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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计算机程序许可协议构成侵权问题(C-666/18)
2021-06-17 15:47:59 阅读

  【编者按】与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和地区一样,欧盟法院的裁决对于理解欧盟法律规范有着重要的指导意义和预测价值。艾萨博睿(ELZABURU)每年初汇总发布前一年欧盟法院典型案例,并对每一案例进行简要点评,以期对客户和合作者理解欧盟知识产权规范有所助益。鉴于中国客户和合作伙伴的重要性,我们尝试以每周一案的方式发布典型案例的中文版,方便中国伙伴及时获知相关最新信息。
 
  【背景】
 
  IT Development SAS 公司与Free Mobile SAS 公司签订了“ClickOnSite”程序许可和维护协议。“ClickOnSite”是一款集中项目管理程序,Free Mobile SAS(法国一家提供手机套餐服务的手机运营商)使用该程序,能够实时组织和监控其团队和外包技术服务提供商在部署其无线电话天线项目上的进度。
 
  IT Development SAS向巴黎地区法院起诉Free Mobile SAS,称被告使用“ClickOnSite”程序过程中未经许可创建新表单,对涉案程序私自进行修改,侵犯原告的程序著作权,应承担侵权损害赔偿。此外,IT Development SAS认为被告未经许可对程序进行实质修改的行为还构成违约,因为双方许可协议第6条“许可范围”规定:明确禁止被许可人直接或间接通过反编译和/或执行逆向工程复制程序包,或者直接或间接对程序进行任何修改、更正、改编、二次创作、或添加内容等。
 
  一审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指出本案争议存在两个独立规范的责任:一个是因阻碍程序著作权人行使权利导致的侵权责任;另一个是因违反著作权合同条款而产生的合同违约责任。本案中,Free Mobile SAS被指控的显然是未能履行合同规定义务的合同违约责任,而非程序著作权侵权责任。
 
  后该案上诉至巴黎上诉法院。上诉法院请求欧洲法院就程序许可合同被许可人违反合同条款的行为应当认定为著作权侵权行为还是违约行为,作出初步裁定。
 
  【结论】
 
  欧洲法院首先指出,受理法院提出的问题实际是,依《欧洲议会和欧盟委员会关于知识产权执行的指令(第2004/48/EC号)》和《欧洲议会和理事会关于计算机程序法律保护的指令(第2009/24/EC号)》的相关规定,是否无论相关成员国法律适用的责任制度如何规定,违反计算机程序许可协议中与该程序著作权人的知识产权有关的条款,可以认定构成《欧盟第2004/48/EC号指令》规定的“侵犯知识产权行为”,并且该所有权人可因此要求适用该指令保护其权益?
 
  欧洲法院指出,《欧盟第2004/48/EC号指令》第1条开宗明义,规定成员国应将计算机程序视为文学作品,适用著作权保护规范。依该指令第4条,成员国应当赋予计算机程序所有权人的专有权包括,除特别例外规定外,自己或许可他人对计算机程序进行翻译、改编、整理和其他改变。因此,禁止他人修改计算机程序源代码,属于《欧盟第2004/48/EC号指令》规定的计算机程序著作权范畴。
 
  欧洲法院还指出,《欧盟第2009/24/EC号指令》保护计算机程序所有权人的著作权,并不取决于所指控的侵权行为是否违反了许可协议条款。
 
  基于上述分析,欧洲法院认为,《欧盟第2004/48/EC号指令》第10和第13自然段指明了该指令的立法目的是,统一各成员国立法规范,确保(欧盟)内部市场对知识产权进行严格、等效和同质的保护,并且该指令的适用范围应当尽可能广泛,以涵盖相关欧盟法律和成员国法律规定的各类知识产权。因此,对于违反计算机程序许可协议,侵犯该程序相关知识产权的行为,理应适用《欧盟第2004/48/EC号指令》的规定。
 
  尽管有上述论述,欧洲法院指出,《欧盟第2004/48/EC号指令》旨在为包括《欧盟第2009/24/EC号指令》规定的计算机程序著作权在内的,所有知识产权权利人建立权利保护方法、程序和补救措施等。但是,《欧盟第2004/48/EC号指令》并未规定实现上述权利保证的具体方式,以及发现侵权事实时应当适用的具体赔偿责任等。
 
  基于以上考虑,欧洲法院裁定,《欧盟第2004/48/EC号指令》和《欧盟第2009/24/EC号指令》的规定,应当理解为,违反计算机程序许可协议中与该程序著作权人的知识产权有关的条款,无论相关成员国法律规定该行为应承担何种责任,均构成《欧盟第2004/48/EC号指令》所禁止的“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因此,该计算机程序权利人有权适用该指令保护其权益。
 
  【评述】
 
  欧洲法院的一些判决,尽管作出时尚未有广泛的判例基础,但幸运的是,判决肯定了相关争议此前在法律界已经达成一致的法律意见。签订知识产权许可协议,并不能免除被许可人被起诉侵权的风险。违反合同条款与超出合同许可范围侵犯著作权人保留的权利,是完全不同的两个概念。超出许可协议范围的侵权行为,可能被认定为著作权侵权行为。
 
  欧洲法院认定著作权人可以采用的成员国本国法律规定的措施和补救措施等,必须优先于侵权人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类型的定义,是非常正确的。在任何情况下,这些措施和补救都应符合《欧盟第2004/48/EC号指令》规定的统一保护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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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译:刘丹,艾萨博睿法律顾问
  来源:艾萨博睿(ELZABURU)知识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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