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布鲁塞尔I号条例与共同体外观设计条例关于管辖权规定的相互关系(C-433/16)
2019-05-23 14:15:40 阅读

编者按:Acacia, Srl公司(以下简称“Acacia公司”)是一家生产销售汽车轮胎可替换合金轮辋的意大利企业,产品上标注商标“WSP Italy”。2013年1月,Acacia公司向那不勒斯地方法院提起确认不侵权之诉,要求法院认定其产品并未侵犯宝马公司为宝马轿车使用的几款合金轮辋注册的共同体外观设计权并还要求法院认定宝马公司滥用市场地位并存在不公平竞争行为。预知结论请往下看!

 

背景Acacia, Srl公司(以下简称“Acacia公司”)是一家生产销售汽车轮胎可替换合金轮辋的意大利企业,产品上标注商标“WSP Italy”。2013年1月,Acacia公司向那不勒斯地方法院提起确认不侵权之诉,要求法院认定其产品并未侵犯宝马公司为宝马轿车使用的几款合金轮辋注册的共同体外观设计权。同时,Acacia公司还要求法院认定宝马公司滥用市场地位并存在不公平竞争行为,请求法院签发禁令,防止宝马公司采取不当措施阻止涉案产品投放市场。

意大利上诉法院受理本案上诉后,决定中止审理程序并请求欧洲法院,就如何理解《欧盟理事会关于民商事审判管辖权和判决执行的条例(第(EC)44/2001号)》(以下简称《布鲁塞尔I号条例》)和《欧盟理事会关于共同体外观设计的条例(第(EC)6/2002号)》(以下简称《欧盟第(EC)6/2002号条例》)相关条款,作出初步裁定。

结论】受理法院提出的第一个问题是,《布鲁塞尔I号条例》第24条关于受理法院管辖权的规定,是否应当理解为,被告人在最初答辩中既提出受理法院管辖权异议,又在同一份答辩书中对起诉程序提出质疑的,应当认定被告人实际承认了受理法院对该案的管辖权?本案初审时,被告人宝马公司提出那不勒斯地方法院不具备本案的管辖权,但同时又对起诉状合规问题以及Acacia公司代理人申请禁令等问题提出质疑。

欧洲法院对这一问题的答复是否定的,依据《布鲁塞尔I号条例》第24条第二句的规定,如果被告对管辖权提出异议,明确表示不接受该法院管辖,则“受理法院因(被告)默示同意而获得管辖权”的规定将不再适用。

受理法院提出的第二个和第三个问题是,《欧盟第(EC)6/2002号条例》第82条有关共同体外观设计法院国际管辖权的规定,是否应当理解为,该条例第81(b)条规定的确认不侵权之诉只能由被告人所属成员国的共同体外观设计法院受理(即排除适用《布鲁塞尔I号条例》的相关规定)?

欧洲法院对上述两个问题的答案是肯定的。《欧盟第(EC)6/2002号条例》第79.3条规定,除非争议双方已经依照《布鲁塞尔I号条例》第23条或者第24条规定的方式对管辖权问题达成一致,不再适用《关于管辖权和执行民事商事判决布鲁塞尔条约(1968年)》(以下简称《布鲁塞尔条约》,目前仍然有效,但是其规定多为《布鲁塞尔I号条例》所吸收继承——译者注)第2、4、5(第1、3、4和5项)、16(第4段)和24条。因此,欧洲法院认定,第79.3条的规定并不妨碍《布鲁塞尔I号条例》第23和24条的适用。然而,由于本案双方并未就管辖权问题达成一致,因此上述问题与本案无关。

受理法院提出的第四个问题是,《欧盟第(EC)6/2002号条例》第81(b)条规定的确认不侵权之诉能否适用《布鲁塞尔I号条例》第5.3条有关管辖权的规定?

欧洲法院认为不能适用。原因是,《欧盟第(EC)6/2002号条例》第79.3(a)条规定,该条例第81条规定的无效和侵权诉讼不能适用《布鲁塞尔条约》第5.3条(已被《布鲁塞尔I号条例》第5.3条取代)的规定。这一答案与欧洲法院对本案第二个和第三个问题的回答是一致的。

最后,受理法院提出的第五个和第六个问题是,提出共同体外观设计确认不侵权之诉的同时,要求确认权利人存在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和不公平竞争行为,此种情况下,能否适用《布鲁塞尔I号条例》第5.3条有关侵权或者不法侵害行为管辖权的规定?

欧洲法院对上述问题的回答依然是否定的。判断法院对一案件是否具备管辖权,应当基于案件全部争议进行判断。如果允许上述情况下可以适用《布鲁塞尔I号条例》第5.3条的规定,那么就不可避免地导致了案件中的“确认不侵权”争议部分也必须适用该条款。然而,根据上面第四个问题的回答可知,《欧盟第(EC)6/2002号条例》第79.3(a)条规定,该条例第81条规定的无效和侵权诉讼不能适用《布鲁塞尔条约》第5.3条的规定。

评述】欧洲法院通过本案裁决再次强调,共同体外观设计法院受理共同体外观设计侵权和无效案件的国际管辖权源自《欧盟第(EC)6/2002号条例》的规定,与《布鲁塞尔I号条例》有关管辖权的规定相比,属于特别法,应当优先适用

对于欧盟商标类似问题,通过2014年6月5日Coty Germany 案(案件号:C-360/12)和2017年5月18日Hummel Holding案(案件号:C-617/15)判决,欧洲法院也采取了同样的原则。在此类问题中适用这一原则,目的在于防止通过援引《布鲁塞尔I号条例》的一般规定,排除适用《欧盟商标条例》和《共同体外观设计条例》中关于管辖权的特别规定。


 


编译:刘丹,艾萨博睿法律顾问

来源:艾萨博睿(ELZABURU)知识产权

封面图片来源:必应图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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