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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商标申请公布后,对遭受损失的“合理赔偿”范围问题(C-280/15)
2018-05-10 16:06:39 阅读

编者按:一项欧盟商标的权利人提起诉讼称,被告未经许可将原告欧盟商标作为“隐藏关键字(hidden keyword)”置于一网站上,侵犯了原告商标权。上述侵权行为在该欧盟商标申请未公布时已经发生,并持续至欧盟商标注册公告之后。原告已列明三项诉讼请求,法院将如何做出裁定?一起往下看!

 

背景】一项欧盟商标的权利人提起诉讼称,被告未经许可将原告欧盟商标作为“隐藏关键字(hidden keyword)”置于一网站上,侵犯了原告商标权。上述侵权行为在该欧盟商标申请未公布时已经发生,并持续至欧盟商标注册公告之后。

原告在起诉书中列明三项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停止侵权行为;(2)要求被告返还因侵权行为获得的不当利益,数额计算方法为侵权天数乘以许可使用协议中规定的许可金额;以及,(3)要求被告赔偿因侵权行为给原告造成的精神损失。

受理法院决定中止审理程序,并请求欧盟法院(Court of Justice)就本案的三个问题做出初步裁定。

结论】受理法院提出的第一个问题是,《欧盟关于欧盟商标的条例(第207/2009号)》(以下简称《欧盟第207/2009号条例》)第102.1条是否应当理解为:在商标权人没有提出禁令申请的情况下,欧盟商标法院可依职权签发要求第三人停止商标侵权行为的禁令?

欧盟法院裁定,《欧盟第207/2009号条例》第102.1条并未禁止欧盟商标法院依照特定成员国民事诉讼法原则,在原告未提出禁令申请的情况下,签发要求第三人停止商标侵权行为的禁令。

受理法院就本案提出的第二和第三个问题都是针对《欧盟第207/2009号条例》第9.3条有关“赔偿”的规定:

(1)  欧盟商标权人能否要求第三人对其在该欧盟商标申请公布之前的行为要求赔偿?以及,

(2)  第三人在欧盟商标申请公布之后至欧盟商标注册公告之前的期间内行使商标侵权行为的,第9.3条中“合理赔偿(reasonable compensation)”能否理解为旨在弥补商标权人受到的全部损失的赔偿,即,因第三人侵权行为造成的商标权人的物质损失以及精神损失?

对于受理法院提出的第二个问题,欧盟法院裁定认为:《欧盟第207/2009号条例》第9.3条第一句规定,商标权人不得对第三人在其商标权注册公告前的行为要求赔偿,而第9.3条第二句则规定了一项例外(如果第三人在欧盟商标申请公开后行使的行为,在商标注册公告之后应被认定为侵犯商标权的行为,那么商标权人在商标注册公告之后有权要求第三人对此行为承担“合理赔偿”责任,译者注)。因此,对于欧盟商标申请公布之前的任何行为,商标权人均不能要求第三人赔偿。

欧盟法院基于以下方面,回答了受理法院有关“合理赔偿”概念的解释问题:

-  法律赋予欧盟商标申请的权利是有条件的,因为该商标申请最终能否获得注册尚不确定;

-  因此,商标权人依据商标申请提出的损害赔偿范围理论上应该小于能够依据注册商标提出的赔偿范围;

-  《欧盟第207/2009号条例》第96条的规定区别了两种情况下的行为:“(欧盟法院对以下行为有专属管辖权):(a)任何侵权行为……;(c)本条例第9.3条第二句规定的行为……”;

-   《欧盟关于知识产权执行的指令(第2004/48/EC号)》第13条规定了有关“赔偿”的内容,一方面,恶意侵犯商标权的行为人应当对造成的全部实际损失(包括精神损失进行赔偿;另一方面,非因恶意侵犯商标权的行为人应当返还其因该侵权行为获得的不当利益,或者按约定支付损害赔偿金。

由上述分析可知,《欧盟第207/2009号条例》第9.3条规定的“合理赔偿”范围应当小于商标权人依据已经注册的欧盟商标能够提出的侵权损害赔偿范围。因此,“合理赔偿”应限于第三人实施侵权行为后实际获得的不当利益,不包括精神损失赔偿。

基于此,欧盟法院裁定:

1)《欧盟第207/2009号条例》第102.1条应当理解为,该条例不禁止欧盟商标法院依据特定成员国民事诉讼法律原则,在原告没有提出禁令申请的情况下,依职权签发要求第三人停止继续侵权行为的禁令。

2)《欧盟第207/2009号条例》第9.3条第二句应当理解为,对于欧盟商标申请公布之前第三人使用该商标的行为,欧盟商标权人不得要求第三人赔偿。对于欧盟商标申请公布之后至欧盟商标注册公告之前第三人的非法行为,欧盟商标权人有权要求第三人承担‘合理赔偿’责任,赔偿范围限于第三人于上述期间因该行为实际获得的利益,不包括商标权人因上述行为而造成的精神损失等其他损害赔偿。

评述】确定存在侵权行为后,商标权人可以对欧盟商标申请公布后产生的损失要求“合理赔偿”。“合理赔偿”范围限于第三人因非法行为而获得的实际利益,不包括可能遭受的其他损害赔偿,例如精神损失等。

 

 


编译:刘丹,艾萨博睿法律顾问

来源:艾萨博睿(ELZABURU)知识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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