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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含受保护地理名称和描述性词汇的标志申请注册商标(C-629/17)
包含受保护地理名称和描述性词汇的标志申请注册商标(C-629/17)
2021-06-18 14:13:26 阅读次
【编者按】与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和地区一样,欧盟法院的裁决对于理解欧盟法律规范有着重要的指导意义和预测价值。艾萨博睿(ELZABURU)每年初汇总发布前一年欧盟法院典型案例,并对每一案例进行简要点评,以期对客户和合作者理解欧盟知识产权规范有所助益。鉴于中国客户和合作伙伴的重要性,我们尝试以每周一案的方式发布典型案例的中文版,方便中国伙伴及时获知相关最新信息。
【背景】
葡萄牙最高法院请求欧洲法院(Court of Justice),就判断一项标志或词汇能否被注册为红酒商品上使用的商标时,如何理解《欧洲议会和理事会关于统一成员国商标法律的指令(第2008/95/EC号)》(以下简称《欧盟第2008/95/EC号指令》,已被《欧盟第(EU)2015/2436号指令》取代)第3(1)(c)条“贸易活动中使用的,仅包含直接表示商品或服务其他特点的词汇”的规定作出初步裁定。
原告起诉要求宣告文字商标“adegaborba.pt”无效,理由是争议商标只包含红酒商品的一项受保护地理名称——“Borba”和该类商品的描述性词汇——“adega(地窖)”。但是,争议商标注册人辩称“adega”是其公司名称“Adega Cooperativa de Borba”的组成部分,并非描述性词汇。
受理法院向欧洲法院提问,指定使用在红酒商品上的商标包含第三人受保护地理名称“Borba”和该类商品生产设施或场所的惯用描述性词汇“adega”,如果该描述性词汇同时出现在商标申请人公司名称中,是否仍属于《欧盟第2008/95/EC号指令》第3(1)(c)条禁止注册为商标的情形?
【结论】
欧洲法院对本案事实审理之后,裁定如下:
1. 欧盟立法者起草《欧盟第2008/95/EC号指令》第3(1)(c)条时,使用“种类、质量、数量、用途、价值、地理来源、商品生产时间或服务提供时间及商品或服务其他特点”这种表述,一方面举例说明构成商品或服务特点的常见情形;另一方面,也表明此处并非详尽列举,实践中应当考虑可能存在商品或服务的其他特点。
2. 本案争议商标中出现的词汇“adega”在葡萄牙语中有两个含义:一个是指,保藏红酒等物品的地下存储空间;另一个是指,红酒等产品的生产制造场所。因此,该词汇无疑属于所指定使用商品的描述性词汇。
3. 如果一项争议标志完全由一个描述性词汇和一个表明商品地理来源的地理名称(如本案争议商标的“Borba”)组成,那么该标志应当认定为描述商品特征的标志,即缺少作为商标使用所要求的显著特征。
4. 该描述商品生产或存储场所的词汇出现在相关法律实体名称之中的事实,不影响该标志是描述性词汇的评估结论,因为评估只考虑争议商标欲指定使用的商品,以及该商品在相关消费群体中的认知情况。
【评述】
欧洲法院明确认定,判断一项商标的组成词汇是否构成描述性词汇时,无需考虑该词汇是否出现在相关法律实体名称之中。确定一个标志能否作为商标注册使用的重要因素是,该标志整体上是否具备足够的显著区别性。
欧洲法院再次强调其在Agencja Wydawnicza Technopol/OHIM案(案件号:C-51/10P),以及BSH/OHIM案(案件号:C-126/13 P)等案件中的裁定结论,即《欧盟第2008/95/EC号指令》第3(1)(c)条的规定并非充分列举,可能存在其他属于描述商品或服务特征的情形。
在贸易活动中普遍使用的词汇等,即使是相关法律实体公司名称的组成部分,仍然有可能被认定为“表述商品或服务特征的词汇”。因此,在评估一项商标申请是否属于因存在绝对不能注册情形而应被驳回时,无需考虑相关法律实体公司名称中包含相同词汇的事实。
最后,由于《欧洲议会和理事会关于统一成员国商标法律的指令(第(EU)2015/2436号)》(简称《欧盟第(EU)2015/2436号指令》)取代了《欧盟第2008/95/EC号指令》,新指令第4(1)(c)条基本照搬原指令第3(1)(c)条的内容(仅在语法上做细微调整),因此,本裁定结论也同样适用于新指令第4(1)(c)条的理解。

编译:刘丹,艾萨博睿法律顾问
来源:艾萨博睿(ELZABURU)知识产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