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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缺乏创造性被宣告无效(ECLI:ES:APB:2018:7758)
2021-06-18 14:03:11 阅读

  【编者按】与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和地区一样,欧盟法院的裁决对于理解欧盟法律规范有着重要的指导意义和预测价值。艾萨博睿(ELZABURU)每年初汇总发布前一年欧盟法院典型案例,并对每一案例进行简要点评,以期对客户和合作者理解欧盟知识产权规范有所助益。鉴于中国客户和合作伙伴的重要性,我们尝试以每周一案的方式发布典型案例的中文版,方便中国伙伴及时获知相关最新信息。
 
  【背景】
 
  Lékué公司起诉Criteria公司,宣称后者销售的一款可折叠漏勺和可折叠蒸锅侵犯其专利权。Lékué公司是两件欧洲专利的被许可人,争议欧洲专利要求保护的主题是可折叠过滤器和用于蒸煮的容器,具体如下图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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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riteria公司提出反诉,认为争议专利不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要求宣告专利无效。西班牙一审法院判决专利无效,二审法院维持一审判决。
 
  【结论】
 
  本案判决首先回顾了此前西班牙最高法院对类似争议的判决结论,判断一项专利是否具有创造性,有效而适当的方法是“分析、问题、解决方案”,或者称之为三步判断法:第一步,确定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第二步,确定要解决的技术问题;第三步,根据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及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判断所述发明对于专业人员而言是否显而易见。
 
  创造性评估(即,基于现有技术和要解决的技术问题,评估发明披露的解决方案是否显而易见)应当基于或者以“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average person skilled in theart)”为参考点。所谓“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是一个假设的“专业人员”,具有该技术领域普通技术人员所具备的一般知识和能力,知晓相关日期之前发明所属技术领域所有在先技术,特别是“检索报告”所列文献。相比提供解决方案,他更像是技术问题领域专家。该专业人员不具有创造性,不能进行任何创造性活动(不是发明家),对申请日之前的现有技术无所不知。此外,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不应与在判断一项专利创造性过程中提供信息的技术专家相混淆。技术专家的作用是提供“该领域专家”观点。技术专家无需成为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即可说明该“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如何考虑一项专利披露的内容以及该专利优先权日之前的现有技术情况。这里的关键并非技术专家是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而是他提供了这种情形下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如何考虑。重点是,根据发明内容,技术专家有能力作出这种评估。
 
  关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判决采纳西班牙专利局《专利申请审查指南》和欧洲专利局《审查指南》的相关规定,以及欧洲专利局上诉委员会的相关裁定结论。判决指出,为评估专利创造性,最接近现有技术应理解为,对优先权日前现有技术全面了解的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存在这样一份文件,它与要求保护的发明属于同一或者紧密相关的技术领域,所披露的主题是为相同目的而构思;具有最多的共同技术特征,即,只需做最小的改动,即能解决相同或者类似技术问题。
 
  判决接着指出,由于属于同一领域、具有相同预期目的和功能,如果从被引用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专利文件中能够完全预测到被审查专利的内容,则应认定被审查专利权利要求缺乏创造性。但是,判断一项专利的创造性时,允许将该现有技术与其他已知技术相结合进行判断。与判断专利新颖性的情况不同,对于缺乏创造性的情况,法律意见和在先判例均允许结合不同现有技术。
 
  就这一点而言,中级上诉法院引用在先判例,即判断一项发明是否显而易见,本领域专业人员不能采取像判断新颖性时,分开处理相关文献或现有技术的做法,而是可以结合不同文献作为一个整体,判断是否存在足够的信息,使他在不利用被审查发明披露的信息的情况下,能够得出相同的技术结论。但是,所作结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应当是显而易见的。
 
  基于以上考虑,二审判决认为,本案两项争议专利的独立权利要求和从属权利要求均缺乏创造性,因此维持一审有关争议专利无效的判决结论。
 
  【评述】
 
  法院判决,有时除对具体案件争议内容进行处理外,还会对相关问题的在先判例作出详尽回顾。当涉及诸如因专利缺乏创造性被宣告无效的复杂问题时,法院的这一做法,无疑对我们有很大的指导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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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译:刘丹,艾萨博睿法律顾问
  来源:艾萨博睿(ELZABURU)知识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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