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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侵权诉讼程序之外,提起独立程序要求侵权人提交相应材料(C-427/15)
2019-05-28 17:05:27 阅读

编者按:NEW WAVE, CZ, a.s.(以下简称“NEW WAVE”)起诉ALLTOYS, spol. s.r.o.(以下简称“ALLTOYS”)未经许可,在其所售商品上使用“MegaBabe”商标,侵犯NEW WAVE商标权利。成员国受理法院在终审判决中认定ALLTOYS侵权,要求其停止侵权行为并撤回已投放市场的侵权商品。但是,法院驳回了NEW WAVE于诉中增加的一项诉讼请求——要求被告提供侵权商品相关详细信息。预知后事请往下看!

 

 

背景NEW WAVE, CZ, a.s.(以下简称“NEW WAVE”)起诉ALLTOYS, spol. s.r.o.(以下简称“ALLTOYS”)未经许可,在其所售商品上使用“MegaBabe”商标,侵犯NEW WAVE商标权利。

成员国受理法院在终审判决中认定,ALLTOYS侵犯NEW WAVE对商标“MegaBabe”享有的权利,要求ALLTOYS停止侵权行为并撤回已投放市场的侵权商品。但是,法院驳回了NEW WAVE于诉中增加的一项诉讼请求——要求被告提供侵权商品相关详细信息。

终审判决后,NEW WAVE提起一项新的诉讼,要求ALLTOYS提供由其存储、销售和进口贴附“MegaBabe”商标的商品的全部原始和分销网络信息。

布拉格市法院驳回NEW WAVE起诉,认为根据《捷克第221/2006号法律》规定,信息权(a right of information)只能在侵权诉讼中寻求保护,而不能单独提起信息权诉讼。

NEW WAVE不服法院裁定,向布拉格上诉法院提起上诉。上诉法院推翻原法院裁定,判决ALLTOYS向NEW WAVE提供所要求的信息。法院认为对《捷克第221/2006号法律》第3条的解释应当参考《欧洲议会和理事会关于知识产权执行的指令(第2004/48/EC号)》(以下简称《欧盟第2004/48/EC号指令》)第8(1)条的规定,要求提供未曾主动提供的信息的诉讼程序本身也属于侵权诉讼范畴。

ALLTOYS向最高法院提出上诉,辩称既然《捷克第221/2006号法律》转化自《欧盟第2004/48/EC号指令》的规定,那么应当在《欧盟第2004/48/EC号指令》的语意规定下解释相关规范。最高法院也注意到《欧盟第2004/48/EC号指令》不同语言翻译版本之间存在差别,更增加了理解第8(1)条有关信息权规定的难度。

鉴于此,最高法院决定中止案件审理,并请求欧洲法院对以下问题作出初步裁定:

《欧盟第2004/48/EC号指令》第8(1)条是否应当理解为,当一项知识产权侵权诉讼程序已经完结并最终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申请人又单独提起诉讼,要求提供被诉侵权商品或者服务的原始和分销网络等信息(例如,为了准确计算损失额并提起赔偿的目的),那么这一单独诉讼也属于知识产权侵权诉讼?

结论】在作出初步裁定前,欧洲法院(Court of Justice)首先指出,根据该法院此前案例,解释欧盟具体法律条文时,不仅要以该条款文本为基础,还应当考虑包含该条款的法律的立法目的(2016年3月17日,Liffers案,C-99/15)。

欧洲法院认为,“在涉及侵犯知识产权的诉讼中”这一表达,不应理解为仅仅包含以认定存在侵犯知识产权行为为目的的诉讼,对基于最终确定侵犯知识产权的诉讼程序而单独提起的后续诉讼程序,也应当包含在内。

欧洲法院还强调,不仅可以起诉要求主诉讼侵权人提供相应信息,还可以起诉要求未参加主诉讼程序的第三人提供相应信息。

此外,欧洲法院认为,这一解释也符合《欧盟第2004/48/EC号指令》前言第十自然段描述的立法目的,即协调成员国有关知识产权执法的立法规范,确保内部市场保持高水平、同等同质保护(2015年7月16日,Diageo Brands案,C-681/13)。

最后,欧洲法院认为《欧盟第2004/48/EC号指令》规定的“信息权”属于进行有效补救的基本权利,应当允许知识产权权利人确定侵权人并采取适当措施。因为没有侵权行为相关的所有信息,权利人就无法准确判断或计算因遭受侵权行为而有权获得的损害赔偿额。

评述】欧洲法院认定信息权可以在知识产权侵权主诉讼程序之外单独提起诉讼的裁判结论是正确的,只有这样才能保证被侵犯知识产权权利人能够获得有效救济的必要信息。

 


编译:刘丹,艾萨博睿法律顾问

来源:艾萨博睿(ELZABURU)知识产权

封面图片来源:必应图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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