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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议程序中主张在先商标具有驰名声誉(C-581/13,C-582/13)
2021-06-16 16:33:39 阅读

  【编者按】与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和地区一样,欧盟法院的裁决对于理解欧盟法律规范有着重要的指导意义和预测价值。艾萨博睿(ELZABURU)每年初汇总发布前一年欧盟法院典型案例,并对每一案例进行简要点评,以期对客户和合作者理解欧盟知识产权规范有所助益。鉴于中国客户和合作伙伴的重要性,我们尝试以每周一案的方式发布典型案例的中文版,方便中国伙伴及时获知相关最新信息。
 
  【背景】
 
  2007年,Golden Balls Limited公司申请注册两项共同体文字商标“GOLDEN BALLS”(即现在的欧盟商标),其中一个指定第9、28和41类,另一个指定第16、21和24类。最初,“GOLDEN BALLS”商标仅使用在运动服相关商品上。然而,之后签订的一项许可协议,授权该商标使用在英国电视台播放的一档游戏综艺节目中。
 
  法国公司Intra-Presse对上述两项申请提出异议。该公司是金球奖的组织者,对选出的年度最佳足球运动员进行颁奖。异议申请引用的在先商标是共同体注册商标“BALLON D’OR”,指定第9、14、16、18、25、28、38和41类。
 
  两项异议申请均被驳回,争议商标获准注册。Intra-Presse不服该裁定,提出上诉,后部分上诉请求得到支持。上诉委员会认定,争议商标与引用商标在含义上构成相似,并且在相同类别上的指定商品和服务项目基本相同,只有部分类别上的特定商品不相同。
 
  Golden Balls向欧盟普通法院(General Court)上诉。普通法院判决(案件号:T-437/11,T-448/11),争议商标不存在混淆误认风险,因此应准予注册。在判决书中,法院指出,争议商标在含义方面的相似程度较低,因为除其他因素外,需要首先将“GOLDEN BALLS”的表述进行翻译后,才能看出与“BALLON D’OR”构成相似。Intra-Presse随后再次提起上诉。
 
  【结论】
 
  2014年11月20日,欧洲法院对两个案件合并作出判决。判决书中指出,由于争议商标指定商品项目不相同,Intra-Presse依《共同体商标条例(第(EC)207/2009号)》第8(5)条主张,引证商标“BALLON D’OR”具有驰名声誉,但本案相关裁定和判决均未对该主张进行分析,因此存在法律错误。鉴于此,欧洲法院撤销了普通法院的判决,以及上诉委员会的裁定结论,将案件发回欧共体内部市场协调局(OHIM,即现在的欧盟知识产权局)重新审查,明确在先商标是否在共同体内部取得了驰名声誉,如果结论是肯定的,则需要进一步判断是否存在混淆误认风险。
 
  【评述】
 
  依据《共同体商标条例(第(EC)207/2009号)》第8(5)条,与在先驰名商标相同或相似的标志,在不相同商品或服务上申请注册,可能不当利用在先商标驰名声誉的,不予注册。因此,确定在先商标的驰名声誉对于解决本案争议至关重要。
 
  至于争议商标之间的含义相似分析,显而易见,普通法院认为,从法国消费者角度分析,消费者不会认为“GOLDEN BALLS”与“BALLON D’OR”足球奖之间有直接联系。然而,尽管可能不构成《共同体商标条例(第(EC)207/2009号)》第8(1)(b)条规定的“混淆风险”,但仍然有可能构成第8(5)条规定的“存在特定联系和关联”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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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译:刘丹,艾萨博睿法律顾问
  来源:艾萨博睿(ELZABURU)知识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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