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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国 KP  韩国知识产权环境概览

韩国知识产权制度是怎样建立和发展的?

        韩国是20国集团和经合组织(OECD)成员之一,也是亚太经合组织(APEC)和东亚峰会的创始国,是亚洲四小龙之一。

        韩国的科技和经济发展迅速,与其日益完善的知识产权制度密不可分。提起知识产权制度,保护发明专利的法律起源可以追溯到1908年,在朝鲜时代的后期,韩国首次公布了《特许令》(或称为《专利令》),直接引进并适用日本的法律体系,建立了专利制度。

        1946年,韩国设立特许院并制定了第一部真正意义上的《特许法》,该法主要参照美国《专利法》内容制定。1949年11月,韩国颁布并制定了《商标法》。

        韩国近代意义上、较为完整的知识产权保护法律体系建立于二十世纪五、六十年代。1957年,韩国政府初次制定并颁布了《著作权法》,其主要内容来源于日本《著作权法》,并于1986年全面修订。1961年至1963年,韩国大幅修订《特许法》,将其分离成产业财产权3种法律,分别为《特许法》、《实用新案法》和《意匠法》。1963年3月5日,随着《特许法》和《民事诉讼法》的修订,韩国重新修订了《商标法》,并于1973年全文修订。

        为建立符合国际发展趋势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韩国于1980年5月4日加入巴黎公约(Paris Convention),1984年8月10日加入国际专利合作条约(Patent Cooperation Treaty),1988年3月加入布达佩斯条约,1995年1月1日加入WTO/TRIPs协定,2002年12月11日加入马德里议定书(MADRID)。

        为与国际惯例接轨,韩国于80年代、90年代相继对相关法律作了较大修订,基本完成了知识产权法律体系的现代化建设,例如WIPO于1996年制定了“WIPO著作权条约”及“WIPO音像制品条约”后,为了与此保持一致性,韩国于2000年1月12日又重新修订了《著作权法》和《计算机程序保护法》。此外,在二十世纪九十年代,韩国先后修订了《商标法》、《特许法》, 并且制定了《防止不正当竞争及保护商业秘密法》,积极推动新知识产权保护相关立法,不断扩大和调整知识产权保护范围。(引自商务部网站中的《韩国知识产权保护的历史及主要内容》以及韩国特许厅网站(www.kipo.go.kr)中的相关内容。)

        随着韩国互联网和电子商务业务的飞速发展,韩国特许厅根据形势需要,2003年再次修订了《防止不正当竞争及保护商业秘密法》,对盗用域名及其他网上侵权行为作出规范。

        2001年韩国产业通商资源部贸易委员会制定了《不公正贸易行为调查及产业损害救济相关法律》,赋予贸易委员会独立查处和打击进出口领域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的权利。(引自《在线国际商报》)

        近些年来,韩国政府越来越认识到科技对经济发展的重要性,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完善其知识产权制度,鼓励企业创新。同时,为了缓解日益增加的申请量所带来的申请案的积压以及申请流程繁琐给申请人带来的负担,韩国于2009年1月30日公布了新的《专利法》,并于同年7月1日开始实施。这次修改的重要特点就是简化流程、方便申请人。

        随着韩国对知识产权的重视程度日益提升,韩国的知识产权事业发展迅速,无论是在法律制度建设还是知识产权的申请量、授权量方面,都取得了显著成效。据统计,2014年,韩国特许厅(韩国知识产权局,KIPO)收到的专利申请超过21万件(居全球第四)。超过13万件专利申请获得注册。KIPO将专利申请周期缩减至11个月。韩国的商标申请量为15万件,外观设计申请量为6.5万件,分别位居世界第7位和第3位。KIPO共收到11981份审判请求,审查平均周期为7.9个月。( 数据引自国知局的《韩国知识产权局2014年审查和审判工作报告以及2015年计划》)

        为了适应快速的经济发展以及提高审查质量,成为全球知识产权强国,韩国于2014年对《专利法》进行了进一步修改以完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


韩国的知识产权保护类型有哪些?

        发明专利

        根据韩国专利法,“发明”保护利用自然法则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具有高水准的新技术方案。韩国发明专利的有效期为20年,从申请日起计算。关于农药或医药的专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延长保护,最多延长5年。发明专利采用实质审查制度,自申请日起5年内向韩国政府请求实质审查。

        实用新型

        根据韩国实用新型法,“实用新型”保护产品的形状、结构或它们的组合。韩国实用新型专利的有效期为10年,从申请日起计算。与中国实用新型专利相同,韩国专利法对实用新型专利的要求与发明一样,也必须满足实用性、新颖性和创造性要求,但与发明专利相比,其评价标准略低。从 2006 年 10 月 1 日起,韩国实用新型的快速授权制度修改为实质审查授权登记制度,该实质审查授权登记制度意在使申请人在维权时更稳定且在实施权利时更方便。

        外观设计

        根据韩国外观设计法,“外观设计”保护产品的形状、图案、颜色或者其结合所作出的能产生视觉印象的设计,该产品通常被认为是一个有形的、可移动的、独立的物体。韩国外观设计专利的有效期为20年,从申请日起计算。韩国特许厅对外观设计专利审查采用外观设计审查登记制度和对一些特定物品的外观设计部分审查登记制度并行的方式。

        商标及服务标志

        根据韩国商标法,商标保护生产、制造或经营者为了销售自己的商品,在市场上与其它商品相区别而使用的有颜色或无颜色的标记、文字、图形及三维形状或它们的结合。商标的类型涉及商品商标、服务商标、集体商标、业务商标等。韩国商标专用权有效期为10年,从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在期满前一年内申请续展注册,每次续展注册的有效期为10年。

        著作权

        根据韩国著作权法,在文学、科学或艺术领域内创作的作品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著作权在作品创作完成之时起产生。已发表作品的保护期限为作者的生存期间及死后的70年。

        商业秘密

        商业秘密根据《防止不正当竞争及保护商业秘密法》保护。商业秘密定义为:不为公众所知,具有独立的商业价值,通过合理的努力维持保密的制造方法、销售方法、或其他商业活动中有用的技术或商业信息。

        计算机软件

        韩国政府于1987年通过《计算机保护条例》,开始对计算机软件的代码提供保护。

        在2009年,韩国将《计算机程序保护法》合并入《著作权法》。

        半导体集成电路布图设计

        韩国政府于1992年通过《半导体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条例》,该条例于1993年9月生效。

        数据库

        韩国政府通过著作权法对数据库进行保护。

        植物新品种

        韩国政府于1995年通过对植物新品种提供保护的《种子产业法》,该法于1997年底生效。


(主要引自韩国国家法令信息中心网站:http://www.law.go.kr

韩国的主要知识产权法律法规有哪些?

        韩国现行知识产权法律

        《专利法》:规范发明的保护客体以及保护期限等。其中,发明需要满足新颖性、创造性以及实用性等三性的要求。

        《实用新型法》:规范实用新型的保护客体以及保护期限等。其中,实用新型需要满足新颖性、创造性以及实用性等三性的要求。

        《外观设计法》:规范外观设计的保护客体以及保护期限等。其中,外观设计需要满足新颖性、创造性等的要求。

        《商标法》:规范商标的保护类型及续展期限等。其中,商标需要满足显著性要求等。

        《著作权法》:规范在文学、科学或艺术领域内所创造出的作品(包括计算机程序作品)的著作权的相关事项。

        《半导体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法》:通过该法保护半导体集成电路的布图设计,权利期限自注册之日起10年,最长不能超过自第一次商业使用之日起10年或产生之日起15年。

        《防止不正当竞争与保护商业秘密法》:该法通过防止不当竞争行为和防止盗用商业秘密来保持良好的商业秩序,保护在制造、市场、或其他商业活动中有用的技术或商业信息。

        《种子产业法》:保护植物新品种,权利期限自登记日起25年,树木为30年。

        《关税法》:是规范海关知识产权边境执法的相关事项的基本法。

        韩国加入的有关知识产权的国际条约

        韩国加入知识产权国际公约和条约的具体情况详见下表:



序号 加入的国际公约/条约 对韩国生效时间
1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1994年)》 1995年1月1日
2 《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1967年)》 1979年
3 《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1883年)》 1980年5月4日
4 《伯尔尼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公约(1887年)》 1996年8月21日
5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WCT)(2002年)》 2004年6月4日
6 《保护表演者、音像制品制作者和广播组织罗马公约(1961年)》 2009年3月18日
7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WPPT) (2002年)》 2009年3月18日
8 《专利合作条约(PCT)(1970年)》 1984年
9 《国际专利分类斯特拉斯堡协定(1995年)》  
10 《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有关议定书(1995年)》 2003年4月10日
11 《布达佩斯条约》 1988年
12 《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公约》 2001年1月7日
13 《生物多样性公约(1993年)》 1992年6月13日
14 《保护植物新品种国际公约(UPOV)(1968年)》  
15 《工业品外观设计国际保护海牙协定》 2014年7月1日
 
 (引自韩国国家法令信息中心(www.law.go.kr)中相关法规法则及其附则以及韩国特许厅网站中关于法令资料介绍部分)

韩国的知识产权管理体系是怎样的?


        行政确权

        韩国特许厅是韩国知识产权领域的最主要行政管理机构,主要职能包括:专利、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和商标的审查和注册,制定保护商业秘密的政策和半导体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注册;国内外知识产权信息和文件的管理以及知识产权宣传工作;鼓励创造和创新活动;知识产权领域内的国际合作;知识产权领域内的人力资源开发等。

        韩国著作权委员会负责具体实施著作权(包括计算机软件)登记、等著作权保护事宜。

        著作权的确权是由文化体育观光部进行,而著作权的登记权限由文化体育观光部委托给著作权委员会实施。

        韩国国立种子院负责植物新品种的登记审查和保护工作。

        司法机构

        韩国知识产权执法分为知识产权审判部(IPT)、特许法院(PCK)和民事法院。知识产权审判部和特许法院负责知识产权的无效和专利权范围的确定,民事法院为负责侵权行为的司法审判机构。

        知识产权审判部

        知识产权审判部(IPT)是三级专利诉讼体系中的第一级审查,负责:对驳回和撤消决定不服提起的请求的审查;无效宣告请求的审查;确定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等。

        在专利授权后,如果专利权人发现其权利要求书、说明书或附图中存在缺陷,可以提出订正审判,此时,由知识产权审判部负责对修改是否符合专利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审查。专利权人或有利害关系的他人可以请求知识产权审判部审查确定专利保护的范围,专利权人可以请求审查确定第三方的产品或方法落入其专利的保护范围内,同样,被控侵权方也可以要求审查确定被控侵权的产品或方法没有落入专利的保护范围内。

        特许法院(专利法院)

        特许法院(专利法院,PCK)是专门的知识产权行政法院,其上诉法院是大法院(最高法院)。特许法院负责对不服知识产权局内的知识产权审判部针对如下案件所作裁决的上诉案件的审理:(1)审查员驳回或者撤销对知识产权(包括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和商标)的授权;(2)请求宣告知识产权无效;(3)确认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

        民事法院

韩国的知识产权侵权诉讼由地区法院作为一审,依次可以上诉到高等法院和大法院。对于其他不服韩国特许厅的决定和不服文化体育观光部关于著作权及计算机软件的决定不服的案件,依照行政诉讼法可以直接向高等法院起诉,直至向大法院提出上诉。

        行政执法机关

        韩国检察机关协助警方查处调查假冒商品并对制造者和销售者进行刑事处罚,维护社会和正常贸易秩序。此外,海关、产业通商资源部贸易委员会也担负保护知识产权的职责,具有部分行政执法权。


韩国的知识产权保护力度是怎样的?

         韩国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是比较强的,具备如下特点:

         知识产权法律完备

         韩国是一个依托知识产权由贫穷落后的发展中国家迅速崛起的典型。韩国已不再是一个仅仅依靠技术引进和模仿求发展的亚洲小国,而是一个在知识产权领域举足轻重的强国。随着知识经济的发展,国际知识产权的竞争不断加强。韩国政府越来越意识到科技发展对经济发展的重要性,并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完善其知识产权制度(例如不断地对知识产权相关法,诸如,专利法、著作权法、关税法等进行修改),并且鼓励企业创新。为了实现成为全球知识产权强国的目标,韩国政府还通过制定重点项目、简化申请以及审查流程及手续、与其他机构及国家开展经济合作及交流等来完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

         知识产权保护途径完善

         自2005年以来,韩国特许厅每年针对海外投资企业实施海外知识产权侵权状况调查。韩国政府根据调查结果,针对相关问题,为海外投资企业提供诉讼费用援助、改组并扩大专利局下属的“海外知识产权保护中心”的功能,组织专门法律咨询团,提供免费咨询服务,从而提高海外投资企业的海外维权意识。

         在知识产权保护途径中,除了有民事和刑事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体系,韩国还有比较有特色的行政保护,如寻求停止侵权行为(永久禁令)和损害赔偿,假处分(即临时禁令)等。

         知识产权的管理机构专门化

         为了加大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韩国除了设立管辖专利、商标等知识产权的行政机构 —— 韩国特许厅(隶属于韩国产业通商资源部)外,还设立了文化体育观光部(主要负责著作权保护及相关事宜以及计算机软件)及其下设的各类审议调解委员会和特许厅下设的特许审判院等;司法、执法部门有特许法院和地区法院、检查厅、警察厅;此外,海关、产业通商资源部贸易委员会也担负保护知识产权的职责,具有部分行政执法权。


韩国的知识产权申请和审查制度是怎样的?

        专利的申请和审查制度(引自韩国特许·实用新型审查基准,发刊注册编号11-1430000-000299-14)
 


        发明专利(引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http://www.sipo.gov.cn/gjhz/qkjs/200805/t20080514_400614.html

        韩国对于发明专利申请适用先申请制度、早期公开延迟审查和授权后异议制度。

        如果要求优先权,则须自在先申请日起16个月内提交优先权文本。KIPO首先进行形式审查,对于审查合格的专利申请自申请日或优先权日起满18个月即进行专利申请公布。申请人也可以在此期限之前申请早期公布,以便在侵权纠纷中获得充分保护。

        申请人或任何其他人可自申请日起5年内提出实质审查请求。一般情况下,KIPO按提出实审请求的顺序进行审查,但也可根据有关加快审查的规定,应申请人请求对某些特殊种类申请提前进行审查。

        申请人须自收到专利授权决定之日起3个月内缴纳前3年的专利年费,作为登记费。如果申请人未按时缴纳,可以自此期限截止日起6个月内缴纳要求的滞纳金基础上缴纳专利年费,否则申请将被视为放弃。

        在申请人缴纳登记费之后,KIPO将在《专利登记公报》中进行专利授权公布。为加快授权程序,韩国自1997年7月1日以后,由授权前异议改为授权后异议,即自专利授权公告日起3个月内,任何人都可以就授权专利提出异议。自2007年7月1日起,此异议程序又被合并到无效宣告程序中。即自专利授权公告日起3个月内,任何人都可以就授权专利提出无效,而自专利授权公告日起3个月后,则仅仅有利益相关人或特许厅可以就授权专利向IPT提出无效。

        此外,申请人如对最终审查决定不服,可自收到审查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IPT提出申诉。

        无论无效事宜还是申诉事宜,当事人如对IPT的决定不服,可以向韩国特许法院(Korean Patent Court)提出上诉,直至最高法院。

        对于PCT申请,申请人可以向KIPO提出申请。申请人须自优先权日起31个月内提交说明书全文的韩文译文等文件,履行进入国家阶段程序。

        在专利授权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任何人都可以向韩国特许审判院提出无效请求;在专利授权公告之日起3个月之后,只有利害关系人或韩国特许厅审查员可以对专利提出无效请求。在专利授权之后,当专利权人发现其权利要求书、说明书或附图中存在缺陷时,可以提出订正审判。

        实用新型(引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http://www.sipo.gov.cn/gjhz/qkjs/200805/t20080514_400614.html

        韩国的实用新型审查制度在实审制和非实审制之间历经数次修改。自2006年10月1日起,鉴于韩国的专利审查周期已明显缩短,此外为便于权利人在侵权诉讼中行使权利,韩国将实用新型审查制度再次改回到最初实行的实质审查制,即与发明专利申请一样,自申请日或优先权日起满18个月即对申请人提交的实用新型申请进行申请公布。申请人须在自申请日起3年内提出实质审查请求,经实审合格后可进行授权注册,并公布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自实用新型授权公告日起3个月内,任何人都可以就授权实用新型提出异议。

        实用新型申请在提交申请、实质审查以及缴纳年费等程序规定上与发明专利申请类似。另外,发明与实用新型申请可以相互转换,称为“变更申请”。

        外观设计(引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http://www.sipo.gov.cn/gjhz/qkjs/200805/t20080514_400614.html)

        在外观设计方面,在1998年3月1日之前,韩国对外观设计只规定了实审制(SES)一种审查制度。与发明和实用新型申请不同,外观设计申请须应申请人的请求进行申请公布。已公布的外观设计申请可获得特殊的法律保护,即如果申请人在申请公布后向侵权人发出警告,则在外观设计获得注册后,损害赔偿的计算期限将从该警告送达日起算。另外,外观设计不须申请人提出实审请求,而是由KIPO根据申请日的先后顺序自动安排审查。经实审合格后,进行授权注册。

        自1998年3月1日之后,韩国为加大对外观设计的保护,在原有实审制基础上,对纺织品、服装等生命周期短的产品的外观设计引入非实审制(NSES)。在这种审查制度下,外观设计申请也是应申请人请求进行申请公布,经初审合格后即进行授权注册,并在申请人缴纳登记费后在《外观设计注册公报》中予以公布。根据该审查程序,外观设计申请一般可在申请日起2至3个月内获得注册。外观设计注册公布后,任何人均可自公布日起3个月内提出异议。虽然目前适用NSES的外观设计申请种类很少,但KIPO正根据这种审查制度实施的效果,逐渐扩大应用这种审查制度的外观设计的范围。

        注册商标(引自韩国商标审查基准,发刊注册编号11-1430000-001128-10)

        为了在韩国获得商标权保护,需要先在韩国特许厅(KIPO)注册商标。商标法一般保护的是注册商标,但是,驰名商标的所有人可以根据商标法阻止他人登记相同或相似的商标。

        此外,商标是否在韩国被使用不是申请商标注册的先决条件。

        韩国商标法的典型制度包括:

        (ⅰ)先申请制度;(ⅱ)实质审查制度;(ⅲ)授权前异议制。

        在韩国注册商标的流程如下:



        如实质审查后未发现驳回理由,则进行初步公告,在初步公告后的1个月内,任何人可以对注册商标提出异议申请。如1个月内未有人提起异议,则进行商标核准注册。

        此外,在审查期间,任何人可以向韩国特许厅提起不应给予注册的申请。

韩国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制度是怎样的?

        韩国的知识产权保护以司法为基础,以行政为辅(例如特许厅查处以及海关查处),构建其完善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并且不断更新与完善其法律体系。

         知识产权案件的司法体系

        韩国涉及知识产权案件的法院体系主要有两个分支:特许法院和高等法院。如果对特许法院和高等法院的审判结果不服,可以向大法院上诉。大法院进行最高法院的最终审判,其处理高等法院、特许法院、地方法院、家庭法院(或家政法院)、军事法院的民事、刑事、行政、专利和家务事件判决的上诉。

        韩国知识产权法院体系示意图如下:



        地方法院对侵犯知识产权的民事诉讼具有主要管辖权。地方法院的民事案件的上诉通常由高等法院进行审理,当事人可以将高等法院作出的判决上诉到大法院。特许审判院对有关专利的有效性案件具有主要管辖权,当事人可以将特许审判院作出的审判结果上诉到特许法院,当事人也可以将特许法院作出的判决结果上诉到大法院。

        尽管韩国处理知识产权案件的法院分成两个分支,然而在实际办案过程中并不是总是严格按照上述划分进行处理。

        特许审判院

        特许审判院审理专利、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和商标的无效请求、撤销请求和权利要求范围确认请求以及针对知识产权类申请的驳回决定的上诉请求。对于除了知识产权侵权案件之外的所有知识产权案件,特许审判院作为一审法院。

        专利授权后,特许审判院负责在无效程序中确定专利有效性。专利权人、专利独占实施许可的被许可人或利害关系人可以向特许审判院提交权利范围确认请求。此外,为了修改专利,专利权人可以向特许审判院提交修改授权专利的权利要求、说明书和/或附图的订正请求(除了专利订正程序以外,允许专利权人在无效程序中请求专利订正)。

        特许审判院的合议组通常由3名韩国特许厅审查员组成。

        特许法院

        特许法院审理所有对特许审判院决定的上诉,包括无效审查决定、权利要求范围确认审查决定、订正审查决定和商标撤销审查决定等。

        特许法院包括5个合议组,每个合议组包括3名法官。法院从前任韩国特许厅审判员中选取具有各技术特长的技术审理员,以协助特许法院的审判。技术审理员的任务是补充法官在相关技术领域缺乏的专业知识并协助法官裁定知识产权事务。

        大法院

        大法院审理所有对特许法院和高等法院的上诉。大法院的审判权由全体合议组和3名以上的大法官构成的部来行使。部由4名大法官组成,大法院有3个部。全体合议组由大法院的院长任再审审判长,并且由大法官的三分之二以上人员组成。

        民事诉讼制度

        韩国的民事诉讼制度为三审终审制。

        地方法院为一审法院,地方法院对大多数案件进行一审;

        高等法院为二审法院(抗诉审、抗告审法院),不服一审判决的当事人可以上诉于高等法院。高等法院同样审理不服地方法院所作出的决定、命令的上诉案;

        大法院为三审法院,不服二审判决的当事人可以上诉于最高法院 —— 大法院。

        韩国的有关审级制度的用语使用上与中国不同。韩国的裁判包括判决、决定和命令三种,其中判决是就实体问题作出的裁判,决定和命令是就程序问题作出的裁判。

        上诉是指对非终审法院作出的任何裁判所提出的不服。其中,不服一审判决而提出的上诉称做抗诉;不服抗诉审判决(二审判决)而向大法院提起的上诉称作上告。因此,当事人原则上可以对一个判决提出两次不服,即抗诉和上告。在民事裁判中,不服决定和命令而提出的上诉称作抗告;向大法院提起再次不服的,称作再抗告。

        抗诉审是就事实问题和法律问题同时进行审理,其口头辩论被视为一审的延续;上告审主要为法律审,以抗诉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为基础,就判决适用法律是否正确进行审查。

        救济方式

        如果相关知识产权的权利人认为自己的权利遭受到侵害时,其可以通过以下几种方式来维护自己的权利。

        民事诉讼

        对于侵犯专利权,韩国专利法规定了三种类型的民事救济:(1)停止侵权(包括假处分以及永久禁令);(2)损害赔偿;及(3)信誉恢复。

        权利人可以在地方法院提起侵权诉讼,并且可以要求侵权人停止侵权行为和/或损害赔偿。权利人通过向被告的住所或营业场所所在地区具有管辖权的地方法院提交诉讼请求来提起民事诉讼。
在诉讼中,权利人可以要求通过其他补救措施,例如,销毁侵权产品并拆除制造侵权产品时使用的设备以及恢复受损的商业信誉等,来停止侵权人的侵害行为。原则上,在地方法院作出的判决成为最终判决之前,不能强制执行该判决。

        然而,地方法院可以通过附加命令,允许一定的补救措施来暂时执行,诸如,停止侵权行为等,从而权利人可以在判决成为最终判决之前获得相应的救济。

        其中,假处分仅可以要求停止侵权行为(临时禁令)而不能请求损害赔偿,假处分为防止侵权人继续从事侵犯当事人知识产权的活动提供了相对快速的措施。

        出于侵权人对权利人所带来的经济损失的考虑,韩国允许权利人请求地方法院发出假处分,以对权利人进行临时救济。为了获得假处分,权利人必须证明以下两点:(1)侵权的可能性;以及(2)临时救济的必要性。在确定临时救济的必要性时,法院需要平衡由于正在进行的侵权行为而给权利人带来的不可弥补的损害与如果准许假处分而给被告带来的经济损失。法院还需要考虑损害赔偿是否足以补偿侵权给权利人带来的损失以及该相应权利被无效的可能性。

        此外,法院通过要求权利人对所请求的假处分提交担保,用以补偿之后假处分被推翻或被撤销时对被禁的一方可能造成的损害。当假处分成为最终禁令时,将返还权利人请求假处分时所提交的担保。

        当然,地方法院有可能驳回假处分的请求,这种情况下权利人可以将该驳回上诉到高等法院,或者,权利人也可以在地方法院提交停止侵权行为和/或其他补救措施的诉讼。

        刑事诉讼

        除了民事诉讼之外,在相关的法律法规中还结合刑法规定了侵权人的刑事责任。侵犯他人的发明专利权、实用新型权、外观设计权、商标权或者著作权都可能引发刑事诉讼,面临着因侵权而导致的有期徒刑。然而,只能由专利权人或者独占实施许可的被许可人提起刑事诉讼。此外,商业秘密的盗用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不当行为也可能导致刑事诉讼。

        一般通过正式的刑事指控或者权利人或受害人提交或提供的犯罪证据的信息来进行知识产权侵权的刑事诉讼。通常情况下,警方将执行初步调查,以最终确定起诉被控者还是撤回指控。如果检察官正式起诉被指控者,那么案件将交由具有管辖权的地方法院进行审理。并且,审判通常在一年之内作出。

        海关救济

        通过海关措施,知识产权权利人可以请求韩国关税厅(KTC)扣留侵犯其知识产权的进口和/或出口货物。一般,知识产权权利人、进口者/出口者和韩国关税厅的各种程序的期限为数天至数周。整个案件可以在1-2月内作出决定。

        知识产权权利人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请求海关扣留侵权货物:

        1. 权利人预先在韩国关税厅登记其知识产权以及与可能侵权相关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可能侵权货物名称、进/出口者名称)。

        2. 在韩国关税厅发现可能存在侵犯知识产权的货物时通知权利人和进/出口者。收到通知后5天内,(a)权利人可以提交扣留请求以及能够证明侵权的证据和相当于计税货物价格120%的担保;以及(b)进口者/出口者可以提交证明该货物不侵权的证据。

        3. 在进口/出口之前,权利人提交扣留货物的请求,并且提供可能侵权的货物的进/出口信息(包括:预定日期、进/出口者名称、航班号)、证明侵权的证据以及相当于计税货物价格的120%的担保。

        除了上述情况外,在货物很明显侵权的情况下,韩国关税厅可以依职权扣留货物。

        对于韩国关税厅扣留的被控侵权的货物或是放行该被控货物的决定,权利人或被控侵权者都可以在收到该决定之日起90天内向海关审查委员会提起诉讼,并且可以在收到海关审查委员会的决定之日起90天内再向行政法院提起诉讼。或者,在收到韩国关税厅的决定之日起90天内,将韩国关税厅直接上诉到行政法院,而无需先向海关审查委员会上诉。

(主要引自韩国大法院网(www.scourt.go.kr)、韩国国家法令信息中心(www.law.go.kr)的相关法律)

韩国的知识产权行政执法制度是怎样的?

        韩国特许厅只有对假冒商标、专利商品的行政调查权,没有行政执法权。韩国的法院具有商标、专利司法权,法院对注册商标、专利的保护及处理措施,有民事制裁和刑事制裁权。

        韩国检察机关和警方有共同调查假冒商品及其制造者和销售者、以维护社会和正常贸易秩序的职责,并以刑事处罚为目的执行查处活动。

        海关总署及地方海关均设有专门调查组,依据《关税法》监视、查处伪造商品的进出口通关。有侵权嫌疑商品通关时,各海关可暂扣货物并对侵权者进行调查,并有没收侵权货物等部分执法权。

        韩国特许厅授权地方自治团体取缔假冒商品的权利,各地方自治团体与检察机关、警方、特许厅联合开展取缔假冒商品的调查活动并担负宣传任务。


韩国的知识产权侵权纠纷如何应对?

        随着经济的发展,我国企业及其产品逐步走向国际市场与国际接轨,知识产权也已经成为市场竞争、贸易保护必不可少的工具和武器,利用知识产权壁垒进行企业竞争已经成为国际市场经济的趋势。一个企业要想在更大程度上参与国际间的竞争、获得市场份额,就必须更多地依靠和运用知识产权来保护自己。然而,随着知识产权竞争,中国企业也面临着被起诉侵权,因此,中国企业应该积极进行应对。

        警告函的处理

        确认警告函是否适格

        (1)确认主体是否适合,发函人是否为专利权人、排他被许可人或其代理人;

        (2)确认告知要件是否符合要求:警告函中是否写明专利号、侵权产品及侵权理由,并表明专利权人要求停止侵权、要求赔偿等要求以及答复该信函的期限等。

        对警告函内容的分析研究

        (1)首先要核实警告函中所写的专利权利是否有效;

        (2)然后对所指的侵权产品与专利权利进行比对,以确认信函内容中的侵权理由是否成立;

        (3)如果所提出的理由成立,需要对信函中的赔偿信息等进行分析,了解发函人的态度和意图,从而制定相应的应对策略。

        回复警告函

        虽然发出警告函,但专利权人很有可能并不提起诉讼,因此回复警告函时,语气应温和。告知对方自己并无侵权,并且附上外部律师提供的无侵权行为法律意见书。在诉讼之前的这份无侵权行为法律意见书非常重要,如果缺少这份法律意见书,则很有可能在后期诉讼过程中被判为故意侵权。如果企业内部分析后认为侵权,并且专利无效的证据还不确凿,则不建议给出书面的法律意见书或者提供的法律意见书仅作出框架或结论性陈词。

        中国企业自身的应对

        熟悉韩国知识产权相关的法律制度

        熟悉韩国知识产权有关的基本法律法规、司法组织、禁令程序、海关保护、侵权诉讼、举证规则等,并且熟悉相关的法律程序的流程以及执法机构,认真研究当地法律及执法机构的信息,并通过一定的案例来了解相应执法程序。中国企业应积极面对起诉方,而不应该消极回避。

        掌握起诉方的相关信息

        企业首先要了解起诉方在该领域或该行业的发展、产品以及知识产权情况,尤其是要了解相关涉嫌侵权产品的专利和/或商标的情况,通过仔细分析对方的专利来寻求突破点。与其他一些国家不同,原则上在韩国专利无效不是对专利侵权诉讼的抗辩。但是,中国企业可以在特许审判院通过一个单独的无效审判来挑战专利的有效性。从而,审判侵权诉讼的法院必须进行专利有效的假定,直至或除非专利无效的决定已经成为最终决定。如果法院发现该授权专利缺乏新颖性或创造性,法院无需判决专利权无效,可以直接否定专利权的行使,并驳回侵权诉讼。

        中国企业应积极证明自己的产品或方法并不构成侵权,例如,提供具有相关技术背景的辩理士(代理人)或大学教授等专家出具的书面意见可以加强上述论证。因此,在发起侵权诉讼之前或之后,中国企业可以向特许审判院提起权利要求范围确认审判(即,确定特定产品或方法是否属于专利范围),以确定产品或方法不属于专利范围。同时,中国企业可以请求法院暂停侵权诉讼程序,直到特许审判院作出权利范围审判决定。

        提高中国企业自身市场竞争力

        中国企业要想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取胜,必须要提高自身的竞争力,拥有自主研发的实力,从而提高产品科技含量、提升产品品质。同时,中国企业需要建立自己的知识产权体系、有自己的知识产权布局以及建立完善的市场预警机制。


如何在韩国开展知识产权维权?

        企业应建立并不断完善自身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重视并制定知识产权战略,提升自身的知识产权检索分析能力、侵权判断能力和谈判能力等,在开拓韩国市场中不断利用已建立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有效规避和化解风险,保护自身权益。

        保存材料

        企业收到对方发出的律师函或被直接起诉后,应妥善保存与所涉产品的产品手册、电子文档、内部邮件等原始材料。

        企业应注意保存律师函、与对方往来的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交换数据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材料。

        沟通调解

        企业应积极与对方或对方的中国代理商、分销商、位于中国的关联公司等机构就涉案纠纷进行沟通,了解对方行为出发点和目的。

        企业可考虑引入客户、政府有关部门、行业协会等第三方进行调解、斡旋。

        组建应诉团队

        企业应组建应诉团队。一般而言,应诉团队应包含中国律师、韩国律师、企业决策层、企业研发人员和企业知识产权法务人员等。

        证据收集

        企业决定应诉后,应诉团队应紧密合作,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多渠道全面收集下列证据:

        (一)企业知识产权权利证明材料;

        (二)企业相关产品研发记录等材料;

        (三)证明企业相关产品所涉技术信息来源合法的材料;

        (四)中立第三方出具的知识产权分析报告等;

        (五)企业制定的尊重他人知识产权的规章制度;

        (六)其他可以证明企业善意、企业有关产品并未侵权的材料。

        证据保全

        企业可同时收集对方涉嫌侵犯企业知识产权的证据。若发现对方有侵权行为,应妥善保存相关证据材料;涉及容易删除、修改、销毁的证据材料的,可采用公证等方式对前述证据进行保全。

        提起反诉

        诉讼中,企业可依照案件审理国法律的规定就对方知识产权是否有效等向案件审理国法院提起反请求等诉讼。

        在中国起诉

        若对方在中国有分支机构、代理商、分销商或其他诉讼连接点,且可能存在知识产权侵权行为、不正当竞争行为或垄断行为等,企业可依据我国相关法律提起诉讼。

        和解谈判

        诉讼中,企业应综合分析事态发展决定是否与对方和解及和解谈判策略等。中国企业应听取案件审理国律师的意见,必要时加大和解谈判力度,尽量减少诉讼带来的经济损失。

        总之,企业应加快自身在韩国的知识产权布局的步伐,建立相关的知识产权预警机制和保护体系。对企业核心技术与品牌进行有效监控,及时掌握韩国的专利申请、商标注册动向。对自身核心技术以及潜在输出产品所包含的相关技术针对韩国市场的专利状况进行分析预警,提前消除相关市场的法律风险。重视加强国内企业间的信息交流与共享,整合各自优势,充分利用国内的有效机制,利用集体力量,例如行业协会等组织的力量维护中国企业在韩国市场的合法权益。

    撰写人:房岭梅 玉昌峰  北京康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