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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意见的技术内容在专利无效程序中的重要意义(ECLI:ES:APB:2019:9466)
2021-06-17 15:37:25 阅读

  【编者按】与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和地区一样,欧盟法院的裁决对于理解欧盟法律规范有着重要的指导意义和预测价值。艾萨博睿(ELZABURU)每年初汇总发布前一年欧盟法院典型案例,并对每一案例进行简要点评,以期对客户和合作者理解欧盟知识产权规范有所助益。鉴于中国客户和合作伙伴的重要性,我们尝试以每周一案的方式发布典型案例的中文版,方便中国伙伴及时获知相关最新信息。
 
  【背景】
 
  Aristo Pharma Iberia,S.L.公司(以下简称“Aristo Pharma”)对Simbec Ibérica,S.L.(以下简称“Simbec”)一项欧洲专利“依巴斯汀固体口服药物”在西班牙的生效专利发起无效申请。申请人认为,争议专利未充分公开,缺乏创造性和新颖性。巴塞罗那第4商业法庭驳回无效申请,判决争议专利并非显而易见,且专利说明书内容已经充分公开。Aristo Pharma不服一审判决,向上诉法院提起上诉。
 
  【结论】
 
  上诉法院审理后,驳回了Aristo Pharma的上诉申请。裁判理由如下:
 
  -  首先,上诉人认为一审判决未能充分说明裁判理由,争议专利独立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不明确,以及说明不充分等。对于后两个问题,上诉法院认为,争议专利的独立权利要求内容明确,不能仅以该权利要求要求保护的是一定的区间范围,即认为该权利要求的说明部分不清楚。
 
  -  其次,上诉人认为争议专利独立权利要求应当认定为方法权利要求,而非一审法院判决的产品权利要求。上诉法院认为,尽管独立权利要求的说明部分中提到了生产专利保护产品的方法,以及各成分混合时所需的温度条件等信息,但将独立权利要求作为一个整体而言,其无疑是产品发明,而非方法发明。
 
  -  再次,上诉人认为争议专利缺乏创造性,其提出无效申请所引用的韩国专利早于Simbec的争议专利,因此后者不具备专利保护要求的创造性。上诉法院驳回该主张,认定:(1)争议专利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与在先韩国专利并不完全重合;(2)在先韩国专利要求保护的组合物中包含一种吸附剂,而本案争议专利中并不涉及这一技术特征;(3)争议专利独立权利要求中的两个技术特征(依巴斯汀和表面活性剂)并未在韩国专利中出现;以及,(4)一审审理过程中,无效申请人未能证明争议专利的上述两个技术特征是显而易见的。
 
  简言之,上诉法院判决,争议专利与在先韩国专利存在根本的结构差异,因此,依据在先专利披露的技术,无法动摇本案专利独立权利要求的创造性。需要特别注意的是,上诉法院审查上诉理由时,对无效申请人提交的专家意见提出质疑,认为该意见主要侧重于讨论本质上属于法律范畴的抽象问题;相比而言,被申请人提交的专家意见从技术角度对案件争议进行分析,提供药理学数据以帮助更好地理解组合物中各成分的作用,以及效用等等,更有助于法院查清案件事实。
 
  【评述】
 
  本案判决未受到任何质疑。当事人为支持其主张而提交专家意见时,应特别注意,专家意见的技术内容在涉及专利缺乏创造性的无效争议审判中的重要作用,并应从技术角度分析相关问题,而非法律角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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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译:刘丹,艾萨博睿法律顾问
  来源:艾萨博睿(ELZABURU)知识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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