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厨房垃圾处理装置案——侵占专利申请权和转移专利权登记
2014-12-15 11:27:49 阅读

    案件号 平成9(オ)1918

    判决日 2001年6月12日

    案件简介 1992年8月11日,上诉人和上诉辅助人签订厨房垃圾处理装置的共同开发研究经营合同,后者完成“厨房垃圾处理装置”发明,同年10月29日,双方共同提出专利申请,被上诉人作为上诉人的无代表权董事长参与了申请程序。1993年6月,被上诉人未经上诉人许可,使用其印章制作上诉人将转让申请专利权利份额的转让书,向特许厅长官提交申请,将本件专利申请的申请人由上诉人变更为被上诉人。1996年3月28日,特许厅将专利权授予上诉辅佐参加人和被上诉人。在本件专利权授权前,上诉人对被上诉人提起确权之诉,但是,特许厅授权如前述,于是其在本案一审审理中变更诉讼,对被上诉人就本件专利权的被上诉人持有份额,要求向上诉人进行转移登记程序。

    二审驳回了上诉人的请求。主要理由为,即使是发明人或者从发明人处承继了申请专利权利的人即真正权利人,在将它以外的人即无权利人作为专利权人进行了专利权的设定授权时,不能请求专利权转移登记程序。

    判决要点 该发明应申请专利的真正权利人是上诉人和上诉辅佐参加人,被上诉人是不具有申请专利权利的无权利人。上诉人因被上诉人的行为失去的是财产利益的申请专利权利的持有份额,与此相对,可以说被上诉人无法律上的原因而得到本件专利权的份额。本件专利权可以评价为,就上诉人完成的本件专利申请,按照专利法规定的程序已进行设定授权,具有申请上诉人曾具有专利的权利和连续性,它发生了扭曲。另一方面,上诉人就本件专利权虽然可以请求专利无效复审,但是,经过专利无效审决,就本件发明即使再提出专利申请,就本件专利申请以已进行申请公开为理由拒绝专利申请,结果是本件发明变为上诉人不能成为专利权人,其显然不当。可以说上诉人以侵害申请专利的权利为理由,有根据侵权行为请求损害赔偿的余地,据此,就本件发明,如果获得专利权的设定授权则是已获得,难说能完全恢复利益。在此基础上,上诉人对被上诉人提起本件诉讼,因为是就本件发明要求确认具有申请专利权利的持有份,所以,在诉讼审理中,以进行专利权设定授权的事,决定该确认请求为不合法,又决定不承认变更为向本件专利权请求转移登记程序的诉讼,应当说不仅缺乏保护上诉人,也违反诉讼经济。

    为纠正些不当,作为应经过专利无效复审程序,不是使本件专利申请产生的本件专利权本身消灭,而是使上诉人承继被上诉人具有的本件专利权共有人地位,将上诉人作为是本件专利权共有人对待即可,作为为此的方法,承认从被上诉人向上诉人转移登记本件专利权持有份,可以说是最简明且直接的方法。本来,既然日本专利法规定,专利权由特许厅设定授权产生,并且,专利申请人不是发明人或者申请专利权利的承继人,成为就专利申请应进行拒绝的理由和应宣告专利无效的理由,解释为特许厅的审查员和复审员最后判断之。

    本案中,当事人间不争论发明具备新颖性、进步性等要件,仅争论权利归属,专利权的归属本身是即使不具有有关技术的专业知识经验也能判断的事项,所以,在如本件的案件中,以尊重行政机关的最终判断权为理由,作出和前述不同的判断,反而不能说适当。

    关于本件专利权的成立和维持,认为负担专利费等,也有由被上诉人贡献的部分,有关此,如果上诉人对被上诉人应偿还相当于被上诉人已负担的金钱即可,此点并不成为上诉人对被上诉人本件请求的障碍。

    考虑以上所述各点,在本案的事实关系下,适当的解释为,上诉人对被上诉人就本件专利权的被上诉人份额,可以请求转移登记程序。

    核心提示 申请专利权的人本应是发明人或者承继了发明专利申请权的人,在无申请权人冒名申请并经授权而取得发明专利权时,最经济的解决方式是将冒名人取得的发明专利权转移登记到真正权利人,使权利回归应取得保护的权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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