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国典型案例 > 被告拒不提供侵权相关账目资料,如何计算损害赔偿额(ECLI:ES:APA:2018:709)

被告拒不提供侵权相关账目资料,如何计算损害赔偿额(ECLI:ES:APA:2018:709)
2021-06-17 16:14:16 阅读

  【编者按】与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和地区一样,欧盟法院的裁决对于理解欧盟法律规范有着重要的指导意义和预测价值。艾萨博睿(ELZABURU)每年初汇总发布前一年欧盟法院典型案例,并对每一案例进行简要点评,以期对客户和合作者理解欧盟知识产权规范有所助益。鉴于中国客户和合作伙伴的重要性,我们尝试以每周一案的方式发布典型案例的中文版,方便中国伙伴及时获知相关最新信息。
 
  【背景】
 
  Carrefour, S.A.是欧盟注册商标“CARREFOUR”和“CARREFOUR EXPRESS”的权利人,发现马德里有一家名为CARREFOOD的超市。同时,他们了解到有人申请注册“CARREFOOD AMANA”商号,后该申请经异议被驳回。
 
\
 
  Carrefour对经营CARREFOOD超市的两个被告提起侵权诉讼。在起诉书中,原告要求损害赔偿,具体计算方法如下:
 
  (1)  损失:诉讼费560.50欧元,被告营业额的3%用以赔偿原告商标淡化和声誉受损的损害。
 
  (2)  非法获利:被告获利总额。
 
  (3)  或者,至少是被告营业额的1%。
 
  阿利坎特欧盟商标第一号法庭受理后,判决支持原告诉讼请求,要求被告承担诉讼费用。但未支持以被告营业额的3%作为赔偿的诉讼请求,原因是,由于被告不配合提供其营业账目,导致无法计算具体赔偿额。
 
  【结论】
 
  被告不服一审法院判决提起上诉,上诉法院判决维持原判。首先,参照欧洲法院制定的评估标准,鉴于本案中存在不当利用他人商标获利,并造成他人商标声誉受损,因此,上诉法院认可一审判决关于本案存在侵权的事实认定。
 
  关于赔偿额计算,由于被告未能提供任何文件材料以直接准确认定其营业额或者利润,因此判决,这种情况下,法院指定专家使用非直接系统——使用税项标准估算的收入为基准计算赔偿额——是合理的。
 
  类似地,判决支持了要求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尽管原告最初要求以被告营业额的3%计算赔偿额,而法院最终判决是以侵权人(被告)的非法获利为基础。法院接着解释了变更赔偿额计算基础的原因:被告拒绝配合,专家无法获取被告营业的实际收入数据。在此情况下,改变原告提出的赔偿计算标准是合理的,而且实质上等于支持了原告的全部(而非部分)主张。最后,法院还指出,由于被告没有提供任何文件材料,因此,无法比较两种赔偿标准下得出的数额是否大致相同。
 
  此外,法官还依据《西班牙商标法》第43.1条,将私人调查报告费用包含在赔偿额之内,认为其属于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害之一。实际上,该法条已经预先规定,为取得违法行为的合理证据而产生的调查费用,应当予以赔偿。因此,法官认为,原告提供的私人调查官调查报告证据显示,调查是为了发现侵权行为事实、行为人、参与人和范围等的真实情况,不属于程序费用,而是实质性费用,因此属于可赔偿的范围。
 
  【评述】
 
  尽管依据《西班牙商标法》第43.4条和《西班牙民事诉讼法》第328条的规定,如原告要求,被告有义务提供任何能够用以确定赔偿额的文件材料,但是实践中被告常常拒绝配合履行该义务。考虑到所有涉案账目、财务和贸易相关单据等均由被告掌握,法院在本案判决中坚持此前的立场,即防止侵权人不配合提供上述材料或者实施其他侵权行为(例如,不履行《西班牙商法》第25条要求保留账目的义务)等,隐瞒能够确定赔偿额的相关数据。因此,允许以实际获得的、不充分的数据为基础,合理计算得出估计值,以确定赔偿额。
 
\
 
  编译:刘丹,艾萨博睿法律顾问
  来源:艾萨博睿(ELZABURU)知识产权
【上一篇】恢复真正商标权人对商标... 【下一篇】从未使用过的商标能否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