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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的味道不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C-310/17)
2021-06-18 14:11:13 阅读

  【编者按】与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和地区一样,欧盟法院的裁决对于理解欧盟法律规范有着重要的指导意义和预测价值。艾萨博睿(ELZABURU)每年初汇总发布前一年欧盟法院典型案例,并对每一案例进行简要点评,以期对客户和合作者理解欧盟知识产权规范有所助益。鉴于中国客户和合作伙伴的重要性,我们尝试以每周一案的方式发布典型案例的中文版,方便中国伙伴及时获知相关最新信息。
 
  【背景】
 
  本案争议涉及侵犯一款食品味道的著作权问题。某荷兰商人开发出一款名为“Heksenkaas”的奶酪产品——“含奶油奶酪和新鲜香草的可涂抹奶酪蘸酱”,并将该产品“作品”的相关知识产权转让给Levola Hengelo BV公司(以下简称“Levola”)。这款奶酪产品的制作方法已经在2012年取得专利保护。
 
  2012年7月,Levola向荷兰海尔德兰地方法院提起侵权诉讼,控告Smilde Foods BV 公司(以下简称“Smilde”)生产销售的一款奶酪产品“Witte Wievenkaas”抄袭“Heksenkaas”的味道。起诉书中提到,原告奶酪产品的味道属于《荷兰著作权法》第一条规定的“作品”范畴,应当受著作权法保护。
 
  让人意外的是,受理法院驳回了原告诉讼请求,给出的驳回理由仅仅是,起诉人未能说明构成“Heksenkaas”奶酪“独特、原创和个性”的要素或要素组合,而对于食品味道是否属于著作权法律规定的“作品”范畴,只字未提。
 
  事实上,本案争议焦点是食品味道能否要求著作权保护。争议双方在这一问题上的看法完全相反:
 
  Levola(原告)认为:
 
  -  一款味道的著作权是指“因食用特定食品而引起的味道的总体印象,包括通过口腔感受到的触觉感受”。
 
  -   食品的味道属于符合著作权保护要求的文学、科学和艺术作品。
 
  Smilde(被告)则持相反观点:
 
  -  著作权制度只保护视听作品,味道不属于受保护范围。
 
  -   食品的不稳定性,以及味觉感受的主观特性等,决定了食品的味道不具备受著作权保护的条件。
 
  Levola引用2006年荷兰最高法院对Lanc?me案的判决结论,该判决认定香水的味道受著作权保护。
 
  但是,本案受理法院提出,法国最高法院2013年的一项判决驳回了对香味进行著作权保护的请求。
 
  鉴于在类似问题上各裁判结论之间存在冲突,本案上诉法院决定中止审理程序,请求欧洲法院(Court of Justice)澄清食品味道能否要求著作权保护的问题。
 
  【结论】
 
  欧洲法院2018年11月13日对《欧洲议会和理事会关于协调信息社会著作权及相关权利部分规定的指令(第2001/29/EC号)》(以下简称《欧盟第2001/29/EC号指令》)是否应当理解为,禁止对食品味道进行著作权保护,并禁止成员国法律解释为味道可以受著作权法保护等问题,作出裁定。
 
  程序问题
 
  被告提出,由于原告Levola未能明确指出“Heksenkaas”奶酪满足“作者独立智慧创造成果”要求的要素,因此欧洲法院应对本案不予受理。
 
  就这一点而言,欧洲法院参考在先判例,指出:
 
  -  一方面,应由受理法院根据案件情况,决定是否需要欧洲法院对具体问题作出初步裁定,以指导该受理法院作出判决。一般而言,对于成员国法院要求作出初步裁定的法律问题,推定具有相关性。
 
  -   另一方面,欧洲法院有义务对提出的关于如何理解欧盟法律的问题作出裁定。
 
  实体问题
 
  原告Levola认为《荷兰著作权法》第1条至第10条的规定应当理解为,味道受著作权法保护。
 
  欧洲法院指出在欧盟领域内确定“作品”的定义和范围时,《欧盟第2001/29/EC号指令》并未规定需要参考成员国法律。条文仅规定:(1)作者对其创作“作品”享有一系列独占权利(第2条至第4条);以及(2)第5条列举对作者权利保护的例外和限制情况。
 
  欧洲法院认为在指令本身缺少指导标准的情况下,为保证欧盟全部领域内的自主统一理解,“作品”应满足以下条件:
 
  -  必须是作者自己独立创作的智慧成果;并且,
 
  -   本指令所述“作品”是指,构成智慧创造成果的表达的要素。
 
  从国际法角度分析,欧洲法院依《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公约(WCT)》第1(4)条,参考《伯尔尼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公约》第2(1)条的规定——“文学和艺术作品”一词包括文学、科学和艺术领域内的一切成果,不论其表现形式或方式如何;以及《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公约》第2条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第9(2)条的规定——版权保护延及表达,而不延及思想、过程、操作方法或数学概念本身。
 
  欧洲法院认为,为保证著作权保护主管机关和个人(特别是经济经营者)对法律理解的确定性,必须首先确定作品的客观存在。这也是为什么欧洲法院强调“尽管其表达形式可能会发生改变,必须精确和客观地识别”特定“作品”,不得包含任何主观要素。
 
  欧洲法院认为不同人的年龄、对食物的偏好和消费习惯等主观因素,以及产品消费的环境和场所等等,均会对特定食品的味道感受产生影响,因此无法客观地确定一个食品的味道。
 
  欧洲法院裁定,由于食品味道基于个人味觉感受和经验获得,是主观和多变的,因此,不构成《欧盟第2001/29/EC号指令》定义的“作品”。
 
  类似地,为在欧盟领域内统一“作品”定义,欧洲法院裁定,成员国不能对其国内法律解释为,可通过著作权保护食品味道。
 
  【评述】
 
  欧洲法院对《欧盟第2001/29/EC号指令》的解释大致可以总结为:鉴于目前食品味道只能基于个人品尝食品后的主观感受来确定,因此不具备“作品”所要求的准确性和客观性。
 
  但是,欧洲法院同时指出,这一结论是基于目前的科学发展水平作出的。考虑到科技发展速度,法院同意本案佐审官(Advocate General)Wathelet的意见,即未来当科学技术发展到可以客观准确区分识别不同味道时,建议立法者调整现有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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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译:刘丹,艾萨博睿法律顾问
  来源:艾萨博睿(ELZABURU)知识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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