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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著作权侵权案件和国际管辖权(C-441/13)
2021-06-18 14:20:19 阅读

  【编者按】与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和地区一样,欧盟法院的裁决对于理解欧盟法律规范有着重要的指导意义和预测价值。艾萨博睿(ELZABURU)每年初汇总发布前一年欧盟法院典型案例,并对每一案例进行简要点评,以期对客户和合作者理解欧盟知识产权规范有所助益。鉴于中国客户和合作伙伴的重要性,我们尝试以每周一案的方式发布典型案例的中文版,方便中国伙伴及时获知相关最新信息。
 
  【背景】
 
  Hejduk是一位职业建筑摄影师,创作了一系列关于奥地利建筑师George W. Reinberg建筑作品的摄影作品。得到Hejduk许可后,George W. Reinberg在一家德国企业EnergieAgentur于2004年组织的会议上使用了上述摄影作品。随后,该德国企业未经许可在其网站上使用上述摄影作品。Hejduk得知这一情况后,向奥地利法院提起著作权侵权诉讼。EnergieAgentur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该法院不具有国际管辖权,因为该网站域名结尾是“。de”,所以公众可接触到涉案著作权作品的争议网站定位在德国,而非奥地利。原告认为在奥地利也可以访问争议网站上的摄影图片这一事实,足以证明奥地利法院符合《欧盟理事会关于民商事案件管辖权和判决执行的条例(第44/2001/EC号)》(以下简称《布鲁塞尔II号条例》,2012年已被《欧盟关于民商事案件管辖权和判决执行的条例(第1215/2012号)》取代——译者注)第5.3条的规定,即对本案具有管辖权。鉴于此,受理法院请求欧洲法院(Court of Justice)就本案管辖权问题作出初步裁定。
 
  【结论】
 
  《布鲁塞尔II号条例》第5.3条规定,有关侵权或准侵权行为争议,住所地位于另一成员国的被诉侵权人,可以在侵权行为发生或可能发生地所在成员国法院被起诉。欧洲法院此前案例中曾指出,第5.3条规定的是例外规则,应当适用严格解释。因此,只有证明,争议行为与损害实际发生地或可能发生地之间存在特别紧密联系,才能适用该例外规则,认定相关法院具有管辖权。这一联系包括,因果事件、引起损害、导致或可能导致损害发生的事件等。本案中的因果事件是,将争议摄影作品放置在互联网上,允许公众访问的技术过程,这一事件发生地是德国。然而,从作品可被访问的领域分析,实际在德国和奥地利同时造成了损害。就这一点而言,欧洲法院认为,并非只有争议网站“指向”或者“打算用于”的领域内的成员国法院才有管辖权。基于此,以及Hejduk在奥地利同样享有其摄影作品著作权的事实,欧洲法院裁定,侵犯一作品著作权的行为发生在德国,由于在奥地利也可以访问该作品,该行为造成的损害后果同样影响到奥地利的诉讼争议,因此奥地利法院具有管辖权。
 
  【评述】
 
  本案初步裁定解决的问题,几乎与之前的Pinckney案(案件号:C-170/12)如出一辙。欧洲法院在2013年10月3日对该案的裁定书中认定,判断著作权侵权行为是否在特定成员国内可能造成损害,完全取决于原告认为受到侵犯的权利在该成员国是否受保护,以及在该成员国内能否通过互联网访问争议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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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译:刘丹,艾萨博睿法律顾问
  来源:艾萨博睿(ELZABURU)知识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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