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弹子盘装置案——共有人可否单独提起撤销决定的撤销诉讼
2014-12-15 11:43:14 阅读

    案件号 平成13(行ヒ)154

    判决日 2002年3月25日

    案件简介 上诉人和诉外公司是弹子盘装置专利即本件专利的共有专利权人。甲和乙分别提出专利异议申请,2000年10月25日,特许厅决定撤销与本件专利请求项1有关的专利。上诉人单独请求撤销上述决定,一审驳回。由于仅上诉人提起撤销诉讼,共有人没有同时提起诉讼,故一审法院判决本案件诉讼不合法。

    判决要点 申请专利的权利与共有有关时,规定各共有人如果不与其他共有人共同申请则不能提出专利申请,就申请与共有有关的专利权利请求复审时,必须共有人全体共同进行,但是,它不外是就共有人具有的1个权利拟申请专利时,要求共有人全体意思一致。对此,一旦进行了专利权授权后,专利权的共有人就转让持有份额和设定独占许可权等的处分,虽然需要其他共有人的同意,但是,没有得到其他共有人的同意可以进行实施专利发明。

    就已经授权的专利权,在作出了专利撤销决定的情形,规定不提出对此的撤销诉讼而经过提出诉讼期间时,专利权变为自始即不存在,进行实施专利发明的权利视为溯及消灭。从而,专利权共有人之一人提出与共有有关专利的撤销决定时,适当的解释是作为防卫专利权消灭的保存行为,可以单独提起撤销决定的撤销诉讼。日本专利法第132条第3款的“专利权共有人就与共有有关的权利请求复审时”,是假定对专利权保护期间延长授权拒绝核定的异议复审和修订复审等情形,一般不解释为在专利权共有情形,通常预定共有人全体必须共同行动。

    即使解释为专利权共有人之一人可以单独提起撤销决定的撤销诉讼,也不能说违反一个确定的要求。在各共有人共同或者分别提起撤销诉讼的情形,这些诉讼因为符合类似必要的共同诉讼,所以,变为合并进行审理判断,符合一个确定的要求。

    核心提示 发明专利涉及共有时,专利权共有人之一人作为防卫专利权消灭的保存行为,可以单独提起撤销决定的撤销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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