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粘着剂案——原判决基础因行政处分变更而发回重审
2014-12-15 11:46:58 阅读

    案件号 昭和62(行ツ)109

    判决日 1991年3月19日

    案件简介 略

    判决要点 关于本件说明书记载的粘着剂(粘着层),一审参酌发明详细说明项的记载和附图等,认定判断固定部件包含粘着剂,一审的前述认定判断,在专利请求范围记载文句的技术含义不能说唯一明确的情形,根据发明要旨作为认定方法是可首肯的,根据确定认可修订审决,并不是修订专利请求范围记载文句本身,但是,关于粘着剂的记载,通过从说明书和附图全部删除,解释为溯及申请时,在本件说明书专利请求范围的固定部件中包含粘着剂,适当的解释是变为没有认定本件发明要旨的余地。

    所以,就本件专利,根据认可修订的审决已确定的事实,本件发明专利请求范围固定部件的构成,因为承认缩减为溯及申请之初在其中不包含粘着剂,所以,成为原判决基础的行政处分是根据后来的行政处分已变更,必须说在原判决中存在民事诉讼法第420条第1款第8项规定的事由。在这样的情形,给判决造成影响的事明显存在违背法令,适当的是撤销原判决,为使彻底审理,将案件发回原审。

    核心提示 原判决基础的行政处分是根据后来的行政处分已变更,原判决中存在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事由,适当的是撤销原判决,将案件发回原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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