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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在欧盟指令规定的限制之外增加对著作权的限制(C-469/17)
2021-06-17 14:48:34 阅读

  【编者按】与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和地区一样,欧盟法院的裁决对于理解欧盟法律规范有着重要的指导意义和预测价值。艾萨博睿(ELZABURU)每年初汇总发布前一年欧盟法院典型案例,并对每一案例进行简要点评,以期对客户和合作者理解欧盟知识产权规范有所助益。鉴于中国客户和合作伙伴的重要性,我们尝试以每周一案的方式发布典型案例的中文版,方便中国伙伴及时获知相关最新信息。
 
  【背景】
 
  联邦德国政府制作周报,汇报其海外武装部队的行动情况。Funke Medien是一家德国新闻网站运营商,申请查阅2001年9月至2021年9月之间制作的上述报告,但被驳回,理由是“可能对武装部队的安全利益产生不利影响”。Funke Medien随即以《阿富汗文件》为题,在其网站上公布了上述报告的大部分内容,同时还附有介绍性说明、相关文件超链接、并允许留言评论。
 
  联邦德国向法院申请禁令,要求Funke Medien停止侵犯其报告著作权的行为。该申请在一审和二审阶段均获支持,德国联邦司法法院收到申诉后,请求欧洲法院就本案相关问题作出初步裁定。
 
  【结论】
 
  在对受理法院提出的问题做出分析前,欧洲法院首先指明,只有“作品”才受著作权保护。“作品”应当具有原创性,是作者自己的智慧创造,还必须反映作者的个人特质,即作者能够自由做出具有创造性的选择。上述“作品”范围仅限于具有创造性的部分。应由成员国受理法院判定,争议报告是否属于受著作权保护的“作品”范畴。
 
  受理法院提出的第一个问题是,《欧洲议会和理事会关于协调信息社会著作权及相关权部分规定的指令(第2001/29/EC号)》第2(a)条和第3(1)条规定的作品复制权和公开传播权,以及第5(2)和(3)条规定的对作品专有权的限制和例外情形等,是否要求所有成员国统一遵守,还是允许成员国根据本国情况做出调整后适用?
 
  欧洲法院认为指令第2条和第3条已对“复制权和公开传播权”做出清晰界定,取得这类权利不得附加任何条件。此外,欧洲法院之前也做出过认定,这些条款是确保对上述权利给予高水平和统一的保护,因此,这些条款属于统一适用的规定,不得在转换为本国法时进行修改。
 
  而指令第5条规定的例外和限制范围则尚未形成完全统一。应当根据具体案件情况,确定其适用和转换。
 
  但是,在这种情况下,成员国使用例外和限制的酌处权,存在四个方面的限制:
 
  1.  应当在欧盟法律——《欧盟第2001/29/EC号指令》的要求以及欧盟法律的基本原则等——规定的限度内适用例外和限制。
 
  2.  成员国行使例外和限制情形的酌处权时,不得损害《欧盟第2001/29/EC号指令》的立法目的:为作者提供高水平保护、公平平衡权利人与作品使用人之间的权利利益、确保统一内部市场正常运行。
 
  3.  行使例外和限制的酌处权,同时还受到《欧盟第2001/29/EC号指令》第5(5)条的限制,该条规定了可以实施限制的三种情况:(1)仅适用于特定情形;(2)不得与正常使用作品行为相冲突;并且,(3)不得不合理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利益。
 
  4.  将欧盟指令转换为本国法律时,成员国应当确保其对例外和限制情形的解释能够使受欧盟法律保护的各基本权利之间取得公平平衡。
 
  阐明上述观点后,欧洲法院回答了受理法院的第三个问题,即,新闻自由和信息自由能否作为,《欧盟第2001/29/EC号指令》第5(5)条规定情形之外的。行使复制权和公开传播权的其他正当例外?
 
  欧洲法院认为,这种情况下适用限制规范的目的,也即《欧盟第2001/29/EC号指令》的目的之一,是保证权利所有人与作品使用人之间的权利和利益的公平平衡。因此,如允许各成员国在指令规定的限制情形之外,自由增加新的限制情况,将与欧盟指令追求的统一目标相悖。因此,不能在欧盟指令规定的例外情形之外,将新闻自由和信息自由增加为复制权和公开传播权的正当例外。
 
  最后,欧洲法院回答了德国法院的第二个问题,对所适用限制情形的解释,能否不采限制性解释,而是采用充分考虑尊重表达自由和信息自由的需要的解释?
 
  欧洲法院认为,成员国主管机关和法院对其本国法的解释方式,应当与欧盟指令保持一致,并保护《欧洲联盟基本权利宪章》规定的基本权利。
 
  尽管对于一般规则的例外应当进行限制性的解释,但同时也应当符合规则的立法目的,并维护其有效性。因此,需要在著作权与表达自由权之间寻求平衡时,有必要考虑争议“演讲”或信息本身的重要性。
 
  因此,欧洲法院裁定,如果成员国法院认为本案争议报告构成“作品”,发表报告的行为符合《欧盟第2001/29/EC号指令》第5(3)(c)条规定的条件,就可以认定属于行使著作权的正当例外限制。
 
  【评述】
 
  欧盟指令已对著作权例外和限制情形作出足够宽泛的规定和解释,这本身也说明了,不允许各成员国再各自随意决定延伸指令明确列举的例外和限制情形。如果欧洲法院作出与本案相左的裁定结论,那么在这一领域仅有的一点统一之处也将被完全破坏。
 
  不幸的是,尽管欧洲法院在其裁定中简要评价了认定一件作品具备原创性的条件,但未明确裁定本案争议报告能否视为作品。导致受理法院无法直接依本裁定,判决相应限制情形能否适用于争议报告,因为适用与否的前提是争议报告属于作品范畴,而这一点,原则上,仍值得商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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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译:刘丹,艾萨博睿法律顾问
  来源:艾萨博睿(ELZABURU)知识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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