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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uhan-Kimberly vs. LG化学
2014-12-15 10:26:03 阅读

    案件名:侵犯专利等

    大法院 2008.2.28, 2005 Da 77350

    【判决事项】

    1. 确定专利权的权利范围和保护范围的方法以及解释专利说明书所记载的术语的解释方法。

    2. 一次性尿布领域的一般的技术人员不能只依据发明专利的专利请求范围记载的“流体穿透性护翼(Flap)”这一术语知道其技术构成的具体内容,综合专利请求范围的各个独立要素之间的关系、对于锁水性无纺布的发明人和通常技术人员的认识以及对于“流体穿透性或流体不穿透性”的说明书上的其他记载等,该发明专利的详细描述的护翼(Flap)的材料当中“基本重量为23.72g/㎡或27.12g/㎡的微细网状组织”只是对于护翼(Flap)的实例,难以认为是对于“流体穿透性护翼(Flap)”的实例,对手公司的一次性尿布产品不属于上述发明专利的权利范围内。

    【参考条文】

    1.《专利法》第42条第2款和第4款、第97条

    2.《专利法》第42条第2款和第4款、第97条

    【参考判例】

    1. 大法院 1998. 4. 10. 宣告 96 Hu 1040 判决(Gong 1998 Sang,1361), 大法院 2002. 4. 12. 宣告 99 Hu 2150判决(Gong 2002 Sang,1157), 大法院 2003. 11. 28. 宣告 2002 Hu 130 判决, 大法院 2005.9. 29. 宣告 2004 Hu 486判决(Gong 2005 Ha, 1720), 大法院 2006.12. 22. 宣告 2006 Hu 2240判决, 大法院 2007. 6. 14. 宣告 2007 Hu883判决(Gong 2007 Ha, 1106)

    【原告、上诉人】Yu-han Kimberly 股份有限公司外1人(诉讼代理人:法务法人 Logos外6人)

    【被告、被上诉人】股份有限公司LG化学外2人(诉讼代理人:法务法人Hwawoo外1人)

    【原审判决】 首尔高法 2005. 11. 23. 宣告 2003 Na 20130,20147(合并)判决

    【判决】

    驳回所有上诉。上诉费用由原告来承担。

    【理由】判断上诉理由

    1. 对于上诉理由

    专利权的权利范围或保护范围,原则上是根据专利申请书所附加的说明书上的专利权利要求所记载的事项来决定,但在专利权利要求包括根据功能、效果、性质等特征,只记载其术语难以知道技术上构成的具体内容时,应该参考发明的详细说明或附图来确定发明专利技术上的构成(参考大法院2006. 12. 22. 宣告 2006 Hu 2240 判决, 大法院 2007. 6. 14.宣告 2007 Hu 883 判决)。专利说明书上记载的术语,除了其说明书已经给出了特定意思以外,根据在该技术领域内的具有通常知识的人一般能够认识的意思来统一解释。(参考大法院 2005. 9. 29. 宣告 2004 Hu486 判决)并且,依照说明书上的其他记载,直接解释专利权利要求所记载的术语会明显不合理时,应当参考所申请的技术内容和说明书上的其他记载以及申请人的意思和对第三人的法律上的稳定性等,根据正义、公平和合理的原则,进行解释。(参考 大法院 1998. 4. 10. 宣告 96 Hu1040 判决, 大法院 2003. 11. 28. 宣告 2002 Hu 130判决)

    根据上述法理和记录,可以判断:

    本案的发明专利(专利编号第62865号)的专利权利要求第2项(以下简称“权利要求2”,以下的本案发明专利的权利要求1和权利要求4也按相同方法记载)所记载的“流体穿透性护翼(Flap)”这一词,即使是意味着具有穿透小便和腹泻等的排泄物里的液体及气体的性质的一面所在的固定的屏障,流体穿透性护翼(Flap)的流体穿透与否是根据技能性、抽象性的表达,构成护翼(Flap)的材料的构成、影响到材料的压力的方向和大小、压力的持续时间等具有可变性的。而且流体穿透功能和屏障功能是相反的功能,一次性尿布领域的通常的技术人员只根据该词本身难以知道技术上构成的具体的内容。

    综合本案发明专利的说明书、附图及记录上的申请人的意思等来看:

    第一、本案的发明专利是由对于护翼(Flap)的流体穿透与否没有受到任何限定并独立的权利要求1、作为将护翼(Flap)限定为流体穿透性的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       2、护翼(Flap)和衬垫(Liner)形成为同样的材料的从属于权利要求1的权利要求4构成的;

    第二、本案权利要求4不是本案权利要求2的从属权利要求而是本案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也不是限定护翼(Flap)的流体穿透性的构成,而是作为与衬垫(Liner)的材料一致形成护翼(Flap)的材料的,限定本案权利要求1的构成;

    第三、本案发明专利的详细说明记载能够使水分或流体透过的为护翼(Flap)的适当的材料,区分水分和流体(在本案发明专利中主张优先权的作为先申请发明的美国专利(第627164号)记载护翼(Flap)的材料为“vapor and/or fluid permeable”,这里的“vapor”指“蒸汽(气体)”、“fluid”指“流体”、“permeable”指“具有穿透性的”意思),作为适当的材料只举“基础重量为23.72g/㎡或27.12g/㎡的细微网状组织”和“通常在尿布使用的纺粘布(Spunbond)型尿布衬垫(Liner)”,而没有明确表示细微网状组织为水分穿透性护翼的例子还是流体穿透性护翼的例子或全部包括在内的护翼的例子;

    第四、在一次性尿布领域里的通常技术人员将“细微网状组织”理解为锁水性无纺布,并把“通常使用在尿布上的纺粘布型尿布衬垫”理解为将作为锁水性无纺布的纺粘布型无纺布用界面活性剂来亲水处理;

    第五、但专利发明人Enloe对在其实验过程当中使用的未亲水处理的锁水性无纺布,把它解释为因为具有亲水的性质,只有在有压力时作为穿透液体的材料;

    第六、本案发明专利的说明书没有任何有关有无压力的记载;

    第七、在一次性尿布领域里的“流体穿透性衬垫(Liner)”被理解为在锁水性无纺布上做亲水处理后在没有压力的情况下穿透液体的;

    第八、使用未衬垫(Liner)的材料的亲水处理的无纺布与未亲水处理的无纺布,有显著优越的液体穿透度和显著低的耐水度;

    第九、申请本案发明专利时,多个专利申请当中将锁水性无纺布使用为“流体不穿透型垫料(backing)”的材料等的情况。

    综合上述的本案权利要求1、2和4的关系、对锁水性无纺布的发明者的认识和通常技术人员的认识、对“流体穿透性或流体不穿透性”的说明书的其他记载等,本案发明专利的详细说明当中的护翼(Flap)的材料当中“基础重量为23.72g/㎡或27.12g/㎡的细微网状组织”应该视为对于本案权利要求1“护翼(Flap)”的实例,无法看作是对于本案权利要求2的“流体穿透性护翼(Flap)”的实例。

    与通常技术人员的一般认识不同,专利权人即使将未亲水处理的锁水性无纺布当中具有高度液体穿透度的材料解释为流体穿透性护翼(Flap),只有基础重量为23.72g/㎡或27.12g/㎡的细微网状组织这一记载,也不能把它视为将此定义在说明书上。用其他方法定义流体穿透性护翼(Flap)来使用,或在说明书上没有具体标示其技术构成而通常技术人员不容易实施,不能视为包括在本案第2项发明的权利范围内。那么,对于本案权利要求2的“流体穿透性护翼(Flap)”,发明的详细说明当中只写到其实际例子为“通常使用在尿布的纺粘布(Spunbond)型尿布衬垫(Liner)”,没有具有相当于这种程度的液体及气体穿透性的护翼(Flap)的原审被告产品,不能包括在本案权利要求2的权利范围内。

    原审中,本案权利要求1是将所有材料的护翼(Flap)设定为权利范围;本案权利要求2将权利范围限定为流体穿透性护翼(Flap);本案权利要求4将与衬垫(Liner)具有相同程度的较强的流体穿透性的护翼(Flap)限定为其权利范围。原审判断本案权利要求2不是具有与衬垫有相同程度的流体穿透性的护翼(Flap)的构成,虽然其理由有所不适当,但其结论,即被告没有侵犯本案权利要求2,是正确的。

    2. 结论

    所以驳回所有上诉,管辖大法官统一意见判决由败诉人承担上诉费用。

    大法官 Lee Hong-Hoon, Kim Young-Ran, Kim Hwang-Sik, An Dae-He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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