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国典型案例 > 临时禁令申请被批准后,作为申请基础的专利被宣告无效(C-688/17)

临时禁令申请被批准后,作为申请基础的专利被宣告无效(C-688/17)
2021-06-17 15:53:43 阅读

  【编者按】与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和地区一样,欧盟法院的裁决对于理解欧盟法律规范有着重要的指导意义和预测价值。艾萨博睿(ELZABURU)每年初汇总发布前一年欧盟法院典型案例,并对每一案例进行简要点评,以期对客户和合作者理解欧盟知识产权规范有所助益。鉴于中国客户和合作伙伴的重要性,我们尝试以每周一案的方式发布典型案例的中文版,方便中国伙伴及时获知相关最新信息。
 
  【背景】
 
  拜耳在匈牙利拥有一项避孕药品专利,其向法院申请临时禁令,要求对Richter和Excltis两家公司采取禁令,为防止上述专利权受到侵害,要求法院禁止后者在匈牙利上市相关争议避孕药品。
 
  与此同时,Richter和Excltis两家公司则向匈牙利专利局提起上述专利的无效宣告申请,要求裁定争议专利无效。
 
  法院首先批准了拜耳的临时禁令申请,要求Richter和Excltis两家公司不得将争议药品投放市场。然而,匈牙利专利局随后裁定拜耳的上述专利无效,后依据此裁定,法院驳回了拜耳的侵权赔偿诉讼请求。
 
  得到上述判决结果后,两被告要求拜耳赔偿因被采取临时禁令给被告公司造成的损失。
 
  匈牙利法院审查后,决定中止审理程序,并请求欧洲法院(Court of Justice)作出初步裁定,澄清《欧洲议会和欧盟委员会关于知识产权执行的指令(第2004/48/EC号)》(以下简称《欧盟第2004/48/EC号指令》)第9(7)条的适用范围,具体而言,该条款规定的“合理赔偿(appropriate compensation)”的概念。第9(7)条规定:“因申请人的作为或不作为,导致临时禁令措施被撤销或者失效的,或者,措施被批准后,最终未发现存在知识产权侵权行为或侵权风险的,司法机关有权依被告请求,判决申请人合理赔偿因实施上述措施给被告造成的损失”。
 
  【结论】
 
  欧洲法院认为,尽管批准“合理赔偿”请求的前提是,申请人作为或不作为导致临时禁令措施被撤销或终止,或者措施被批准后最终未发现争议权利被侵害或存在侵权风险,但是,并非只要一个案件中出现上述情形,成员国法院就可以自动或者有义务要求申请人赔偿因实施该禁令措施给被告带来的所有损失。就这一点而言,欧洲法院指出:
 
  -     设立“合理赔偿”规定的目的是,补偿因“不合理应用”临时禁令措施而给被告造成的额外成本支出和其他损害。
 
  -     “不合理”临时禁令措施申请是指,延迟采取该措施,并不会给权利人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
 
  -    并且,当被告明知存在可能阻碍其商品销售行为的专利权利,仍然决定上市推销其商品的,对于专利权人而言,不对被告的上述行为采取禁令措施,确实可能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害”。
 
  因此,欧洲法院裁定,对《欧盟第2004/48/EC号指令》第9(7)条的理解应当结合该指令第3(2)条的规定,即,成员国应当保证(本指令)第9条规定的措施和方法不被滥用,这意味着,成员国法院应当在考虑案件全部事实的基础上,判断是否存在滥用临时禁令措施的情况。
 
  【评述】
 
  出人意料的是,依照欧洲法院对本案的裁定,仍然很难明确在何种情况下,申请临时禁令措施是“不合理的”。至于可能构成不合理申请临时禁令(以及之后批准被告的“合理赔偿”申请)的理由,欧洲法院的解释似乎排除了申请临时禁令所基于的专利随后被无效的情况。
 
  欧洲法院的解释似乎更有利于权利人。事实上,欧洲法院在本裁定第65自然段给出的裁判理由是:“如果做出相反的裁定,……,可能会打击争议专利权人寻求《欧盟第2004/48/EC号指令》第9条规定措施保护的意愿,而这有悖于该条例的立法目的——确保对知识产权施加高水平的保护”。
 
  然而,除欧洲法院的上述立场外,还应该认识到,不正当利用专利权利——在很多情况下是无效的专利——作为对竞争对手施加压力和胁迫的手段,已经成为了欧盟市场里部分企业的普遍做法。
 
  毫无疑问,这种行为应当引起主管机构的警觉,并加以惩治。
 
\
 
  编译:刘丹,艾萨博睿法律顾问
  来源:艾萨博睿(ELZABURU)知识产权
【上一篇】已有活性成分的新治疗应... 【下一篇】授权销售二手电子书(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