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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晓链接指向内容的非法性是判断构成“发表”的决定因素(C-160/15)
2018-05-09 15:12:08 阅读

编者按:花花公子杂志出版商Sanoma经独家授权在其杂志电子版上发布了一组照片。GS Media是网站GeenStijl的经营者,在花花公子公布上述照片前,GeenStijl网站上就发布了一个链接指向包含上述照片的网站(Filefactory)。Sanoma在警告无效后对GS Media提起诉讼。

 

背景花花公子杂志出版商Sanoma,经独家授权,在其杂志电子版上发布了一组照片。GS Media是网站GeenStijl的经营者,用于发布博客或电子杂志,“以轻松和俏皮的语言发布新闻、揭露丑闻以及调查报告”等。在花花公子公布上述照片前,GeenStijl网站上就发布了一个链接指向包含上述照片的网站(Filefactory)。SanomaGS Media发出警告信,告知其发布的链接所指向的网站内容违法,要求GS Media在其网站上删除该链接。GS Media未理会该警告信。但是,Filefactory网站上的照片被移除。

SanomaGS Media提起诉讼,认为发布指向非法内容的链接并使用其中一张经剪辑的涉案照片的行为,侵犯摄影师和出版商的版权。一审法院和二审法院均支持了Sanoma的诉讼请求。阿姆斯特丹上诉法院指出,尽管涉案照片是在Filefactory网站上公开的,但是发布可指向该网站的链接并使用经剪辑的照片的行为,起到了鼓励GeenStijl网站的访问者访问涉案照片的作用。如果没有发布上述链接,访问者想找到这些照片是不容易的。

GS Media申请再审。由于不能从“Svensson”案(案件号:C-466/12)和“BestWater”案(案件号:C-348/13)的判决中合理推断,未经权利人同意而公布作品的行为能否属于“发表(Communication to the public)”,因此荷兰最高法院中止审理程序,请求欧盟法院作出初步裁定(Preliminary Ruling)。

发现荷兰最高法院向欧盟法院提出以下问题:未经权利人同意,在网站上发布可指向另一网站内容的链接——该另一网站上可自由访问该权利人受保护的作品——的行为,是否构成《欧洲议会与欧盟委员会关于在信息化社会中统一版权及相关权利的指令(第2001/29/EC号)》(以下简称《欧盟第2001/29/EC号指令》)第3条第1款规定的“发表”;以及,如果发布链接者知道链接指向的内容未经权利人授权,对于解决上述争议有无重要影响?

欧盟法院裁定,“知晓链接指向的内容未经权利人授权”是判断构成“发表”的决定性条件。法院指出,为了判断是否“知晓”,应当考虑发布链接者是否为了获利目的而发布该链接。如果是为了获得经济利益而发布,那么发布链接者对链接所指向的内容是否合法有义务进行“必要审查”,在这种情况下,除非提出反证,一般认为发布链接者发布时已经“知晓”。相反的,如果发布链接者(通常情况下为个人)非为获利而发布该链接,则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因为对于非为获利发布链接者而言,相比其获得的利益,“审查”义务过于重大而且花费巨大。

本案中,由于GS Media发布链接指向Filefactory网站存储的涉案照片,目的是获取经济利益,并且Sanoma已经对其发布行为发出了违法警告。因此,欧盟法院认定GS Media发布上述链接的行为构成《欧盟第2001/29/EC号指令》规定的“发表”。

评述】继欧盟法院在“Svensson”案(案件号:C-466/12)中引入“新发表(new public)”这个概念作为判断发布链接行为是否构成“发表”的决定性因素之后,本案再次出人意料地提出,“为获利目的”以及“知晓内容的违法性”也是判断是否构成“发表”的因素。从技术角度出发,需要批评的是,裁决中出现定义模糊的新概念以及由此造成了显而易见的非确定性解释。然而,为了不偏离“Svensson”案确定的标准,也只有如此才能纠正不平等情形。同时,也能够防止互联网顺利运作以及信息和意见自由交流所必需的链接等工具,在法律和判例法中,可能被用于利用他人的知识产权作品非法获取利益。

 


作者:Patricia MARISCAL艾萨博睿准合伙人

编译:李方茜,艾萨博睿实习生

审校:刘丹,艾萨博睿法律顾问

来源:艾萨博睿(ELZABURU)知识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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