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国典型案例 > 普通商标作为证明商标使用被撤销案(C-689/15)

普通商标作为证明商标使用被撤销案(C-689/15)
2019-05-27 17:12:36 阅读

编者按:VBB是一家棉花产业协会,拥有一项欧盟注册图形商标“棉花标志”,指定使用在纺织品类商品上。Gözze是一家以棉纤维为原料的布料生产企业,未经VBB的被许在其商品上使用“棉花标志”已经有几十年历史。2014年2月,VBB将Gözze告上法庭,预知结果请往下看!

 

背景VBB是一家棉花产业协会,拥有一项欧盟注册图形商标(“棉花标志”,图一)指定使用在纺织品类商品上。

 

图一

VBB许可其协会成员使用“棉花标志”,以证明相应产品使用的是优质棉纤维。

Gözze是一家以棉纤维为原料的布料生产企业,并非VBB的被许可企业,其在商品上使用“棉花标志”已经有几十年历史。2014年2月,VBB将Gözze告上法庭,理由是被告使用的标识(图二)侵犯其商标权利。

图二

Gözze提出反诉,认为涉案“棉花标志”缺少显著性区别特征,应当认定无效或者撤销。

Düsseldorf高等法院受理该案后,决定中止审理程序,并请求欧洲法院(Court of Justice)就本案中“棉花标志”的使用和撤销等问题作出初步裁定。

结论】受理法院提出的第一个问题是,将一个普通商标作为质量证明标志使用,能否构成《欧洲理事会共同体商标条例(第(EC)207/2009号)》(以下简称《共同体商标条例》)第9.1条和第15.1条规定的“使用商标”行为?

欧洲法院对上述问题的回答是否定的。欧洲法院认为,《共同体商标条例》第15.1条应当理解为,将一项欧盟商标贴附于商品上仅仅用以证明商品质量的行为,不构成该条款规定的“真实使用(genuine use)”。但是,如果上述贴附行为能够同时向消费者保证贴附商标产品由单一企业控制并保证其质量,即该商标具备“指示来源”的基本功能,则可以认定存在“真实使用”。

受理法院提出的第二个问题是,如果第一个问题的答案是肯定的,那么当商标权人没有对被许可人进行定期质量监控以确保相应商品满足公众对其质量期待时,能否结合适用《共同体商标条例》第52.1.a)条和第7.1.g)条的规定宣布争议商标无效,或者比照(mutatis mutandis)适用第73.c)条的规定撤销争议商标?

欧洲法院对该问题的回答是否定的。首先应当明确,不只是第7.1.g)条规定的“欺骗公众”事实,出现第7条规定的其他情形,也可以适用《共同体商标条例》第52.1.a)条,宣告商标无效。此外,认定一项商标因注册时存在“欺骗公众的风险”而应当被驳回,需要证明该标志本身即构成这种风险。因此,对第二个问题第一部分的回答是,不能仅以商标权人未能确保公众对相应商品的质量期待,即引用《共同体商标条例》第52.1.a)条和第7.1.g)条,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至于第二个问题的后半部分(“比照适用第73.c)条的规定撤销争议商标”——译者注),欧洲法院指出,《共同体商标条例》第66条至第74条是有关欧盟集体商标(collective EU trademarks)的规定,明确限定该规范适用的商标种类,因此,不能“比照(mutatis mutandis)”适用于普通欧盟商标。

结论】欧洲法院在本案裁定中再次提醒我们,依照《共同体商标条例》第15.1条的规定,必须在使用中保证实现商标的基本功能,即消费者可以辨别商标注册指定的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

如果对商标的使用不能保证消费者确认使用该商标的商品或者服务源自单一生产或服务企业,并对所生产商品或提供服务的质量负责,那么这样的使用方式不能实现商标指示商品来源的基本功能,因此依照该条例的规定,这一商标可因没有使用而被宣告无效。

同样值得注意的是,该条例关于集体商标的规定只能适用于特定商标种类。因此在决定注册普通商标还是集体商标时,应当考虑商标的使用方式。


 


编译:刘丹,艾萨博睿法律顾问

来源:艾萨博睿(ELZABURU)知识产权

封面图片来源:必应图片

 

【上一篇】非注册外观设计有效性推... 【下一篇】酒店房间不属于广播者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