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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加坡的知识产权行政执法制度是怎样的?
新加坡的知识产权行政执法制度是怎样的?
2015-01-22 10:21:12 阅读次
根据《新加坡知识产权办公室法》第30条,新加坡知识产权局对以下行为有执法的权力:
不服从传票的罪行,可单处并处以不超过2,000新元的罚款,或不超过3个月的监禁(专利法第9条);
拒绝作证的罪行,可单处并处以不超过2,000新元的罚款,或不超过3个月的监禁(专利法第10条);
专利申请中的信息对新加坡的国防或公共安全有害,视情节严重程序,可单处或并处以不超过5,000新元的罚款,或不超过2年的监禁(专利法第33条):
本地居民违反规定向境外申请专利的,可单处或并处以不超过5,000新元的罚款,或不超过2年的监禁(专利法第34条);
以非专利产品冒充专利产品的,可单处或并处以不超过10,000新元的罚款,或不超过12个月的监禁(专利法第99条);
声称拥有一个不存在的专利申请,或者故意隐瞒专利申请已经被驳回、撤回或者视为放弃的事实的,可单处并处以不超过10,000新元的罚款,或不超过12个月的监禁(专利法第100条);
在营业场所或发出的文件中标明“注册专利”字样,或者用其他方式暗示其营业场所与注册专利有关的,可单处或并处以不超过10,000新元的罚款,或不超过12个月的监禁(专利法第101条);
冒充注册商标的,可处以不超过10,000新元的罚款(商标法第51条);
违反工业品外观设计的保密规定的,可单处或并处以不超过5,000新元的罚款,或不超过2年的监禁(工业品外观法第29条);
冒充注册工业品外观设计的,可单处或并处以不超过10,000新元的罚款,或不超过12个月的监禁(工业品外观法第66条)
由于国际贸易相当发达,因此,新加坡海关在采取边境保护措施保护知识产权方面作用相当突出,海关可以扣押侵权物品,但无权进行侵权调查并做出处罚决定。
新加坡国内的商标和版权的侵权活动由新加坡刑事调查局下的商业调查组负责调查,其亦无权做出处罚决定,必须向法庭起诉,由法庭做出裁决。在救济途径上,新加坡特别注意加快救济程序,法院有权发出临时禁令,而且这种临时禁令可以在当天做出,在周末和公休日也可以申请发出紧急禁令;在原告提出申请的当天或者第二天,法庭即可以发出搜查令。
以下是截至到2012年来新加坡官方发起的查处次数及扣押的商品总价值
年度 | 版权 | 商标 | 总次数 (包括其它类型的知识产权) |
扣押的商品总价值 |
2004 | 126 | 190 | 316 | S$12,665,969.00 |
2005 | 61 | 168 | 229 | S$19,774,083.00 |
2006 | 57 | 144 | 201 | S$9,952,296.00 |
2007 | 54 | 196 | 250 | S$3,385,269.00 |
2008 | 60 | 122 | 182 | S$3,325,283.00 |
2009 | 51 | 189 | 240 | S$3,029,251.00 |
2010 | 60 | 194 | 254 | S$6,618,794.00 |
2011 | 35 | 197 | 232 | S$1,973,549.00 |
2012 | 30 | 224 | 254 | S$2,023,057.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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