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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洁布案——行政处分变更与民事再审
2014-12-15 11:46:10 阅读

    案件号 平成17(行ヒ)106

    判决日 2005年10月18日

    案件概要 上诉人是有关包装、湿清洁布及其制造方法发明的专利权人。被上诉人请求将本专利的1-26项宣告无效,上诉人删除部分请求项,修订为22项请求项。特许厅同意修订,作出宣告其1-22项请求无效的审决。上诉人提起要求撤销无效审决的诉讼,2004年11月30日,一审法院宣判驳回上诉人的请求。2005年1月7日,上诉人提出上诉。2004年11月16日,上诉人以减少专利请求范围为目的,就修订说明书和附图请求复审。特许厅在2005年1月12日决定同意其修订。本修订审决同意修改发明专利名称,取消部分请求项,将请求项减为4个请求项。由此,减少了专利请求范围。

    判决要点 驳回以宣告专利无效为宗旨的审决撤销请求,对原判决提出上诉受理申请,此后,就该专利,修订添加在专利申请申请书说明书为宗旨的审决确定,在减少了专利请求范围的情形,曾成为原判决基础的行政处分根据后来的行政处分已被变更,原判决中存在民事诉讼法第338条第1款第8项规定的再审事由。在这种情形,应当说在原判决中给判决造成影响的事实存在明显违反法令。在要求撤销以宣告专利无效为宗旨审决的诉讼正在审理中,就该专利应修订添加在专利申请书说明书为宗旨的审决确定,在专利请求范围减少的情形,必须撤销以宣告专利无效为宗旨的审决,所以,本件无效审决应当撤销之。

    核心提示 上诉审理中,在发明专利申请书说明书的专利请求范围减少时,原判决基础的行政处分根据后来的行政处分被变更,必须撤销以宣告专利无效为宗旨的审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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