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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独型天然气燃烧炉烧瓦制造法案1——解释专利请求范围参考因素
2014-12-15 11:18:56 阅读

    案件号 平成6(オ)2378

    判决日 1998年4月28日

    案件简介 上诉人具有“通过单独型天然气燃烧炉烧瓦制造法”发明的专利权,其中一个关键的技术是900度至1000度的炉温。被上诉人X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烧瓦制造用单独天然气燃烧炉,其他数被上诉人中,除A、B、C、D四人外的被上诉人E17人,销售给撤回前被上诉人F等4人和G即E,被上诉人E使用前述天然气炉制造瓦。被上诉人E实施的烧瓦制造方法,瓦坯烧成后在同一炉内放置冷却数小时开始烧制,烧制炉内的温度开始慢慢降低。烧制开始和结束时的炉内温度E和G的温度相差不大。

    判决要点 在本案中,在本件发明的专利请求范围中所说的摄氏1000度或者摄氏900度“左右”的炉内温度构成中,就“附近”的意义,在本件专利申请时,有关为产生前述效果适合的炉内温度,需要参酌普通技术人员的认识和技术水平解释之。

    原审称,在专利请求范围和发明详细说明中,均没有公开足以判断“左右”含义的作用效果,但是,如前述,在专利请求范围和发明详细说明中,在解释“左右”的意义时,已公开应参酌的作用效果,在判断前述“左右”的意义时,不可缺少的是参酌这些记载。

    原审称,本件发明是窑内温度在摄氏1000度“左右”开始烧制,在摄氏900度“左右”结束烧制,或者“左右”包含的幅度与摄氏100度比,指相当小的数值,但是,不参酌前述窑内温度的作用效果,是不能作出这样的判断。这件事不应因前述窑内温度在专利请求范围记载而被左右。二审判断中不进行前述参酌而解释专利请求范围,应当是说有错误解释专利法第70条的违法。

    核心提示 专利请求范围中记载的文字含义不明晰时,其解释需要参酌该技术领域普通技术人员的认识和技术水平、专利请求范围、发明详细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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