 阅读

  【编者按】与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和地区一样,欧盟法院的裁决对于理解欧盟法律规范有着重要的指导意义和预测价值。艾萨博睿(ELZABURU)每年初汇总发布前一年欧盟法院典型案例,并对每一案例进行简要点评,以期对客户和合作者理解欧盟知识产权规范有所助益。鉴于中国客户和合作伙伴的重要性,我们尝试以每周一案的方式发布典型案例的中文版,方便中国伙伴及时获知相关最新信息。
 
  【背景】
 
  KRAFT GROUP公司依据其注册的欧盟商标和西班牙国家商标(如图一所示),起诉GULLÓN公司销售的两款商品包装外观(如图二所示)侵犯其商标权,同时存在不正当竞争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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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一:KRAFT GROUP公司引证商标图一:KRAFT GROUP公司引证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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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二:GULLÓN公司争议包装外观图二:GULLÓN公司争议包装外观
 
  被告提交数个抗辩申请(既判力(res judicata)抗辩和诉讼时效抗辩),同时提出反诉,以未实际使用为由要求撤销原告注册商标。
 
  上诉法院部分支持了一审原告诉讼请求,判决被告GULLÓN公司支付超过30万欧元的损害赔偿金。西班牙最高院最终推翻上诉判决,认定被告行为不构成侵权和不正当竞争。
 
  【结论】
 
  最高院首先分析了GULLÓN公司提出的反诉,即以未实际使用为由要求撤销原告的三明治形状饼干图案三维立体注册商标(如图三所示)。KRAFTGROUP公司实际使用上述商标时,一直与文字“OREO”同时出现,即在饼干中间印制该文字,而且这一文字加实物的形式也单独注册了商标。因此,法院认为,争议商标实际使用形式与其注册形式存在差异,去除文字“OREO”后,原注册商标的三维立体形状本身“缺乏显著区别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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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三:三明治形状饼干图案三维立体注册商标图三:三明治形状饼干图案三维立体注册商标
 
  接着,法院审查被告商品——“MORENAZOS”饼干——的包装袋是否不当利用了KRAFTGROUP公司“OREO”饼干(如图四所示)的驰名包装特性,侵犯其外包装商标权利。判决书引用欧洲法院在先判例结论——只有相关公众认为争议标志和驰名标志之间存在“关联”时,才能认定存在侵权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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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四:OREO V.S. MORENAZOS图四:OREO V.S. MORENAZOS
 
  法院认为,本案中KRAFT GROUP公司商标的驰名要素是文字“OREO”,因该文字在包装上以特别大的尺寸突出显示。因此,“鉴于被告包装上缺少该要素(“OREO”),事实上也没有模仿或使用与原告包装类似的其他要素,也即意味着包含争议三维立体标志元素的包装袋其余部分与被告包装之间的相似程度不足以使相关公众认为二者之间存在关联,不能认定被告不当利用了原告商标的驰名声誉”。
 
  法院接着审查GULLÓN公司“Cookies”饼干包装是否与KRAFTGROUP公司“ChipsAhoy!”饼干包装外观(如图五所示)存在混淆,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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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五:ChipsAhoy! V.S. Cookies图五:ChipsAhoy! V.S. Cookies
 
  为解决上述争议,判决首先指出:“依照《西班牙反不正当竞争法》第6条,评估是否存在混淆时,通常认为在包装外观上使用具有明显区别性的文字要素,能够避免消费者产生混淆,是一回事;而选择不同文字要素通常可以避免产生混淆风险,则完全是另一回事”。判决明确指出:“即使使用了不同名称,但如果商品包装因其形状、尺寸和颜色组合等元素而构成近似的,仍然可能使一般消费者产生混淆风险”。
 
  但是,法院认为“本案争议并不属于上述情形,鉴于文字‘ChipsAhoy!’的显著区别性,及其在KRAFTGROUP公司商品包装上的突出位置等事实,即使被告包装与原告包装存在相似,但因为缺少文字‘ChipsAhoy!’而是使用一般商品名称(Cookies,饼干——译者注),不会导致消费者产生混淆风险,或者如‘ChipsAhoy!’饼干生产商所称的,导致消费者认为二者之间存在联系的风险”。
 
  法院驳回了KRAFT GROUP公司以类似理由要求认定GULLÓN公司因其饼干包装不当利用原告声誉而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诉求。就这一点,法院指出:“本案中,只有证明被告包装(不包含‘ChipsAhoy!’字样)与原告包装构成相似,并且利用了‘ChipsAhoy!’饼干商品声誉,才能认定被告有不正当竞争行为。但原告并未提供证据证明上述事实。实际上,真正享有驰名声誉的是‘ChipsAhoy!’商标,因此只有使用与该商标相同或相似的标志,利用其驰名声誉,才有可能认定为不当利用他人声誉”。
 
  【评述】
 
  不考虑实际案件事实去解读判决内容是无益的。某一孤立事实可能适用的原则,并不总是与法院根据案件具体争议事实选择适用的原则相一致。此外,应当牢记,法院判案的依据是双方提交的证据材料,而非一般利益或理论概念。
 
  对本案终审判决过于简单化的解释,可能造成未来出现更多恶意模仿三维立体商标和商品的现象。例如,认为只要简单变换文字元素即可避免被法院认定为存在模仿行为。而这并非本案判决鼓励的现象。
 
  通过对比争议包装外观并仔细阅读判决结论,可以看到,法院认为本案有别于一般理论原则——更换相似商品或包装设计上的名称不能排除混淆风险。本案问题在于,引证商标的文字元素部分是整体商标的主要元素,相比其他元素,承载商标驰名性质的正是该文字元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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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译:刘丹,艾萨博睿法律顾问
  来源:艾萨博睿(ELZABURU)知识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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