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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欧盟领域表演者在欧盟获得报酬的权利
2021-06-17 15:29:45 阅读

  2020年9月8日,欧洲法院(CJEU)公布第C-265/19号裁定,案件争议双方是两家爱尔兰集体管理组织:录制艺术家、演员和表演者公司(RAAP),和录音制品制作者(爱尔兰)公司(PPI)。前者代表表演者权益,后者代表制作者权益。
 
  两家机构曾达成协议,由PPI负责统一收取并与RAAP分享通过无线广播向公众传播录音制品取得的收益,即《欧洲议会与欧盟委员会关于知识产权领域著作权的出租权,出借权及其他特定权利的指令(第2006/115/EC号)》(以下简称《欧盟第2006/115/EC号指令》)第8(2)条规定的报酬。
 
  争议起因是,PPI拒绝向RAAP支付相关报酬的约定份额,理由是《爱尔兰著作权法》规定,非欧洲经济区(EEA)成员国国民或居民的表演者,对其“录制于欧洲经济区领域之外”的表演作品,不享有取得报酬权。PPI认为,对特定国家(本案是指美国)的表演者支付报酬违反了《爱尔兰著作权法》规定的对等原则,因为该特定国家仅在非常有限的范围内授予爱尔兰表演者取得合理报酬的权利。
 
  显然,RAAP不同意这一解释,认为表演者的国籍或者居住地与其能否分享这一收益无关,因为《欧盟第2006/115/EC号指令》第8(2)条并未做出此种限制。
 
  欧洲法院将本案争议归结为四个问题。
 
  第一和第二个问题合并总结为,依《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WPPT)》的规定,《欧盟第2006/115/EC号指令》第8(2)条是否应当理解为,禁止成员国限制非本国国民或居民表演者获得前述报酬的权利?
 
  欧洲法院首先指出,《欧盟第2006/115/EC号指令》第8(2)条确未在上述问题上设置任何限制,同时补充道,从该指令序言第5至7自然段的表述来看,对相关概念的解释“不得与国际公约相冲突”,必须以《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WPPT)》规定为准,即成员国应当保护系本条约任一缔约方国民的表演者和(录音制品)制作者取得报酬的权利。因此,欧洲法院裁定,成员国立法机关不得将取得一次性合理报酬的权利仅限于欧洲经济区成员国国民,否则会损害第三国国民的权利。
 
  接着,欧洲法院对第三个问题进行分析,如果第三国法律限制欧盟成员国国民享有相关权利,该成员国能否相应限制该第三国国民享有《欧盟第2006/115/EC号指令》第8(2)条规定的权利?
 
  欧洲法院承认,这样的保留规定可能影响欧盟成员国及相应第三国的表演者和(录音制品)制作者的地位,但考虑到国际条约规定的对等原则,“维护音乐录制品交易的公平竞争环境是公共利益的目标,可以作为限制著作权相关权利的合理理由”。
 
  然而,欧洲法院指出,尽管上述理由是合理的,但依据《欧洲联盟基本权利宪章》第52.1条的规定,应由欧盟而非其成员国做出此种限制。
 
  因此,即使第三国对取得合理报酬权做出保留,成员国也不得自己决定加以限制。只有欧盟立法机关才有权做出这样的决定。
 
  第四个问题是,《欧盟第2006/115/EC号指令》第8(2)条是否禁止将取得合理报酬权的权利人范围限于(录音制品)制作者,并不得与表演者分享?欧洲法院只是简单指出,禁止做此类限制。
 
  笔者认为,本案裁定提供了一定程度的确定结论。首先,诸如本案涉及的《爱尔兰著作权法》争议条款等法规的存在,表明欧洲知识产权立法仍然缺乏统一性,只有在未充分协调的情况下,才会出现根本违背欧盟指令内容的规范。
 
  其次,本案也凸显了音乐录制品市场存在的不平等现象背后的原因。尽管欧洲法院的解释似乎已经给出了明确结论,仍然很难想象主导立法改革的欧盟立法者们,会如本案讨论的这样,对第三国国民取得报酬的权利施加任何限制。而如果继续目前的模式,相较于美国等国家,欧盟在这一领域将继续处于不平等地位。虽然在全球市场(如音乐市场)内实施这类限制可能会产生争议,但可以适用对等原则的规定,为这类不平等现象提供临时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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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译:刘丹,艾萨博睿法律顾问
  来源:艾萨博睿(ELZABURU)知识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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