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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注册商标的强制使用要求的几点感想
2021-06-17 15:01:00 阅读

  近期欧洲法院发布了数项涉及注册商标使用争议的判决,笔者希望借此机会,与读者共同探讨有关注册商标强制使用问题的几点感想。
 
  2020年10月22日,欧洲法院公布了第C-720/18号裁定。该案涉及法拉利公司的图文商标“Testarossa”的使用问题。让笔者感到震惊的是,裁定引用了瑞士与德国于1892年签署的一份公约(坦白地说,这是笔者第一次知道有这个公约)。经裁定认定,上述公约仍处于生效状态,其中第5.1条规定,一方签约国的商标在另一方签约国领域内投入使用的事实,可用以排除该商标因未能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在其本国投入使用而可能产生的不利法律后果。
 
  根据这一规定,一项德国商标在瑞士领域内使用的事实,构成该项德国国家商标真实使用证据,因此该商标不得因其未在德国领域内使用而被撤销。但正如裁定所指出的,这中间存在一个悖论,即以上述德国国家商标为基础,对在后欧盟商标申请提出异议,如果欧盟商标申请人在异议答辩时要求异议人证明在先商标已投入真实使用,那么由于异议人无法提供在先商标已经在欧盟领域内真实使用的证据(瑞士不是欧盟成员国——译者注),会导致该异议申请被驳回。
 
  另一项引起笔者注意的判决是,2020年9月23日,欧盟普通法院(General Court)公布的第T-601/19号判决。该案中,西班牙商标“infinite”权利人对欧盟商标申请“in·fi·ni·tu·de”提出异议,在先商标和争议欧盟商标申请指定商品均为葡萄酒。在上述异议程序中,争议商标申请人要求异议人提供在先商标的真实使用证据。异议人提交了大量文件,证明贴附西班牙商标“infinite”的红酒产品向加拿大、波多黎各和美国等多个国家出口的事实。
 
  法院接受了异议人提交的使用证据,对争议商标之间是否存在混淆误认的风险进行评估。法院在判决中仍然坚持其最初的意见,即评估所涉地域范围是西班牙,相关公众是具备一般注意程度的普通公众。在先商标是西班牙语文字商标,因此法院将相关领域范围限定为西班牙领域似乎是合理的,但如果考虑到产品销售和消费市场均在欧盟领域之外,就会发现法院认定的“相关地域范围”和“相关公众”等,与案件事实存在出入。因此,考虑市场真实情况,至少从普通公众角度而言,在上述目标市场内存在产生混淆误认的风险,因为相关“普通公众”是加拿大和美国的消费者。
 
  原则上,解决欧盟领域内商标间冲突问题,无需考虑该领域外的公众因素。但在主要使用证据是向第三国的出口贸易的情况下,似乎更符合逻辑的做法是,相关公众应当是从事货物进出口业务的专业人员,相应的评估应基于该专业人员群体的注意程度。
 
  笔者想要跟读者探讨的最后一个案件是,2020年10月28日,欧盟普通法院公布的第T-583/19号判决。因商标“FRIGIDAIRE”权利人未能提供该商标在特定商品上(洗衣机、洗碗机等)的充足使用证据,欧盟知识产权局撤销其在部分指定商品上的商标权。
 
  本案商标权人提交的争议商标在相关家电产品上的使用证据,包括位于比利时和德国的美国军事基地购买相关产品的销售凭证。普通法院认为,上述销售凭证涉及的美国在欧盟的军事基地不属于欧盟领域范围,因此,鉴于商标权人未能提供证据证明争议商标已在欧盟境内投入真实使用,判决在未使用商品类别上撤销该商标注册权。
 
  可以看出,本文提到的这些判决都存在一些不寻常之处,也进一步明确了适用商标法律时,任何评估都必须基于特定案件的具体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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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译:刘丹,艾萨博睿法律顾问
  来源:艾萨博睿(ELZABURU)知识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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