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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程序与专利局行政程序的并行问题(ECLI:ES:APB:2019:7520A)
2021-06-17 14:59:09 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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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背景】
 
  本案涉及一项欧洲专利在西班牙生效专利的侵权诉讼,被告人在诉讼中提出反诉请求,并向欧洲专利局提交了争议欧洲专利的异议申请。
 
  异议程序中,欧洲专利局裁定同意被异议专利权人提交的专利修改方案。该裁定结论随后被上诉至欧洲专利局上诉委员会,目前仍在审理过程中。与此同时,该欧洲专利专利权人依据其西班牙生效专利权在西班牙提起的侵权诉讼,也处于上诉程序阶段。
 
  考虑到案件情况——欧洲专利局有可能于近期作出最终裁定结论,并且该结论可能导致西班牙诉讼基础丧失,因此,上诉人请求上诉法院中止上诉程序,等待欧洲专利局的最终裁定结论。
 
  法院裁定批准了要求中止审理程序的请求,决定等待欧洲专利局上诉委员会对同案双方针对异议部所做关于争议欧洲专利无效请求的裁定结论的上诉行政决定。
 
  【结论】
 
  法院裁定指出,解决本案争议的相关法条——《西班牙民事诉讼法》第42条,从其字面意义来看,当存在与未决司法程序并行的行政程序时,似乎倾向于不中止司法程序。
 
  然而,法院指出,上述法条的字面表述存在模糊之处,因此允许受理法院根据案件实际情况,自主裁量是否考虑其他司法管辖领域正在处理的、与在审案件相关的争议(《西班牙民事诉讼法》第42条第1款),与此同时,中止诉讼程序的选择似乎也取决于当事方(《西班牙民事诉讼法》第42条第3款)。
 
  法院认为,既然《西班牙民事诉讼法》第42条第1款规定,民事法院无需因为了解到一项正在进行的行政裁定的结论可能对于其正在审理的审判程序产生不利后果,即中止审判程序;那么,反过来推论,法院也可以因为考虑上上述不利影响而决定中止其在审案件程序。因此,如果(法院)有权选择不中止审判程序,那意味着也有作出相反选择的权力——中止审理程序。
 
  所以,应由受理法院基于每一案件的具体情况自由裁量,决定是否因存在行政争议程序,而中止正在进行的案件审理程序。
 
  基于以上分析,本案裁定指出,欧洲专利局上诉委员会对本案争议欧洲专利效力的裁定结论,以及因此可能导致争议基础专利维持有效/被撤销/被修改,其结果将影响本案诉讼结论。另外,上述结论既不能再向欧洲专利局或者成员国法院上诉,是终局决定。
 
  因此,法院认为本案的情况特殊,足以构成中止当前审判程序的正当理由。
 
  首先,2018年10月19日,欧洲专利局异议部以缺少新颖性为由裁定撤销原专利,批准了专利权人提交的修改方案,对同一主体的司法程序具有直接影响。
 
  其次,欧洲专利局上诉委员会,了解到该专利权存在并行的国家侵权和无效诉讼程序的情况,十分清楚这两个并行程序之间的关系,已经决定加快审查程序,并承诺将在年底前作出行政决定。
 
  鉴于以上所有情况,法院最终裁定,有充足理由批准中止上诉案件审理程序的请求,等待欧洲专利局上诉委员会对不服异议部的撤销决定而提出的行政上诉请求作出最终行政决定。
 
  【评述】
 
  在同一年内,两家西班牙法院——马德里上诉法院(Ecomadrifso, S.L.案,涉及欧洲专利局无效程序与该欧洲专利在西班牙生效专利的无效诉讼程序的并行问题)和巴塞罗那上诉法院(本案法院)——对于如何处理欧洲专利局异议程序与国家诉讼程序并行时的程序中止问题,得出完全相反的结论。
 
  马德里上诉法院不中止案件审理程序的裁定,是依据对西班牙规范并行程序的条款的严格解释做出的。而巴塞罗那法院裁定中止审理程序,则是对同一法律条款依程序逻辑的不成文原则进行解释后得出的。
 
  似乎现在西班牙仍存在一种毫无根据的畏惧心理,是时候摒弃这种心理并充分行使司法自由裁量权。某些争议,特别是专利领域,只能由法院运用开放思维通过自由裁量权,充分考虑案件具体情况,才能根本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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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译:刘丹,艾萨博睿法律顾问
  来源:艾萨博睿(ELZABURU)知识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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