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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会再议《创新法案》
2015-03-25 10:11:37 阅读

    2015年2月,美国众议院司法委员会主席鲍勃?古德莱特再次推出《创新法案》。该法案拟通过对《美国专利法》做出一系列修改以达到打击专利投机公司的目的。部分业内人士认为该法案很快会获得通过,也有部分专家认为《创新法案》遭到的强烈反对不仅仅来自于专利投机公司。

     《创新法案》最大的变革之一是将专利诉讼排除在“美式规则”之外。“美式规则”规定诉讼各方都要支付各自的法律费用,除非有特殊情况。这一原则鼓励专利投机公司向企业发起可疑的侵权主张。即使企业肯定其并没有侵犯任何专利投机公司所拥有的有效专利,然而由于在法院打侵权官司通常都要花费数百万美元的法律费用,因此直接向专利投机公司支付费用要比打官司便宜、快捷。“美式规则”因此从经济上支持了企业满足专利投机公司提出的不合理的要求。《创新法案》消除了上述漏洞,对于所有的专利侵权诉讼而言,该法案将用所谓的“英式规则”来代替“美式规则”,即规定侵权诉讼的败诉方支付胜诉方所有合理的法律费用——除非败诉方的法律立场是“被证实合理的”或者特殊情况(如严重的财务困难)致使败诉方支付费用变得不公。新的费用转移规则对专利投机公司是个沉重的打击,严重破坏了专利投机公司的经济运作方式。

    然而,新的费用转移规则也会给专利投机公司以外的专利持有人制造麻烦,并对涉及专利侵权诉讼的各方造成影响。由于诉讼风险变得更高,因此在提起专利诉讼之前,人们都会三思而为。在提起诉讼前,专利持有人更希望能够再三确认状况,因此他们将做许多庭前调查,使得诉讼前期费用大大增加,其直接后果是导致专利诉讼变得越来越少。

    《创新法案》以各种方式打击专利投机公司,如增加专利侵权诉讼的明确性。目前,专利投机公司经常提起模糊的、强迫性的侵权指控,而不是花费时间和金钱来确认被诉方是否真正侵权。联邦法院的司法解释“民事形式18”(Civil Form 18)助推了此类行为。该条款规定专利侵权诉讼只需要提供一份针对所涉侵权专利的传票以及该专利被被告方的产品/服务侵权的权利主张。这使专利投机公司能够轻易地提起大量漫无目标的侵权指控,通常会以被诉方向专利投机公司支付费用而告终,因为对于被诉方而言,向专利投机公司支付费用要比在法院打官司便宜得多。

    《创新法案》将终结专利投机公司的此类行为。该法案责令最高法院删除“民事形式18”,并规定专利侵权投诉要说明被诉方的产品/服务具体侵犯了哪些权利,并要详细说明所诉产品/服务如何侵犯相关专利。如果专利权人尚未拥有此类信息,那么专利权人必须提供侵权的一般性说明,解释为什么更详细的信息目前无法提供,并详细陈述专利权人试图获取缺失信息所做的努力。

     这一更严格的起诉要求对于诉讼改革而言非常重要。根据现有体制,专利投机公司可以轻松利用专利诉讼威胁来榨取许可费或和解费。严格的诉讼提交要求将使专利投机公司的行为变得无利可图。然而,为此也要付出代价,虽然严格的诉讼要求可能会阻碍专利投机公司提起可疑的专利诉讼,但也可能会增加专利诉讼的时间和费用。

    《创新法案》在国会得到了大力支持,但是其获得通过的前景仍不明朗。鉴于在上一届国会期间《创新法案》所获得的绝对支持,推测其应该很容易通过众议院。法案在参议院亦将受到广泛支持,但很难预料是否能得到通过。

     一方面,该法案得到了技术和互联网企业的大力支持,该类公司收到专利投机公司的影响最为严重。此外,这些企业不担心专利权会被削弱。技术和互联网企业在混乱的专利中运营,提供的产品和服务经常涉及许多不同专利权人拥有的数以千计的专利。这些企业获取专利的大部分原因是出于自卫,保护其自身免遭侵权指控,也可作为遭到侵权诉讼时进行反诉的工具。削弱的专利权会使技术和互联网企业更关注创新而减少关注专利战。另一方面,制药企业、生物技术企业以及研究型大学均反对这一法案。反对者们认为其削弱了专利权,希望能最大程度地保持专利权的权威。在制药和生物技术行业,畅销产品或服务往往基于一个单一的专利。因此,保护专利权至关重要。任何使专利实施变得困难的尝试都会带来巨大的经济损失。

      总之,像其他一些专利改革提案一样,《创新法案》涉及技术企业和制药/生物企业之间的冲突。此类冲突通常都会产生立法僵局,但是由于反对专利投机公司的呼声在美国国会十分高涨,立法者可能会达成某种妥协。

     (来源:国外知识产权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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