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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权销售二手电子书(C-263/18)
2021-06-17 15:55:01 阅读

  【编者按】与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和地区一样,欧盟法院的裁决对于理解欧盟法律规范有着重要的指导意义和预测价值。艾萨博睿(ELZABURU)每年初汇总发布前一年欧盟法院典型案例,并对每一案例进行简要点评,以期对客户和合作者理解欧盟知识产权规范有所助益。鉴于中国客户和合作伙伴的重要性,我们尝试以每周一案的方式发布典型案例的中文版,方便中国伙伴及时获知相关最新信息。
 
  【背景】
 
  Nederlands Uitgeversverbond(以下简称“NUV”)和Groep Algemene Uitgevers(以下简称“GAU”)是丹麦两家出版者权益保护协会;Tom Kabinet是一家书籍、电子书和数据库出版运营机构,2014年起运营在线“读书俱乐部”网站,并在该网站销售“二手”电子书。NUV和GAU起诉Tom Kabinet侵犯其协会会员的知识产权,请求法院裁定禁止后者的侵权服务行为。但该禁令请求被法院驳回。
 
  2015年6月起,Tom Kabinet调整其电子书销售服务,创建“Tom Leesclub”。俱乐部用户缴纳一定费用后,可以下载该俱乐部提供的“二手”电子书——部分由Tom Kabinet购买,部分由俱乐部用户免费捐赠。用户捐赠电子书的方式是,提供该书籍的下载地址,并声明捐赠者自己并未保留该书籍副本。之后,Tom Kabinet将书籍上传至零售商网站,加上自己的数字水印,以此表明是合法取得的副本。
 
  针对Tom Kabinet的上述行为,NUV和GAU再次提起诉讼,认为后者“提供和复制电子书”的行为构成“未经许可向公众传播”,侵犯其协会成员的著作权,请求法院禁止后者争议服务行为。
 
  海牙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争议行为不构成向公众传播,但认为有必要澄清是否构成发行(distribution)行为,以及能否适用权利用尽原则?因此,受理法院请求欧洲法院就发行概念等四个问题作出初步裁定,其中最核心的问题是“《欧洲议会和理事会关于协调信息社会著作权及相关权部分规定的指令(第2001/29/EC号)》(以下简称《欧盟第2001/29/EC号指令》)第4(1)条是否包含以下情形:通过远程下载方式向公众有偿提供可无限期使用的电子书(受著作权保护作品的数字拷贝),书籍版权所有人获得的报酬与其作品的经济价值相当?”
 
  【结论】
 
  欧洲法院裁定,本案被告销售二手电子书的行为,不构成发行行为,而是构成交互式点播(interactive on-demand transmission)形式的向公众传播的行为。(依《欧盟第2001/29/EC号指令》第25自然段,交互式点播形式的特点是:公众可以自由选择访问著作权作品的时间和地点。——译者注)
 
  具体而言,欧洲法院回答受理法院的提问时认定,交互式点播属于“向公众传播”作品的行为的一种,因此,没有特定关联的不特定数量的公众可以在不同时间、不同地点从可公开访问的网站上访问受保护作品的行为,属于《欧盟第2001/29/EC号指令》第3(1)条规定的向公众传播行为,并澄清此处的传播不包括“发行实物副本(physical copies)”行为,因为作为有形物品流通的实物副本属于发行权范畴。
 
  最后,欧洲法院指出,满足以下任一条件即可构成向公众传播:使用不同于此前使用的特定技术手段传播作品;或者,向不同于此前传播受众的新群体传播。考虑到本案中,电子书通常附赠用户许可,以便用户下载电子书后可使用自己的计算机阅读,因此应当认定Tom Kabinet的争议传播行为面向的群体,并非著作权人在许可初次传播作品过程中所考虑的受众群体,也即,构成(向公众传播行为意义上的)新的公众群体。
 
  【评述】
 
  欧洲法院的裁定结论——“通过下载方式向公众提供可永久使用的电子书,属于‘向公众传播’的概念范畴,更具体地说,属于《欧盟第2001/29/EC号指令》第3(1)条规范的行为”——具有重要意义,它进一步澄清了“向公众传播”与“数字领域发行”的概念区别。这一问题最早是在欧洲法院2012年UsedSoft案(第C-128/11号)裁定中提及,但由于该案的争议商品是计算机程序,因此其裁定适用的是《欧洲议会和理事会关于计算机程序法律保护的指令(第2009/24/EC号)》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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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译:刘丹,艾萨博睿法律顾问
  来源:艾萨博睿(ELZABURU)知识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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