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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 うどん”商标案——商标权共有人可否单独提起无效审决的撤销诉讼
2014-12-15 12:02:56 阅读

    案件号 平成13(行ヒ)12

    判决日 2002年2月28日

    案件简介 上诉人等和A、B具有“水沢うどん”(沼泽面)横排版商标的商标权,指定商品为第32类切面、方便面。数被上诉人请求复审宣告无效。2000年,日本特许厅宣告其无效,此后,A、B书面宣布放弃商标权,在起诉期间没有提起对审决的诉讼,上诉人等提起诉讼。数上诉人和A、B以A、B放弃持有份为原因,申请将A、B持有份额转移向各数上诉人的转移注册。本件诉讼是仅数上诉人请求撤销审决,原审法院驳回本件诉讼。

    判决要点 规定由商标注册申请产生的权利在与共有有关时,就相同权利请求复审时,必须共有人全体共同进行。这不外是因为取得成为共有人拥有1个商标权时,要求共有人全体意思一致。对此,一旦进行了商标权的设定注册后,商标权共有人就转让持有份额和设定独占使用权等的处分,虽然要求其他共有人的同意,但是,不得到其他共有人的同意可以使用注册商标。

    假定就已注册的商标权做出了商标注册无效审决时,对此不提起撤销诉讼而经过了起诉期间时,商标权变为自始即不存在,排他使用注册商标的权利溯及性消灭。从而,提起上述撤销诉讼,解释为因为符合防止商标权消灭的保存行动,所以,商标权共有人即使各自单独也可以进行。即使像这样解释也不损害没有提起诉讼的共有人的权利。

    就与共有有关的商标权,设想对此因共有人各自的利益和关心的状况可能不同,所以就提起诉讼不能得到其他共有人合作的情形、虽然在无效审决后放弃持有份额但在起诉期间内注册未完成的情形,更进一步,即使在商标权消灭后也有进行无效审决,从商标权设定注册开始经过长时间,其他共有人出现下落不明的情形等。在这样的情形,对与共有有关的商标注册无效审决的撤销诉讼,解释为固有必要共同诉讼,如果决定仅一部分共有人提起诉讼是不合法,则和起诉期间届满的前提下无效审决确定,商标权变为自始即不存在,一定产生不适当的结果。

    即使解释为商标权的共有人可各自单独提起无效审决的撤销诉讼,在该诉讼中,在请求承认的判决确定的情形,其撤销的效力也及于其他共有人,再次变成在特许厅和共有人全体的关系中开展复审程序。另一方面,在该诉讼中在驳回请求的判决确定的情形,因其他共有人的起诉期间届满,无效审决确定,变为权利视为自始即不存在。任何一种情形都不发生违反一个确定要求的事态。进一步在各共有人共同或者分别提起撤销诉讼的情形,这些诉讼因为是应解释为符合类似必要共同诉讼,所以,变成合并进行审理判断,满足一个确定要求。

    如果根据以上说明,适当的解释为,商标权共有人在与共有有关的商标注册已作出无效审决时,可以各自、单独提起无效审决的撤销诉讼。

    核心提示 因为是保存商标权,所以,商标权共有人在与共有有关的商标注册已作出无效审决时,可以单独提起无效审决的撤销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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