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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知识产权局不得拒绝商标权人分次提交续展申请(C-2017/15 P)
2018-05-10 15:52:33 阅读

编者按:Nissan公司拥有一项指定在三个商品或服务类别上使用的商标。在该商标有效期满前六个月内,商标权人提出只续展部分商标权(即只在其中两类商品或服务类别上续展该商标权)的申请。随后,在该商标有效期满后六个月内,该商标权人又提交了在剩余一类商品或服务类别上续展该商标权的申请。欧盟知识产权局驳回了Nissan公司的第二次续展申请。原因请往下看!

背景Nissan公司拥有一项指定在三个商品或服务类别上使用的商标。在该商标有效期满前六个月内,商标权人提出只续展部分商标权(即只在其中两类商品或服务类别上续展该商标权)的申请。随后,在该商标有效期满后六个月内,该商标权人又提交了在剩余一类商品或服务类别上续展该商标权的申请。欧盟知识产权局驳回了Nissan公司的第二次续展申请。

结论】欧盟知识产权局批准了Nissan公司第一次要求在两个商品或服务类别上续展商标权的申请,并认定商标权人放弃了第三类商品或服务上的商标权。欧盟知识产权局解释说,做出这一决定是为了维护法律状态的确定性。由于“商标权在两类商品或服务上续展”的事实已经登记,因此Nissan公司了解这一事实已经产生对世效力(erga omnes effects),不能再要求推翻其之前做出的放弃对第三类商品或服务续展其商标权的决定。

欧盟法院认定,欧盟知识产权局对《欧盟有关欧盟商标的条例(第207/2009号)》(以下简称《欧盟第207/2009号条例》)第50条有关欧盟商标权人放弃商标权的规定做出了扩大解释,而对第47条有关欧盟商标续展的规定做出了缩小解释,因此损害了Nissan公司的合法权益。

但是,欧盟法院判决中也指出“在《欧盟第207/2009号条例》第47条第3款规定的期限内(自商标权有效期届满前六个月至商标权有效期届满后六个月内),分次提交在不同商品或服务类别上的商标权续展申请,并未违反上述条文(第47条和第50条)的规定。”

《欧盟第207/2009号条例》第47条第3款规定:

3.续展申请应当在商标有效期满日所在月份最后一日前六个月内提交。续展费用也应当在上述期限内完成缴纳。未能在上述期限内提交续展申请并缴纳续展费用的,可以在商标有效期满日所在月份最后一日后六个月内提交续展申请并缴纳续展费用,并应缴纳滞纳金。

50条第1款规定:

1. 欧盟商标可在全部或部分指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类别上放弃其商标权利。

从上述条文可以看出,不论第47条还是第50条,其文本规定清晰,不易产生误解。

评述】令人意外的是,当商标注册人及其代理人依照法律规定行事,因法律规定(至少德语、葡萄牙语、芬兰语和丹麦语版的第47条第3款)存在空白而产生争议之时,欧盟知识产权局和欧盟普通法院(General Court)本应对争议条文以有利于商标权人利益的方式解释,然而事实上却是以不利于商标权人的方式进行解释。

本案另一点奇怪之处是,众所周知欧盟商标续展期规定了六个月宽限期,因此,不会有人认为在这一宽限期结束前欧盟商标权已经失效,然而欧盟知识产权局却坚持认为在不同期间分次提交续展申请不利于维护法律确定性。在我们看来,即使商标权人只对部分商品或服务类别续展其商标权,直至欧盟商标续展宽限期结束之前,我们都会保持同样的谨慎态度并不轻易下任何结论。

我们在寻求法律确定性时应当保持标准一致。然而为了保证法律确定性,一方面要求商标权人不得在商标续展宽限期届满前分次提出续展申请,而另一方面却不对欧盟知识产权局数据库进行及时更新,两个做法之间明显存在矛盾之处。不及时更新数据会造成信息传递延误,并严重损害法律确定性。

因此,本案判决中欧盟法院要求,欧盟知识产权局应当采取适当的信息手段确保出现“分次续展”情况时,欧盟商标系统使用者的相应权利能够得到保障。



  

编译:刘丹,艾萨博睿法律顾问

来源:艾萨博睿(ELZABURU)知识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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