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铸造模具案——普通许可权与侵权
2014-12-15 11:39:31 阅读

    案件号 平成6(オ)2311

    判决日 1997年10月28日

    案件简介 上诉人和A共有“铸造模具”发明及其专利权,在上诉人的同意下,A向自己担任董事长的B股份有限公司就本专利权许可普通许可权。被上诉人是以压铸产品的铸造加工为业的公司,B向被上诉人出租一审判决中列举的铸造金属模具,使被上诉人制造本件产品,全部接收并支付货款。

    判决要点 在本案诉讼中,上诉人主张本件模具属于本件专利发明的技术范围,被上诉人使用本件模具铸造本件产品的行为是侵害本件专利权,根据本件专利权向被上诉人请求损害赔偿。被上诉人根据和B的合同,使用本件模具铸造本件产品,将其全部交给B,所以,被上诉人使用本件模具制造本件产品的行为,应当说专门为B的经营而进行,即使本件模具属于本件专利发明的技术范围,适当的解释为是本件专利权普通许可权人的B作为行使许可权而进行。从而,不能说被上诉人侵害了本件专利权。

    核心提示 具有发明专利权普通许可权的人给他人提供生产工具,使之制造并全部购买专利产品的行为,是行使许可权的行为,不构成侵害专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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