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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专利商标局发布关于人工智能和知识产权政策的公众意见报告——直到人工智能完全到来,美国知识产权法律足以应对目前的情况?
2020-10-30 16:38:44 阅读

随着人工智能的发展,检视当前美国和其他国家的知识产权法律框架是否足以解决人工智能的具体问题变得势在必行。英国知识产权局、欧洲专利局和美国专利商标局最近都遇到了需要就人工智能机器能否在专利申请中被称为发明人的问题发表意见的情况。在2018年底和2019年,斯蒂芬·泰勒博士分别向英国知识产权局、欧洲专利局和美国专利商标局提交了两件专利申请,并指定DABUS,一个被申请了专利的人工智能机器人,为该发明的发明人。这三个部门出于相似的原因得出了相同的结论:现行法律规定,发明人必须是人。2019年1月,美国专利商标局举行了一个人工智能知识产权政策研讨会,其中包括知识产权专家的小组讨论,专门讨论人工智能和知识产权政策的相关问题。在这次会议和泰勒博士的专利申请之后,美国专利商标局就“随着人工智能技术的进步,知识产权法律和政策应该如何发展”这一问题进一步深入了解公众意见,并在2019年8月27日和2019年10月30日发布了两份评论请求(每份都是RFC即request for comment)。
 
10月初,美国专利商标局发表了题为《人工智能和知识产权政策的公众意见》的报告,总结了来自不同利益相关方对RFC的近200条意见。报告分为两个部分,第一部分回应2019年8月27日针对人工智能发明可专利性的FRC,第二部分回应2019 年10月30日针对人工智能对专利以外的其他知识产权政策领域(包括版权、商标、数据库保护和商业秘密法)的影响的FRC。以下是该报告的一些主要调查结果和考虑的简要摘要。
 
第一部分:为人工智能的发明申请专利
 
美国专利商标局收到了99份针对RFC的回复,其中包括来自外国专利局、律师协会、行业协会、学术界和国内外电子、软件、汽车、医疗和制药行业的各种利益相关者。值得注意的是,报告着重讨论了:
 
人工智能发明的要素:报告从人工智能发明的不同要素开始(从训练人工智能的数据库结构,到训练数据、算法本身和人工智能发明的结果)。报告指出,人工智能发明可分为以下类别:(a)体现人工智能领域进步的发明;(b)应用人工智能的发明(适用于人工智能以外的领域);(c)可能由人工智能本身产生的发明。如果报告能更清楚地阐明前两个类别和最后一个类别之间的差异,即保护人工智能发明本身(例如,类别(a)和(b))和保护人工智能发明的输出(即类别(c)),并在后面部分的报告都对每种类型加以分析(目前仅仅是隐晦地针对其中一两种类型),这份报告将会更加有用。
 
人工智能成为指定发明人的资格:该报告认为,美国专利法中充满了规定发明人必须是自然人的内容。报告分析了 “构思”(conception发明权的检验标准)的概念,认为如果一个自然人对主张的发明的构思做出了贡献,那么“使用人工智能系统作为工具,不会排除该自然人作为发明人(或联合发明人)的资格” 。然而,这些观点似乎是基于一个普遍的共识,即人工智能技术本身不具备构思发明的能力(例如“构思本身就是一种人类活动”)。大多数回复似乎都基于人工智能还没有达到强人工智能(artificial general intelligence,简称AGI,即工智能有能力自己思考和发明)。大多数评论者认为强人工智能仍然是遥远的未来,仅有少数评论认为这已经在当前实现,应当进行讨论研究。
 
人工智能创造的发明的所有权:关于专利所有权,绝大多数评论者认为只有自然人或公司通过转让,才能主张专利和发明的所有权(不应该延伸到机器)。这些结论似乎又一次受到人工智能无法自主发明的观点的影响。此外,少数回复认为,所有权也应该考虑对人工智能进行培训的人,以及拥有或控制人工智能系统的人。
 
其他相关事项:该报告还研究了可专利性问题,例如目前适用于所有美国专利申请的充分公开要求和实用性要求,对非显而易见性标准的潜在影响,以及现有技术等问题。
 
除此之外,报告还讨论了评论者们对保护人工智能发明的新知识产权必要性的看法,目前持有“有必要建立新的知识产权体系”和“现有美国知识产权框架足以应对当前情况”这两种观点的人旗鼓相当。大多数认为“有必要建立新的知识产权体系”的评论者关注的是保护与人工智能有关的数据的必要性。但是他们并没有就新的知识产权体系应该如何运作提供具体的建议,许多人鼓励美国专利商标局就这个问题征求公众的进一步意见。
 
第二部分:人工智能对专利以外的其他知识产权政策领域(包括版权、商标、数据库保护和商业秘密法)的影响
 
美国专利商标局收到了98份针对RFC的回复,其中包括来自律师协会、行业协会、学术界和国内外电子、软件、媒体和制药行业的各种利益相关者。报告讨论了以下内容:
 
版权法:与对人工智能和专利发明权的意见相似,绝大多数评论者认为,当前的版权法不允许非人类成为作者(不符合有偿工作原则)。有些人认为人工智能是一种工具,并指出过去曾使用过其他工具来创作可获得版权的作品(例如,Photoshop和Garage Band)。另一方面,也少数人认为,人工智能在没有人类干预的情况下创作的具有充分独创性的作品应该获得版权保护,并且人工智能系统的所有者或控制人对最终版本做出修改,应该获得版权。该报告还讨论了与人工智能算法或流程相关的潜在版权侵权问题。评论者指出,使用受版权保护的作品来培训人工智能,包括机器学习(machine learning)过程,可能侵犯版权所有者的复制权,这种使用是否可以算作合理使用还有待具体分析。还有评论者认为应当要求机器学习在使用有版权的作品时,对版权人给予补偿。另一小部分评论者强调了合理使用原则的适用性,指出允许人工智能在训练中使用受版权保护的作品应该被认为是合理使用,因为这将促进进一步的创新。大多数评论者都认为,现行的版权侵权法律已经足够应对当前乾坤,只有部分评论者认为,当前法律对人工智能生成的作品的管理缺乏清晰度。
 
数据库保护和商业秘密法:目前用于训练算法的数据库和作为数据汇编的数据集合,只要满足独创性要求,就可受到版权法的保护。但是一位评论者认为,有必要创建一个独立的知识产权体系以保护数据库版权,因为当前的版权保护不包括汇编中的数据值(即原始数据),并且对数据的重新排列也不一定会被认为是派生作品。在美国,数据库和数据集合也作为商业秘密受到保护,由《经济间谍法(Economic Espionage Act)》提供刑事救济,由《保护商业秘密法(Defend Trade Secrets Act)》和各州可适用法律提供民事救济。一个评论者指出,商业秘密法可能是目前唯一可以用来保护人工智能领域的法律。更多的人认为未来可能出现更多相关问题,需要创建一种独立的法律保护体系(例如,由于数据存在在产品内等一些更便于人工智能发现的地方,因此现行的商业秘密保护法在执行过程中有时候并不切实际也很难操作)。合同法是数据保护的另一种选择。大多数评论者表示,现有法律足以继续保护与人工智能相关的数据库和数据集合,没有必要从头建立一个自成一体的数据库保护法体系。一些评论者甚至指出,这可能涉及到知识产权法以外的领域,例如隐私和产品安全等。
 
总而言之,对美国专利商标局 rfc作出回应的大多数利益相关者基本上同意,现有的美国知识产权法律在处理人工智能相关问题上足够强大和灵活。然而,评论者们也强调,随着人工智能的不断发展,例如强人工智能实现之后,有必要重新审视这些问题,并在未来考虑新的知识产权制度。美国专利商标局表示通过进一步与公众接触提供额外的指导,并持续培训审查员,将利用这份报告进一步了解知识产权政策如何受到人工智能和其他新兴技术的影响。报告全文可在美国专利商标局的网站上查阅。
 
文章来源:
https://www.lexology.com/library/detail.aspx?g=c6c97d17-df78-4fe4-8437-72854898040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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