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国典型案例 > 酒店房间不属于广播者传播权要求的“支付入场费才能进入的公共场所”(C-641/15)

酒店房间不属于广播者传播权要求的“支付入场费才能进入的公共场所”(C-641/15)
2019-05-27 17:24:29 阅读

编者按:Verwertungsgesellschaft Rundfunk是一家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受益人包括数家奥地利广播机构,该组织将一家位于奥地利的酒店Edelweiss告上法庭。具体是因为什么?请往下看!

 

背景Verwertungsgesellschaft Rundfunk是一家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受益人包括数家奥地利广播机构,该组织将一家位于Grossarl(奥地利)的酒店Edelweiss,告上法庭。欧洲法院(Court of Justice)对该案相关问题作出初步裁定。

原告向维也纳商业法庭提起诉讼,认为被告的行为构成在需要支付入场费进入的公共场所向公众传播广播节目,应当支付相应费用。为此,原告请求法院要求被告提供在其酒店房间播放的广播电视节目信息,以及房间数目。

原告认为,由于提供电视服务直接影响房间房价,因此酒店房间房价即是奥地利法律和《欧洲议会和理事会关于知识产权领域著作权相关租赁权和相关权利的指令(第2006/115/EC号)》(以下简称《欧盟第2006/115/EC号指令》)第8.3条规定的“入场费(entrance fee)”。

但是,酒店认为上述规定的“支付入场费(payment of an entrance fee),是指专门为向公众传播节目目的而收取的入场费用,而酒店房间房价包含的服务内容除提供电视节目观看服务外,还包括其他服务,因此不能将房价等同于“入场费”。

鉴于此,维也纳商业法庭决定请求欧洲法院澄清“支付入场费”的概念,确定《欧盟第2006/115/EC号指令》第8.3条以及成员国相应法律规定能否规范被告行为。

结论】首先,欧洲法院引用典型案例“SGAE v Rafael Hoteles”(2006年12月7日,案件号:C-306/05)的相关认定,即酒店向租住房间的客户提供电视信号,构成《欧洲议会和理事会关于在信息社会中统一著作权及相关权利特定内容的指令(第2001/29/EC号)》第3.1条规定的“向公众传播(communication to the public)”,其具体采用的信号传输技术或者房间私密属性等均不影响上述认定。法院还引用了“Phonographic Performance Ireland”案件(案件号:C-162/10)的判决,认定向酒店客人提供声音和/或画面播放设备和光碟的行为,同样构成向公众传播。

欧洲法院接着指出,欧盟法律中“向公众传播”的概念是统一的,不因具体案件权利人情况存在差别而有变化。

但是,本案中,广播者的向公众传播权是特殊且有限制的,因为《欧盟第2006/115/EC号指令》第8.3条规定,传播行为必须发生在公众需要支付入场费才能进入的场所。

为确定“支付入场费”的含义,欧洲法院认为上述指令条款应当从文本来源(即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保护表演者、音像制品制作者和广播组织罗马公约》和《保护录音制品制作者防止未经许可复制其录音制品公约》)角度进行理解。虽然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指南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欧洲法院可以通过该指南理解这两个公约,指南指出“支付入场费”是为向公众传播电视广播目的而专门收取的费用。相应地,例如在饭店支付的餐费或者酒水费等,就不属于该条款规定的“支付入场费”的范畴。

因此,欧洲法院认定,通过安装在酒店房间的电视机和收音机等设备传播电视广播节目,不构成在需要支付入场费方能进入的公共场所向公众传播的行为。

评述】本案争议的有趣之处,并非仅仅在于本案的主要争议内容——即,酒店房间房费是否等同于“支付入场费”,而是在于如果作出相反裁决可能造成的经济震动。如果认定房费等同于“支付入场费”,将会引发整个欧盟地区的广播组织向所有酒店要求索赔的风潮,没人知道其他类似实体是否也会受到影响。


 

编译:刘丹,艾萨博睿法律顾问

来源:艾萨博睿(ELZABURU)知识产权

封面图片来源:必应图片

【上一篇】普通商标作为证明商标使... 【下一篇】欧洲产品专利在西班牙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