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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销商非法注册商标及破坏商标声誉(ES:APA:2019:3958)
2021-06-17 15:49:20 阅读

  【编者按】与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和地区一样,欧盟法院的裁决对于理解欧盟法律规范有着重要的指导意义和预测价值。艾萨博睿(ELZABURU)每年初汇总发布前一年欧盟法院典型案例,并对每一案例进行简要点评,以期对客户和合作者理解欧盟知识产权规范有所助益。鉴于中国客户和合作伙伴的重要性,我们尝试以每周一案的方式发布典型案例的中文版,方便中国伙伴及时获知相关最新信息。
 
  【背景】
 
  本案争议双方是:Beck + Heun GmbH,德国一家专门制造百叶窗盒的生产商;和,Klaus Conradi,住所地位于西班牙的个人经销商,被其公司指派负责Beck + Heun GmbH公司商品在西班牙市场的经销活动。
 
  争议双方之间有多年的商业合作关系。后因Beck + Heun GmbH发现Klaus Conradi存在欺诈行为,特别是未经其许可在西班牙以自己名义抢注“BECK & HEUN”商标,遂终止合作关系。德国公司当时拥有以下商标权利:(1)德国注册商标(早于Klaus Conradi抢注的上述西班牙商标);(2)欧盟注册商标(晚于Klaus Conradi抢注的西班牙商标)。
 
  Beck + Heun GmbH向欧盟商标法院起诉Klaus Conradi侵犯其商标权利:
 
  -  基于原告在先德国注册商标权,以及《西班牙商标法》第十条和《巴黎公约》第六条之七——禁止代理人或代表人未经所有人许可以自己名义注册?,要求认定Klaus Conradi以自己名义注册的西班牙注册商标“BECK & HEUN”无效。
 
  -   并且,在无效前述西班牙注册商标后,依据《欧盟商标条例》第九条和《西班牙商标法》第四十条,要求认定Klaus Conradi未经许可使用“BECK & HEUN”标志的行为侵犯了原告在后注册的欧盟商标权。
 
  一审法院判决支持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被告基于以下理由提起上诉:(1)适用《西班牙商标法》法律错误,因本案争议双方并不存在代理人或代表人关系;(2)依据《西班牙商标法》第43.1条认定原告商标声誉受损的结论有误,因原告未能举证证明其商标在争议市场上取得了驰名声誉和名誉。
 
  【结论】
 
  阿利坎特欧盟商标法院驳回被告上诉,判决:
 
  -  争议双方之间存在长期商业关系,符合《西班牙商标法》第十条的规定,该条款并非仅指代理人或代表人关系,还包括“一方为另一方的商品进行经销、运输、存放或开拓市场等商业活动而产生联系”。
 
  -  被告未能提供证据证明注册争议商标的行为取得了原告许可,就这一点而言,德国公司允许和授权被告在西班牙分销其商品,不能理解为对被告以自己名义在西班牙注册商标的默示同意。
 
  -   认定存在损害商标名誉,并不要求被诉侵权商标已经获得较高声誉或驰名地位,只要因对商品或商品展示方式的不利改变(如本案出现的情形),导致该商标在相关市场的正常地位产生变化,即可。
 
  【评述】
 
  欧盟商标法院对本案判决的重要意义在于:
 
  -  对《西班牙商标法》第十条作出广义解释:不仅包括传统意义上的代理人和代表人等商业关系,还包括基于信任原则、忠诚原则以及诚实信用原则等产生的商业关系(就这一点而言,可参考巴塞罗那上诉法院2014年9月15日第ECLI:ES:APB:2014:9801号判决第15自然段)。
 
  -  对于“商标权人许可”的解释,如果意味着权利人可能放弃其专有权的,应作严格限定解释(与欧洲法院对Davidoff案作出的第C-41/99号判决一致)。
 
  -   《西班牙商标法》第43.1条对于商标声誉受损的赔偿的规定,并不要求被侵权商标已经取得较高声誉或者驰名地位,只要证明该商标在相关市场的正常地位因侵权行为对其商品或商品展示形式的不利修改而发生改变即可(尽管有在先判例涉及类似问题,例如同一法院于2010年6月18日公布的第278/2010号判决,但本案判决首次明确提出这一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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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译:刘丹,艾萨博睿法律顾问
  来源:艾萨博睿(ELZABURU)知识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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