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球轴案——实质等同和禁止反悔
2014-12-15 11:39:01 阅读

    案件号 平成6(オ)1083

    判决日 1998年2月24日

    案件简介 被上诉人以上诉人产品全部符合本发明的构成要件或者和它等同,主张属于本发明的技术范围,被上诉人以侵害本专利权为理由请求损害赔偿,原审法院认可其主张。

    判决要点 在专利权侵害诉讼中,在判断对方制造的产品或者使用的方法即对象产品是否属于专利发明的技术范围时,必须根据添加在申请书说明书专利请求范围的记载,确定专利发明的技术范围。在专利请求范围中记载的构成内,存在和对象产品不同部分时,前述对象产品不能说属于专利发明的技术范围。但是,即使在专利请求范围中记载的构成内,存在和对象产品不同部分时,前述部分不是专利发明的本质部分;以前述部分和对象产品中的部分置换也能实现专利发明的目的,发挥相同的作用效果;在象前述置换中,在该发明所属技术领域中,具有普通知识的人即普通技术人员,在对象产品的制造时点是能够容易想到的;对象产品不是和在专利发明专利申请时的公知技术相同或者普通技术人员从其在申请时容易推知;对象产品在专利发明的专利申请程序中,没有符合从专利请求范围有意识除外等特殊实际情况时,前述对象产品适当的解释是,作为和在专利请求范围记载的构成等同,属于专利发明技术范围的产品。但是,在专利申请时,设想将来所有侵害样态记载在说明书的专利请求范围是极端困难的,如果假定通过将对方记载在专利请求范围构成的一部分置换为在专利申请后明确的物质和技术等,能够容易避免专利权人行使停止侵害等权利,就变成削弱社会大众发明的积极性,结果不仅是违反通过保护、奖励发明贡献产业发展这个专利法的目的,而且是变为违反社会正义,背离衡平理念。

    如果考虑此,则发明专利的实质价值,适当的解释是及于从第三人在专利请求范围记载的构成,作为与之实质相同的能够容易想到的技术和第三人应当预期的范围。另一方面,在专利发明专利申请时是公知技术和普通技术人员由此在申请时能够容易推知的技术,当然任何人理当不能申请专利,所以,不能说属于专利发明的技术范围。在专利申请程序中,申请人有意识从专利请求范围除外等,在专利权人方面,一旦认为不属于专利发明的技术范围,或者采取了表面上那样解释的行动,专利权人在后来提出与之相反的主张,因为按照禁止反悔的法理是不允许的。

    在本案中,本件说明书专利请求范围记载的构成中,存在和上诉人产品不同的部分。原审仅专门就是否承认上述部分和上诉人产品构成之间可置换性和易置换性进行研讨,就上诉人产品和在本件发明专利申请时公知技术间的关系全无讨论,直接判断上诉人产品和在本件说明书专利请求范围记载的构成等同,属于本件发明的技术范围。二审的前述判断对置换可能性、易置换性等等同的其他要件,甚至不研讨判断当否,只能说错误解释适用专利法。

    核心提示 发明是否为易于完成的发明、技术的可置换性和易置换性、禁止反悔是专利法中十分重要的问题,关系到是否授予一项发明予专利权及其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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