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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辰式挖掘装置案——减少专利请求范围与是否违约
2014-12-15 11:35:10 阅读

    案件号 平成4(オ)364

    判决日 1993年10月19日

    案件简介 被上诉人代表人就有关和北辰式挖掘装置实质相同的挖掘装置的发明,希望取得专利权后实施它,为此准备申请专利,并在1972年提出申请。在申请发明说明书的专利请求范围中没有记载限制锭的安装位置。1972年1月至4月间,上诉人和被上诉人口头缔结协议,约定被上诉人向上诉人订货,上诉人制造实施本申请发明装置的北辰式挖掘装置,上诉人制造后向被上诉人交纳。其中约定,被上诉人在代表人方面为准备本申请发明的专利申请,上诉人负有不将其制造的北辰式挖掘装置向被上诉人以外的人交纳销售的义务。被上诉人代表人在补正有关手续后,1980年取得专利权授权。上诉人制造在1980年销售给他人的装置包含北辰挖掘装置,被上诉人向上诉人请求停止制造销售北辰式挖掘装置和赔偿损害。

    判决要点 上诉人负有不将符合实施其制造的本申请发明的装置交纳销售给被上诉人以外的人的义务,但是,本申请发明在申请的过程中,补正说明书专利请求范围的结果,减少了专利请求范围,本件发明授予专利。本申请发明是关于挖掘装置的结构,如果制造前述装置在工程中使用,在现场知道它的人能够容易知道发明的内容。

    就前述发明,提出专利申请只要不赋予独占权,显然被上诉人就不能阻止其他人实施前述发明。如果是那样,本合同的宗旨是使上诉人制造实施了专利申请准备中的本申请发明装置,合同的前提是就本申请发明提出专利申请,作为未来专利权赋予独占权,其应当解释为,作为这样的发明,以在实施本申请发明时的装置为对象签订。

    但是,如果假定本合同与就本申请发明提出专利申请将来是否作为专利权赋予独占权无关签订的话,基于本合同制造销售北辰式挖掘装置,结果其他人知道本申请发明,变为其他人可能进行实施的技术事项,仅是合同当事人的上诉人被禁止实施,不得不说是不合理。从而,在不承认特殊情况的本案中,对本申请发明,在申请的过程中,补正说明书专利请求范围的结果,在减少了专利请求范围的情形,适当的解释为,与之相伴,根据本合同不向被上诉人以外的人交纳销售义务对象的装置也成为其范围。

    核心提示 在专利授权范围发生变化时,以专利权范围为基础的各项合同权利的范围也必须以此为根据发生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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