频道目录
发光二极晶体管案——承认修订请求范围
2014-12-15 11:42:50 阅读次
案件号 平成19(行ヒ)318 案由 特許取消決定取消請求事件
判决日 2008年7月10日
案件简介 本件专利是发光二极管模块和发光二极管光源,1993年9月17日在美国申请专利,1994年8月26日在日本申请专利,主张申请优先权。2003年6月20日在日获得授权,请求项为4项。根据修改后的日本法律,申请人进行了修订,但是,本案的修订未获批准,特许厅决定即本决定撤销本件专利。上诉人请求撤销本件决定,一审法院驳回其请求。
判决要点 专利法基本构造的前提是,对一个专利申请,作为一个行政处分作出专利核定或者专利审决,据此赋予一个专利,产生一个专利权,不是每个请求项分别赋予专利。根据这样的构造,即使是与多个请求项有关的专利申请,只要不提出分案专利申请,就不外将该专利申请的全体作为整体密不可分作出核定专利或者核定拒绝,预定不可分开处理,就与一部分请求项有关的专利申请作出核定核定,就与其他请求项有关的专利申请作出核定拒绝。这个事实除专利法第49条、第51条的条文外,即使根据专利申请分案这种制度存在本身,以专利申请全体为对象作出决定也是明显的。另一方面,专利法贯彻与多项申请项有关专利或者专利权整体不可分的处理,在被认为不适当的一定情形中,特别是以明文规定,设置承认每个请求项可分处理为宗旨的例外规定,专利法第185条预设的规定是其一例。(按照日本专利法有关条文)就多个请求项要求修订的修订复审请求,和与多个请求项有关的专利申请程序相同,可以说预定将其全体作为一个密不可分的整体对待。
就专利异议的申请,允许各请求项分别提出专利异议申请,按照分别判断各请求项撤销专利是否妥当,就提出专利异议申请的请求项,即使以缩小专利请求范围为目的的修订请求,合理的也是认为允许各请求项分别提出修订请求,分别判断是否允许各请求项。
如本件,就多项请求项的每个请求项,在修订事项存在修订请求方面,并不是其宗旨及于在到是否应分别判断各请求项是否准许修订的情况。
从上述看,专利异议申请案件正在处理中,提出与多个请求项有关的修订请求的情形,提出专利异议申请的请求项,就以减少专利请求范围为目的的修订,应当对修订对象的各请求项分别判断是否允许,应当说不允许以仅与一部分请求项有关的修订事项不符合修订要件作为理由,决定不承认包含与其他请求项有关的修订事项的全部修订。
核心提示 专利申请中,核定或者核驳专利以全部请求项作整体为原则,法有明文例外规定为例外。专利异议申请案件正在处理中,以减少专利请求范围为目的提出修订多个请求项时,应对各请求项分别判断是否允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