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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员国法律规定超出欧盟指令要求的著作权保护(C-279/13)
2021-06-18 15:01:48 阅读

  【编者按】与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和地区一样,欧盟法院的裁决对于理解欧盟法律规范有着重要的指导意义和预测价值。艾萨博睿(ELZABURU)每年初汇总发布前一年欧盟法院典型案例,并对每一案例进行简要点评,以期对客户和合作者理解欧盟知识产权规范有所助益。鉴于中国客户和合作伙伴的重要性,我们尝试以每周一案的方式发布典型案例的中文版,方便中国伙伴及时获知相关最新信息。
 
  【背景】
 
  L C More Entertainment 是一家挪威资本公司,拥有向其网络用户播送冰球比赛等体育赛事的广播权。瑞典人Sandberg在其个人网站创建链接,其网站访问用户可通过该链接免费观看上述体育赛事的现场直播。
 
  因Sandberg拒绝删除争议链接,原告在瑞典提起版权侵权刑事诉讼,被告被处以罚款和赔偿权利人损失等惩罚措施。二审上诉程序中,上诉法院认定本案广播节目未达到著作权保护的独创性要求,因此改判一审判决相应内容;但是仍然认为原告广播组织对该广播节目享有著作权相关权,因此维持一审有关罚款和损害赔偿的判决内容。
 
  本案随后上诉至瑞典最高法院,受理法院请求欧洲法院(Court of Justice)就以下问题作出初步裁定:成员国能否“给予作者超过《欧洲议会和理事会关于统一信息社会著作权和相关权利等部分内容的指令(第2001/29/EC号)》(以下简称《欧盟第2001/29/EC号指令》)第3(2)条规定的专有权利保护”?
 
  【结论】
 
  欧洲法院指出,对上述指令条文的理解应当立足于该指令统一著作权法律的立法目的之上。就这一点而言,法院裁定,为实现内部市场依照自由竞争规则运转,需要尽可能协调和完善著作权保护。因此,欧洲法院认为有必要调整成员国法律中阻碍“欧洲内部市场顺畅运行和信息社会正常发展”的规定。换句话说,“上述指令的目的并非排除或避免不影响内部市场功能的成员国法律间的不同”,所以成员国有权自主规定不影响上述指令立法目的的内容。
 
  就本案而言,欧洲法院裁定,瑞典国家法律可以赋予广播组织者高于欧洲法律要求的权利保护范围。
 
  【评述】
 
  本案裁定审查了《欧盟第2001/29/EC号指令》和《欧洲议会和理事会关于知识产权领域著作权的出租权、借阅权及其他权利的指令(第2006/115/EC号)》对成员国法律统一程度的要求。法院认为,对该指令未规范的部分,《欧盟第2001/29/EC号指令》不要求成员国在其国家法律层面也避免或去除法律间可能存在的不同规定;相应地,对于该指令规范的内容,则各成员国应统一其相应法律规定。仍然值得注意的是,《欧盟第2006/115/EC号指令》规定,成员国可以赋予著作权邻接权权利人更多权利,但不得损害作者著作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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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译:刘丹,艾萨博睿法律顾问
  来源:艾萨博睿(ELZABURU)知识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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