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国典型案例 > 餐刀加工系统案——禁止滥用权利妨碍迅速处理权利纠纷

餐刀加工系统案——禁止滥用权利妨碍迅速处理权利纠纷
2014-12-15 11:34:43 阅读

    案件号 平成18(受)1772

    判决日 2008年4月24日

    案件简介 上诉人是“餐刀加工装置”专利的专利权人,该专利在1993年4月21日申请专利,1999年1月22日取得专利授权即本件专利权。被上诉人甲制造、销售自动刀刃曲加工系统即本件产品,被上诉人乙从甲处购入后销售。2001年9月10日,上诉人根据本件专利权对二被告提起诉讼,要求停止制造、销售本件产品和赔偿损失。上诉人主张被上诉人侵害其专利请求项第1项和第5项即发明1和发明5,有关的发明1专利、发明5专利,分别称发明1专利、发明5专利,被上诉人主张发明1专利是滥用权利,发明5专利是事后使用攻防技术应驳回,且二者均存在无效理由。2004年10月21日,一审法院判决,没有判断本产品是否属于发明1和发明5的技术范围,有关该二专利明显存在1993年修订前日本专利法第123条第1款第1项(本案后同)的无效理由,根据本件专利权请求停止侵害和损害赔偿符合权利滥用而不允许,宣判全部驳回上诉人的请求。2005年5月31日,上诉人撤回本产品属于其权利发明1技术范围的主张。2006年5月31日,二审法院宣判,驳回上诉人的全部上诉。判决没有判断本产品是否属于发明5专利的技术范围。因为认为发明5专利是违反日本专利法第29条第2款而授予的,明显存在该法第123条第1款第1项的无效理由,应根据专利无效复审宣告无效,所以,上诉人对数被上诉人不能行使本件专利权。在提出上诉受理申请理由书的提交期间内,修订审决确定,减少有关发明5的专利请求范围,在此事实背景下,作为原判决基础的行政处分根据其后的行政处分已进行变更。可以说存在日本民事诉讼法第338条第1款第8项规定的再审事由,在原判决中给判决造成影响的事实是存在明显违法。上诉人先后5次提出修改复审请求。2006年7月,第5次提出修订复审请求,即本件修订复审请求,就请求项5请求减少范围和释明,复审员审理的结果做出应修订本件说明书的审决,即本件修订审决。

    判决要点 根据本件专利修改前的专利请求范围的记载,二审判断有关发明5专利中存在违反专利法第29条第2款的无效理由,承认数被上诉人根据日本专利法第104条之3第1款规定的主张,驳回上诉人的请求,原判决中,并不是以本件修订后的专利请求范围为前提,就是否存在与本件专利有关的无效理由进行具体研讨。并且,因为根据本件修订审决已确定,本件专利视为最初根据本件修订后的专利请求范围作出专利核定,如前述,本件修订符合减少专利请求范围,所以,不能说没有由此消除前述无效理由的可能性,在消除前述无效理由的同时,以本件修订后专利请求范围为前提,在承认本件产品属于其技术范围时,可以认为产生包容上诉人请求。如此,就本案应当说有解释为存在民事诉讼法第338条第1款第8项规定的再审事由的余地。但是,即使存在再审事由,如下所述,在本案中,上诉人以已确定的本件修订审决为理由争论二审的判断,是不适当地延长了上诉人和被上诉人间与本件专利权侵害有关纠纷的解决,按照日本专利法第104条之3规定的宗旨,是应说不允许。根据日本专利法第104条之3第1款的规定,在专利权侵害诉讼中,将被认为该专利应通过专利无效复审宣告无效的事实规定为妨碍专利权行使的事由,虽规定提出无效主张但不要求等待通过专利无效复审程序的无效复审决定确定,解释为尽可能在专利权侵害诉讼的程序内解决与专利权侵权有关的纠纷,并且谋求迅速解决。而且,同条第2款的规定,解释为在被认为根据同条第1款规定的攻击防御方法,以不正当延长审理为目的而提出时,之所以规定法院可以将其驳回,是因为就无效主张,防止通过审理、判断产生诉讼迟延。按照该条第2款规定的宗旨,不仅无效主张,而且否定或者推翻无效主张即对抗主张也成为驳回的对象,以减少专利请求范围为目的的修订为理由,对无效主张的对抗主张,如果也被认为以不适当延迟审理为目的而提出,应当说变为被驳回。

    上诉人即使在第一审也可以对数被上诉人的无效主张提出对抗主张,按照前述专利法第104条之3规定的宗旨,则解释为至少在通过第一审判决采纳了前述无效主张后,在二审的审理中,包括以减少专利请求范围为目的的修订为理由,应早期提出对抗主张。如果鉴于本件修订审决内容,和上诉人在长达一年以上的整个二审审理期间反复2次请求修订复审和撤回,则不能找出上诉人在二审口头辩论终结前不提出与本件修订复审请求有关的对抗主张正当化的理由。所以,上诉人以本件修订审决已确定为理由争论二审判断,等同于在二审判决宣判后提出在二审审理中它也是应提前提出的对抗主张,不得不说不适当地延迟上诉人和被上诉人间有关本专利权侵害纠纷的解决,按照日本专利法第104条之3规定的宗旨,不能允许。

    核心提示 在侵害专利权诉讼中,应尽可能在侵害专利权诉讼的程序内迅速解决与专利权侵权有关的纠纷,防止不正当延长案件审判。法院应驳回以不正当延长案件审判的诸如宣告无效问题等诉讼攻防诉求。

【上一篇】半导体装置案——宣告专... 【下一篇】北辰式挖掘装置案——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