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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观设计说明不影响权利保护范围
2021-06-18 14:59:29 阅读

  【编者按】与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和地区一样,欧盟法院的裁决对于理解欧盟法律规范有着重要的指导意义和预测价值。艾萨博睿(ELZABURU)每年初汇总发布前一年欧盟法院典型案例,并对每一案例进行简要点评,以期对客户和合作者理解欧盟知识产权规范有所助益。鉴于中国客户和合作伙伴的重要性,我们尝试以每周一案的方式发布典型案例的中文版,方便中国伙伴及时获知相关最新信息。
 
  【背景】
 
  自然人Serafín和José Enrique起诉Smash2005公司销售的一款女士短裙与其(欧盟)共同体注册外观设计(注册号:001720145-0001,如图一所示)整体外观相同,侵犯其外观设计权。一审法院驳回被告要求宣告争议外观设计无效的反诉申请,理由是所引用在先公开短裙外观设计(如图二所示)既不是正反两穿的,也不能依照争议外观设计在其简要说明(description)中所述,可以自由组合不同部分。被告随后向阿利坎特欧盟商标和外观设计法院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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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一:争议注册外观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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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二:引用在先公开设计
 
  【结论】
 
  为解决本案争议,上诉法院首先说明区分外观设计与实际产品的重要性。就这一点而言,法院指出专有权利的对象并非外观设计所适用的实际产品而是注册外观设计本身。在此基础上,法院综合评估为判定是否存在侵权进行外观比较的各项要素,并确定注册外观设计的真实保护范围。
 
  法院认为,确定一项外观设计独特性(individual character)的构成要素,最重要的要求是该注册外观设计的图形表示(graphicrepresentation)以及该外观设计所适用产品归类。法院同时指出,明确产品归类的目的是“确保第三人能够检索注册外观设计数据库”,而图形表示的目的在于“确保第三人能够准确识别该外观设计的所有细节”。法院强调外观设计权的保护范围只能包含“由其图形表示所展现”的产品外观,而不受适用产品归类和简要说明的影响。
 
  通过以上分析,法院认为外观设计简要说明不属于保护范围,因此,法院推翻了一审判决理由,即在先公开外观设计与争议共同体外观设计不相同,理由是没有证据证明上述在先外观设计是正反两用的,也不是如争议共同体外观设计在其简要说明中指出的,可以自由组合不同部分。
 
  因此,上诉法院判决:“应当进行对比的是,揭示外观设计本质的不同注册外观设计的图形表示;或者,注册外观设计和特定产品所应用外观设计的图形表示”。基于此,上诉法院接受了被告的上诉理由以及相应的反诉申请。
 
  【评述】
 
  本案判决的一个要点是,无论是否可以通过申请时提交简要说明限制外观设计内容,注册外观设计的保护范围只能限于其外观表现,具体而言,即注册时提供的图形表示。但是,这一解释可能存在风险,因为不得不提出疑问,如果简要说明包含对外观的美感说明,例如提交的外观设计图形表示是黑白的,而在说明中描述了该外观设计的具体颜色,这显然不属于提供技术或功能描述,那么在这种情况下,阿利坎特欧盟商标和外观设计法院是否还能得出相同的结论?因此,存在确定外观设计保护范围时起关键作用的简要说明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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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译:刘丹,艾萨博睿法律顾问
  来源:艾萨博睿(ELZABURU)知识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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