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享有声誉的商标权适用法律探讨(C-603/14P)
2019-05-28 17:13:08 阅读

编者按:2010年2月9日,西班牙公司English Cut S.L.申请注册文字商标“THE ENGLISH CUT”,并指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等商品上。班牙商店EL CORTE INGLÉS(以下简称“英国宫”)根据所使用西班牙文字商标“EL CORTE INGLÉS对该申请提出异议。OHIM(现在的EUIPO,欧盟知识产权局)上诉委员会裁定,文字商标“THE ENGLISH CUT”和“EL CORTE INGLÉS”之间不存在读音或外观相似。

背景2010年2月9日,西班牙公司English Cut S.L.申请注册文字商标“THE ENGLISH CUT”,并指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等商品上。西班牙商店EL CORTE INGLÉS(以下简称“英国宫”)对该申请提出异议,依据是其指定在第25类及其他数类商品服务上使用的注册西班牙文字商标“EL CORTE INGLÉS”和数个欧盟图形商标。异议申请法律依据包括,《欧盟共同体商标条例(第207/2009号)》(以下简称《欧盟商标条例》)第8(1)(b)条(可能产生混淆风险)和第8(5)条(驰名声誉商标)。本案异议以及随后的上诉均被驳回。

英国宫引证商标

OHIM(现在的EUIPO,欧盟知识产权局)上诉委员会裁定,文字商标“THE ENGLISH CUT”和“EL CORTE INGLÉS”之间不存在读音或外观相似。二者仅在概念上存在微小相似之处,不构成相似商标,因此争议商标申请未违反《欧盟商标条例》第8(5)条。

英国宫随后向欧盟普通法院(General Court)提出的上诉也被驳回。法院同意上诉委员会认定两个商标不相同的结论。此外,法院认为,虽然英国宫商标享有极高声誉,但由于争议商标并不相似,因此本案不能适用《欧盟商标条例》第8(5)条。

结论】欧洲法院(Court of Justice)受理英国宫上诉,推翻普通法院判决,理由是适用法律错误,“正如它(普通法院)判决中指出的……从案件事实可以明显看出争议标志之间的相似程度,不足以要求适用《欧盟商标条例》第8(1)(b)条,也因此《欧盟商标条例》第8(5)条的适用要求在本案中也未能满足”。

因此,本案发回普通法院重审,要求对以下争议作出判决:“考虑到本案相关事实,例如在先商标驰名或享有较高声誉等,尽管此种相似程度很低,是否不构成《欧盟商标条例》第8(5)条所规定的,相关公众认为两个标志之间存在联系”?

评述】这一判决为我们提供了总结《欧盟商标条例》第8(5)条适用原则,以及保护驰名商标的绝好机会。适用《欧盟商标条例》第8(5)条,需要满足三个条件。第一,争议商标与在先商标应当相同或相似;第二,在先商标享有声誉;以及,第三,无正当理由使用商标,不当利用在先商标声誉或者破坏在先商标显著区别性

本案判决重点在于,争议商标之间的相似程度,即使达不到适用《欧盟商标条例》第8(1)(b)条的要求,并不意味着也同样达不到适用《欧盟商标条例》第8(5)条的要求。因此,即使争议商标之间的相似程度不高,驰名商标仍然有可能适用第8(5)条寻求保护。

欧洲法院的另一个重要观点是,《欧盟商标条例》第8(5)条规定的侵害行为——争议商标给相关公众造成两者之间存在联系的印象——并不要求达到消费者在争议商标之间建立起直接即时联系的程度。

我们同意欧洲法院的观点,鼓励法院和商标主管机构将以下原则奉为商标法的支柱。正如“对消费者有利的解释(in dubio pro consumer)”原则是消费者保护和广告法的基本原则,评估《欧盟商标条例》第8(5)条规定的禁止注册情形时,为什么不遵循相似的原则,或许可称之为“对声誉有利的解释(in dubio pro reputation)”原则?

 

编译:刘丹,艾萨博睿法律顾问

来源:艾萨博睿(ELZABURU)知识产权

封面图片来源:必应图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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