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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批准对塞浦路斯鱼尾菊酒等产品实施地理标志保护的公告
2021-04-07 10:21:48 阅读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批准对塞浦路斯鱼尾菊酒等产品实施地理标志保护的公告
 
第四〇七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欧洲联盟地理标志保护与合作协定》,由欧洲联盟委员会推荐,塞浦路斯鱼尾菊酒、捷克布杰约维采啤酒、慕尼黑啤酒、丹麦蓝乳酪、爱尔兰威士忌、菲达奶酪、卡瓦、雅文邑、托卡伊葡萄酒、摩德纳香醋等产品的申请人向我国提出了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申请。按照《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国外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办法》,国家知识产权局组织了技术审查。经审查合格,认定塞浦路斯鱼尾菊酒等产品为地理标志产品,自即日起实施保护。
 
特此公告。
 
附件
 
1.欧洲联盟地理标志产品名单
 
2.塞浦路斯鱼尾菊酒等产品技术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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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知识产权局
 
2021年3月1日
 
 
文章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政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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