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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勒·斯威夫特因商标侵权被美国犹他州主题公园起诉
2021-02-18 14:31:07 阅读

泰勒·斯威夫特因商标侵权被美国犹他州主题公园起诉
 
在英国,有这样一句话:“哪里有热点,哪里就有诉状。”在美国没有类似的格言,但也许泰勒·斯威夫特会为美国人民写一个。
 
2021年2月2日,Evermore公园有限责任公司起诉了斯威夫特、她的管理公司以及另一家与斯威夫特相关的公司。该公司在犹他州联邦法院提交的诉状中称,自己是一家“沉浸式体验主题公园的经营者,在该主题公园里,扮演幻想人物的演员是主要的吸引力”。该公司声称,斯威夫特将其最新专辑命名为“Evermore”,并出售“Evermore”品牌商品,侵犯了“Evermore Park”的商标权。
 
在Evermore公园的诉状中有一些有趣的指控。其中包括:
 
·Evermore公园的创始人兼首席执行官Ken Bretschneider把他的公园描述为一种“逃避现实”的形式,对公园的描述还提到了在那里上演的“史诗故事”。据称,斯威夫特在随专辑发行的一本小册子中使用了“逃避现实”一词,小册子中还提到了“史诗故事中的梦境和悲剧,以及失而复得的爱”。
 
·斯威夫特使用露骨的歌词和粗俗词汇(如“花里胡哨”的马克杯)营销商品的做法,与原告使用其商标和营销手段的努力方向不符。
 
·斯威夫特的行为对Evermore公园经营造成了相当大的混乱,Evermore公园网站的流量大幅增加就是明证。值得注意的是,斯威夫特的律师显然已经向Evermore公园提出,这种混淆对于公园只会起到帮助作用,也许混淆真的存在,但并不是一个会告倒被告的论点。起诉书还指出,现在在谷歌和其他网站上搜索“Evermore”,观众更有可能看到斯威夫特的专辑,而不是犹他州的主题公园。
 
·斯威夫特的律师还指出,Evermore 公园目前陷入了财务困境,显然是在暗示,它没有必要提起诉讼(这或许也是事实,但也不太可能具有说服力)。
 
Evermore 公园还可能在这方面寻求突破——他们声称斯威夫特在专辑中收录的歌曲《柳树》的音乐视频中从一棵树上钻出来的图像(该图像很难看到),侵犯了Evermore公园专辑封面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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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尚不清楚斯威夫特是想让人想起这个概念,还是有意在专辑名和其他用途中指代Evermore公园。但即使她这样做了,也不一定意味着造成侵权,因为在作品标题中提及商标可受到第一修正案相当大的保护,这在Rogers v. Grimaldi, 875 F.2d 994 (2d Cir. 1989)及其后续判例中有着明确阐述。毕竟,Rogers一案中的主题电影——费德里科·费里尼1986年的《金吉尔和弗雷德》,显然是指原告金吉尔·罗杰斯和她的舞伴费德·阿斯泰尔。第十巡回法院(管辖犹他州的案件)到目前为止还没有完全接受罗杰斯的观点,所以如果斯威夫特的这个案件继续下去,我们可能会得到一些答案。
 
请继续关注这方面的进一步发展。
 
文章来源:
https://www.lexology.com/library/detail.aspx?g=aa4828d3-5645-4fdb-8f01-6256d5331e99
 
泰勒·斯威夫特如果在澳大利亚还会遇到类似侵权案件吗?
 
大多数人可能都听说过泰勒·斯威夫特,甚至听过她的一些音乐。她是一位相当有名的歌手,于2020年12月11日发行了她的第九张录音室专辑《Evermore》。这张专辑一出道就登上了公告牌200强专辑榜的榜首。
 
但在这位有时被称为泰泰(Tay Tay)的歌手的世界里,也并不是事事顺利。“Evermore”显然也是美国犹他州的一个主题公园的名字。
 
自从斯威夫特的专辑发行以来,该主题公园网站的流量“大大偏离了正常水平”。
 
现在似乎出现了一点争议,因为公园所有者开始起诉斯威夫特侵犯其商标。对于 “Evermore”这个名字,主题公园的所有者认为——“你属于我”。
 
据报道,泰勒·斯威夫特的律师回应称,这一说法“毫无根据”。但这并不意味着她脱离了危险,我们会密切关注后续案情。
 
与此同时,我们还能进行一个有趣的探讨,如果这种类型的诉讼发生在澳大利亚,她是否可以摆脱它?
 
泰泰是否会在澳大利亚遇到麻烦?
 
根据《1995年商标法》(Cth)因使用注册商标的标志(如名称、标志、形状等)而被侵权,需满足三个条件:
 
1.涉嫌侵权者必须使用标志作为“商标”;
 
2.涉嫌侵权者的标志,必须与注册商标大致相同或外观相似;和
 
3.涉嫌侵权者必须在与该商标所注册的商品或服务类似的商品或服务,或与该商品或服务密切相关的服务或服务上使用他们的标志。
 
一个标志作为“商标”使用的意义是重要的。澳大利亚1995年《商标法》对商标的定义是,商标是“用于或打算用于,区分某人在贸易过程中处理或提供的货物或服务,与他人处理或提供的货物或服务的标志”。
 
2020年,澳大利亚知识产权局在Long Way Home Holdings Pty Ltd v. Saroo Brierly Enterprises Pty Ltd [2020] ATMO 109一案中作出的判决说明了这一点。Saroo Brierly Enterprises有限公司(下简称SBE)是奥斯卡提名传记电影《狮子》的主角Saroo Brierly的公司。
 
SBE申请在澳大利亚注册与戏剧作品、音乐作品和类似服务有关的商标“LION”。这一申请遭到了与电影《狮子》制片方有关的长路家族控股有限公司(Long Way Home Holdings Pty Ltd下简称LWH)的反对。
 
澳大利亚知识产权局驳回了LWH的反对意见,遵循了欧洲共同体一审法院(第二庭)2009年对Danjaq LLC v. OHIM(T-435/05)[2009]案的裁决。该案件与电影片名“诺博士”有关,并认定电影片名是艺术来源的表达,而非商业来源,因此不是商标。如果电影名称不是商标,那么LWH就不是“狮子”商标的真正所有者,并在此基础上反对SBE的申请失败。
 
虽然两宗案件均涉及电影名称,但澳大利亚知识产权局代表完全接受“诺博士”一案的立场,即“漫画书、音乐唱片、书籍及海报”附有“诺博士”标志,并没有将其用作商标。因此,该判例并不局限于电影。
 
总结
 
所以泰泰在澳大利亚可能会很安全。
 
教训是什么?
 
即使不存在商标侵权的风险,以错误的方式展示或推广书籍、电影、相册等仍然可能会造成误导和欺骗,违反澳大利亚消费者法。
 
文章来源:
https://www.lexology.com/library/detail.aspx?g=21be833e-1c62-436e-af98-9cde3a29845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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