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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洲议会和理事会关于版权和邻接权保护的指令(第93/98号)》不保护已进入公共领域作品(C-169/15)
2018-05-09 11:10:56 阅读

编者按:荷兰公司Montis Design BV(以下简称Montis)拥有餐椅(型号Chaplin)和扶手椅(型号Charly)的外观设计权。Goossens Meublen BV(以下简称Goossens)公司在荷兰有多家家具店。Montis公司提起诉讼,认为Goossens公司销售的一款型号为Beat的椅子与ChaplinCharly设计雷同。对此,欧盟法院将持有怎样的立场?一起往下看!

背景荷兰公司Montis Design BV(以下简称Montis)拥有餐椅(型号Chaplin)和扶手椅(型号Charly)的外观设计权。Goossens Meublen BV(以下简称Goossens)公司在荷兰有多家家具店。Montis公司提起诉讼,认为Goossens公司销售的一款型号为Beat的椅子与ChaplinCharly设计雷同。

1988年,Montis公司将ChaplinCharly注册为国际外观设计,保护期至1993年。依据当时的荷兰法律,一项具有突出艺术特征的外观设计或者模型可以同时受版权法和外观设计法的保护。但是,外观设计保护期限只有五年。五年后,如果该外观设计权利人希望作品的版权继续受保护,必须单独提交一份声明要求保留作品版权,否则其版权与外观设计权同时归于无效。

Montis公司没有提交上述声明。因此,理论上,ChaplinCharly的外观设计权以及版权保护均在1993年终止。2003年,荷兰的这项法律因违反《伯尔尼公约》有关“禁止为版权保护设置形式要求”的规定而被废止。Montis公司认为,由于该项法律被废止,《欧洲议会和理事会关于版权和邻接权保护的指令(第93/98号)》(以下简称《第93/98号指令》)中有关保护期限的条款应适用于本案,即版权保护期至作者死亡后第70年。但Goossens公司辩称,本案中ChaplinCharly在《第93/98号指令》生效(199571日)前已经进入公共领域(public domain),因此不属于该指令的适用范围。

本案中,一审和二审法院均未支持Montis公司的诉讼请求。荷兰最高法院暂停本案审理过程,并请求欧盟法院就本案涉及问题作出初步裁定(preliminary ruling)。

发现欧盟法院要解决的关键问题是,《第93/98号指令》有关欧盟范围内版权保护期限的规定对其生效前因相应国家法律的规定已经进入公共领域的作品是否适用,并且导致该作品进入公共领域的国家法律已经因违反《伯尔尼公约》而被废止。

《第93/98号指令》第10条第2款规定了可以适用本指令保护期限条款的作品范围:199571日,作品版权必须仍然在至少一个成员国内受保护;或者,满足《欧洲议会与欧盟委员会关于知识产权领域版权出租权、借阅权及一些其他权利的指令(第92/100号)》有关受保护条件的作品。欧盟法院指出,本案中的两款椅子设计未能满足上述任一条件,因此不能适用《第93/98 号指令》有关保护期限的规定。

在此问题上,欧盟法院明确了其立场:如果依据相关国家法律,一件作品的版权保护在199571日已经终止,即使该法律违反《伯尔尼公约》规定,仍然不能要求适用《第93/98号指令》的70年保护期。欧盟法院强调,《第93/98号指令》设立的目的不是为了判断一个作品在什么条件下应当被保护,而是为了统一保护期限。

欧盟法院还指出,虽然依照《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TRIPS协议》9条第1款的要求,欧盟法律应当遵守《伯尔尼公约》,但是《伯尔尼公约》是在199611日,《第93/98号指令》生效后,才开始在欧盟地区生效。

评述过度严格按照字面意思解释法律,可能会导致解释结果与法律设立的初衷相违背。就像欧盟法院指出的,尽管《伯尔尼公约》直到1996年才对欧盟法律产生约束力,《第93/98号指令》中已经明确其设立目的除了统一保护期限外,还要保障版权在所有成员国内实现高标准保护。可是令人惊讶的是,本裁定中又提出欧盟法律不反对原则上违反《伯尔尼公约》的国家法律。按照这种说法,如果《第93/98号指令》晚3年颁布的话,欧盟法院的裁定会与现在不同。

撇开上述争议内容不谈,本案中的争议问题本无需提交欧盟法院解决。《伯尔尼公约》第2条第7款规定,本同盟各成员国得通过国内立法规定其法律在何种程度上适用于实用艺术作品以及工业品平面和立体设计,以及此种作品和平面与立体设计受保护的条件。公约已经允许各成员国对于不符合公约规定条件的作品给予保护,例如缺少形式要件等。因此,荷兰法律并未违反《伯尔尼公约》,也因此不违反欧盟相关法律。
 

作者:Patricia MARISCAL,艾萨博睿准合伙人

编译:李方茜,艾萨博睿实习生

审校:刘丹,艾萨博睿法律顾问

来源:艾萨博睿(ELZABURU)知识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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