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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许可在网站重新发布从其他网站下载的他人受保护作品(C-161/17)
2021-06-17 16:40:19 阅读

  【编者按】与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和地区一样,欧盟法院的裁决对于理解欧盟法律规范有着重要的指导意义和预测价值。艾萨博睿(ELZABURU)每年初汇总发布前一年欧盟法院典型案例,并对每一案例进行简要点评,以期对客户和合作者理解欧盟知识产权规范有所助益。鉴于中国客户和合作伙伴的重要性,我们尝试以每周一案的方式发布典型案例的中文版,方便中国伙伴及时获知相关最新信息。
 
  【背景】
 
  Dirk Renckhoff是一位德国摄影家,授权一家旅游网站发布其摄制的数幅摄影作品。2009年3月25日,德国瓦尔特罗普市一间学校在其网站上公布的一项学生项目中包含了Dirk Renckhoff的一幅照片(以下简称“争议作品”)。争议作品是该项目学生从上述旅游网站下载后上传至学校网站的,并标明了图片来源。需要强调的是,该学生在下载争议作品时未遇到任何技术限制措施。
 
  Dirk Renckhoff向德国法院起诉该间学校的主管机构——瓦尔特罗普市议会,以及学校教育监督和教师雇佣负责机构——北莱茵-威斯特法伦州政府。原告要求被告停止侵犯作品复制权行为;该名学生未经作者许可下载争议作品并再次上传至网络的行为,侵犯原告作品复制权和向公众传播权,应当同时支付原告400欧元损害赔偿。
 
  一审法院判决部分支持原告诉讼请求。原被告双方均不服一审判决,分别向汉堡高等地方法院提起上诉。之后,案件上诉至德国联邦法院,该院受理后对于本案事实是否满足欧洲法院第C-466/12号(Svensson案)和第C-160/15号(GS Media案)裁定中确定的“向公众传播行为必须存在‘新’公众群体”的要求,存在疑问。因此,决定中止案件审理并请求欧洲法院对本案相关问题作出初步裁定。
 
  【结论】
 
  欧洲法院已经数次澄清《欧洲议会和理事会关于协调信息社会著作权及相关权部分规定的指令(第2001/29/EC号)》(以下简称《欧盟第2001/29/EC号指令》)第3.1条规定的“向公众传播(communication to the public)”行为,包括两个要件:存在“传播作品的行为”;以及,传播作品行为的对象是“公众”。
 
  因此,欧洲法院裁定,本案证据显示被告行为满足向新公众群体传播的要件,理由是,虽然首次发布争议作品的网站和被告网站的潜在公众群体是相同的,即互联网全部用户,但是本案中两者的一个本质不同在于,被告网站展示作品的方式并非在其网页添加源网站公布争议作品的超链接,而是从源网站下载并再次上传,构成重新上传发布。
 
  就这一点而言,欧洲法院强调,判断一个行为构成“向公众传播”,必须证明对同一作品的此次传播行为使用了不同于之前传播行为的技术方式;或者,此次传播行为对象是“新公众”,即,著作权人(本案中的原告Dirk Renckhoff)在许可初次传播其摄影作品时未曾考虑的公众群体。
 
  【评述】
 
  本案裁定造成的新的影响是:如果不承认存在新的向公众传播行为的可能性,那么作者将无权控制其作品的首次网络传播。因此,再次向互联网上传作品的行为构成新的传播行为,完全独立于经作者授权的首次传播行为。本案裁定极具启发性,可以看到欧洲法院如何根据《欧盟第2001/29/EC号指令》第3.1条有关“作者有权控制其作品的首次传播”的规定,以及通过Svensson案(案件号:C-466/12)、GS Media案(案件号:C-160/15)、Filmspeler案(案件号:C-527/15)和Pirate Bay(案件号:C-610/15)等案件裁定,逐步明确“向公众传播”的概念和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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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译:刘丹,艾萨博睿法律顾问
  来源:艾萨博睿(ELZABURU)知识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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