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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TNIES”商标案——商标权共有人可否单独提起无效审决的撤销诉讼
2014-12-15 12:00:10 阅读

    案件号 平成13(行ヒ)142

    判决日 2002年2月22日

    案件简介 案外公司将其“ETNIES”横排版在第25类西装等上注册的一部分商标权转让给上诉人。从1999年1月21日开始,该商标权成为二者共有。被上诉人在1999年8月20日请求宣告商标注册无效,2000年10月被宣告无效。上诉人单独请求撤销审决,原审法院驳回本件诉讼。

    判决要点 根据商标注册申请产生的权利在与共有有关的情形,就相同权利请求复审时,规定必须共有人全体共同进行,这是就取得成为共有人拥有的一个商标权要求共有人全体意思一致。对此,一旦进行商标权设定注册后,商标权的共有人就持有份额的转让和独占许可权的设定等处分,需要其他共有人的同意,但是,未得到其他共有人的同意可以使用注册商标。就已注册的商标权,一旦在作出商标注册无效审决的情形,规定对此不提起撤销诉讼经过起诉期间时,商标权变为自始不存在,排他使用注册商标的权利溯及消灭。从而,提起前述撤销诉讼,解释为因为符合防止商标权消灭的保存行为,所以,商标权共有人之一人即使单独起诉也可以。商标权共有人之一人即使可以单独提起前述撤销诉讼,也不妨碍没有提起诉讼的共有人的权利。

    规定无效复审即使在商标权消灭后也可以请求,如果从商标权设定注册开始在经过长时间后,陷入其他共有人下落不明等事态的情形、并且和对与共有有关的商标权的共有人各自利益和关心状况不同看,则就提起诉讼也考虑不能得到其他公共有人协作的情形等,在象这样的情形,解释为对与共有有关的商标注册无效审决的撤销诉讼是固有必要共同诉讼,如果决定共有人之一人单独提起的诉讼是不合法,则在和起诉期间届满的前提下无效审决确定,商标权变为自始即不存在,一定成为不正当的结果。

    即使解释为商标权共有人之一人单独可以提起无效审决撤销诉讼,在该诉讼中,在请求认可的判决已经确定的情形,其撤销的效力也及于其他共有人,再次成为在特许厅和共有人全体的关系内进行复审程序。另一方面,在该诉讼中,在驳回请求的判决已确定的情形,根据其他共有人起诉期间届满,无效审决确定,变为权利视为自始即不存在。任何情形也不产生违反一个确定要求的事态。进一步,在各共有人共同或者分别提起撤销诉讼的情形,这些诉讼因为是应解释为符合类似必要共同诉讼,所以,变成合并进行审理判断,满足一个确定要求。

    适当的解释为,商标权共有人之一人在已作出与共有有关的商标注册无效审决时,可以单独提起无效审决撤销诉讼。

    核心提示 因为是保存商标权,所以,商标权共有人之一人在已作出与共有有关的商标注册无效审决时,可以单独提起无效审决撤销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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